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孙贺明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9-07-21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4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贺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一代天成、一代天成国贸、天津一代天成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Yidai Tiancheng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01690678491F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01690678491
- 组织机构代码 69067849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01000057332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1-25
- 营业期限 2009-07-21~2029-07-20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48号(原52-54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
- 公司简介 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天津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48号(原5254号),于2009年07月21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产品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汽车租赁。建筑材料、钢材、装饰装修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石灰石、石灰粉、铁矿石、石膏、石膏粉、有色金属、焦炭、预包装食品、粮食批发兼零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天津贸易经纪与代理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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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贺明 | 自然人股东 | - | 45.00% |
万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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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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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信息 | 许可证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 | 空 | 2015-11-25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限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产品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建筑材料、钢材、装饰装修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石灰石、石灰粉、铁矿石、石膏、石膏粉、有色金属、焦炭、粮食批发兼零售。建筑装饰工程(凭资质证经营)。国际货运代理(海运、陆运、空运)。 |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限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产品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汽车租赁。建筑材料、钢材、装饰装修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石灰石、石灰粉、铁矿石、石膏、石膏粉、有色金属、焦炭、预包装食品、粮食批发兼零售。建筑装饰工程(凭资质证经营)。国际货运代理(海运、陆运、空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1-25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限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产品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建筑材料、钢材、装饰装修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石灰石、石灰粉、铁矿石、石膏、石膏粉、有色金属、焦炭、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建筑装饰工程(凭资质证经营)。国际货运代理(海运、陆运、空运)。(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限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产品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建筑材料、钢材、装饰装修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石灰石、石灰粉、铁矿石、石膏、石膏粉、有色金属、焦炭、预包装食品、粮食批发兼零售。建筑装饰工程(凭资质证经营)。国际货运代理(海运、陆运、空运)。(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2012-12-05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9-07; | 任职起始日期:2012-12-05; | 2012-12-05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9-07; | 任职起始日期:2012-12-05; | 2012-12-05 |
许可信息 | 许可证名称:无许可信息 | 空 | 2012-03-28 |
经营类别 | 其它类 | 食品经营类 | 2012-03-28 |
经营范围变更 | - | 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 | 2012-03-28 |
联系电话变更 | 13302111122 | 13602160959 | 2011-09-07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09-07-09;姓名:蔡赛琴;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9-07;姓名:唐国巍; | 2011-09-07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任职起始日期:2009-07-09; | 任职起始日期:2011-09-07; | 2011-09-07 |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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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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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 | jiuya*****3.com | 022-2****666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 1351****731 | 135122007*****3.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isabel198808*****3.com | - | - | 72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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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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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天津万森华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津0104执恢50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22 |
天津市华兴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津0101民初8087号之一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 | 2020-08-31 |
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津0101民初8087号之三 | 解除对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12986722.22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0-08-31 |
天津市华兴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津0101民初8087号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12986722.22元存款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华兴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8-31 |
天津市华兴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津0101民初8087号之二 | 准许天津市华兴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98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华兴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8-31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津01执恢2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天津市利基商贸经销处、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津0104执152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30 |
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津02民初361号 | 本案按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06-03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津0104执427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4-01 |
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7)津02民初922号 | 一、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5月31日的利息6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5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94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被告 | 2018-06-29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与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津0104民初11437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借款本金本金17102464.66元、利息1534535.74元,共计18637000.40元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被告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孙贺明、被告刘佳鑫,被告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孙贺明、被告刘佳鑫,被告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共计139522元,由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孙贺明、被告刘佳鑫,被告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02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津0104民初11437号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贺明、刘佳鑫名下银行存款18775622.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5-02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与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津0104民初11437号之一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18-05-02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津01执144号 | 终结(2017)津01执1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3-01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津01执13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1-05 |
天津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津02民初23号 | 一、被告天津市天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9225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最高不超过年息2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贺明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天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926元,由被告天津市天悦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贺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1 |
天津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兆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7)津02民初22号 | 一、被告天津市兆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9225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最高不超过年息2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贺明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兆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926元,由被告天津市兆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贺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07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孙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津0104执253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11-30 |
天津市利基商贸经销处、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津0104民初11253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贺明价值14000000元以内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利基商贸经销处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05-31 |
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633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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