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陈昌添
- 注册资本: 5036.8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8-01-24
- 办公地址: 福州市 仓山区 捷福创意产业园 金工路2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昌添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建捷福、捷福、捷福集团
- 注册资本 5036.80万元
- 实缴资本 5036.8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jief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00061100924X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1100924X
- 曾用名 福建捷福服装有限公司 福建捷福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000400001906
- 登记机关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4-25
- 营业期限 1998-01-24~2048-01-24
- 注册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投资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户外服装、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纺织机械、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革、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先进制造->新材料->膜材料
- 公司简介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美丽的东南沿海城市 -- 福州。公司总部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投资区金工路28号。公司前身是福州捷福贸易有限公司,创立于1995年。公司主营防水布料及其制成品和户外服装的生产加工及进出口业务, 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现已成为一家以户外服装生产销售为龙头,业务涵盖防水面料生产、服装加工、国际贸易、工业房产开发租赁等多元化集“研发、设计、生产和贸易”于一体的集团公司,实现了“一业为主,多元并进”的经营格局。公司注册资本5036.8万元人民币,工业用地面积330多亩,办公楼、厂房、宿舍等建筑面积9万多平方米,2016年产值6亿多元人民币,员工1000多人。集团下属子公司有福建捷福服装有限公司、福州利福塑胶有限公司、福州龙标制衣有限公司、福建思迈特贸易有限公司、福州衣锦芳服饰有限公司。公司自主日用雨衣品牌“天伞”在国内外市场获得了广泛认可和赞誉。目前公司已同国内外100多家客商建立了长期友好的业务关系,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良好的品牌和信誉。 企业经营目标:创一流品质,树一流品牌,做一流企业。 企业宗旨:捷而福人。 企业精神:爱岗敬业、团结进取、开拓守成、高效节约。 经营原则:专业、远见、实力、奉献。 质量方针:精确一丝一毫,严格一针一线。 人才战略:双向选择,向社会开放具有发展空间的职位,实现 共赢。 薪资政策:保持与同行业水平具有竞争力的薪资水平。 福利政策:设有工会,提供养老险、失业险、生育险、工伤险, 提供食宿,配有多元化的娱乐设施。 2014年-2016年公司将位于金山投资区金工路28号的旧厂房改 建为全新的5A级商用写字楼群,创建了捷福创意产业园。捷福创意产业园占地面积48亩,目前建筑面积4.3万多平方米,未来两年还将建设一座3万多平方米20多层的集团总部研发大楼。公司愿同天下有识之士一道,本着“捷而福人”的宗旨,共创无比幸福美好的未来!我们尊重并重视每位员工的权利和选择,为每位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个人培训机会、职业发展规划和完善的薪资福利待遇。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昌添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陈旻涵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罗玉青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友益实业有限公司(香港) | - | - | 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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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1-04-20新章程 | 2021-04-25 |
经营范围变更 | 塑料制品、服装、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健身器材、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棉花、化学纤维(不含危险品)的批发、代购代销;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面料纺织加工;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1-04-25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1-04-20新章程 | 2021-04-25 |
经营范围变更 | 塑料制品、服装、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健身器材、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棉花、化学纤维(不含危险品)的批发、代购代销;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面料纺织加工;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1-04-25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1-02-28新章程 | 2021-03-23 |
投资人变更 | 罗玉青 证照号码:***;陈昌添 证照号码:***; | 罗玉青 证照号码:***;陈昌添 证照号码:***;陈旻涵 证照号码:***; | 2021-03-23 |
投资人变更 | 罗玉青证照号码:***;陈昌添证照号码:***; | 罗玉青证照号码:***;陈昌添证照号码:***;陈旻涵证照号码:***; | 2021-03-23 |
股东信息变更 | 罗玉青 证照号码:***;陈昌添 证照号码:***; | 罗玉青 证照号码:***;陈昌添 证照号码:***;陈旻涵 证照号码:***; | 2021-03-23 |
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2021-02-28新章程 | 2021-03-23 |
联络人员变更 | 邹似红 | 陈燕芳 | 2020-06-02 |
联络员备案 | 邹似红 | 陈燕芳 | 2020-06-02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2-25 |
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2-25 |
名称变更变更 | 福建捷福有限公司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 | 2014-11-24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4-11-20新章程 | 2014-11-24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4-11-20新章程 | 2014-11-24 |
名称变更变更 | 福建捷福有限公司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 | 2014-11-24 |
经营范围变更 | 塑料制品、服装、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塑料制品、服装、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健身器材、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棉花、化学纤维(不含危险品)的批发、代购代销;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8-28 |
章程变更 | - | 2014-08-25章程 | 2014-08-28 |
经营范围变更 | 塑料制品、服装、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塑料制品、服装、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健身器材、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棉花、化学纤维(不含危险品)的批发、代购代销;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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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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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快安办 | 35019629C5 | 1998-02-2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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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陈** | - | - | - | 0591-****788 | - | 72 |
0591-7586868 | - | - | - | 0591-****868 | - | 72 |
05917586868 | - | - | - | 0591-****868 | - | 72 |
联系人共 1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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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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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萍 | 外销部副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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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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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招标公告 |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福建 | - | 2018-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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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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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景尊贸易有限公司、许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1执异34号 | 驳回异议人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1-02-26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与余某1、余某2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闽0402民初997号 | 驳回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773元,由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9-17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黄珍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19)闽02民终566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4-13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黄珍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19)闽02民终566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均由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4-13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黄珍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19)闽02民终567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4-13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珍玉、余能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19)闽0203民初3399号 | 驳回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4-13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珍玉、余能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19)闽0203民初3337号 | 驳回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4-13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与余能杰、黄珍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18)闽0402民初213号 | 李冬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21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景尊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1执恢33号之一 | 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16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珍玉、余能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19)闽0203民初3336号 | 驳回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0-30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余能杰、黄珍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闽0402执39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8-09 |
余能杰、黄珍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闽04民终1555号 |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余能杰、黄珍玉、陈洁、余某1、余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67773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9-07-08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李冬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18)闽0402执保27号 | 一、查封李冬玉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xxx号xxxx室房产; 二、查封江贤法名下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xx幢xxx室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8-08-16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与余能杰、黄珍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闽0402民初286号 | 一、余能杰、黄珍玉、林挺英、贾运生、余亮、陈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代偿的借款649513.21元; 二、余能杰、黄珍玉、林挺英、贾运生、余亮、陈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以代偿借款649513.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2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77元,由余能杰、黄珍玉、林挺英、贾运生、余亮、陈洁各负担632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2-29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闽01执异32号 | 追加许景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17-11-16 |
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4民终1243号 | 准许上诉人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53元,减半收取37426.5元,由上诉人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08-2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福建秋实化工有限公司、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余能杰、黄珍玉、林挺英、贾运生、余亮、陈洁、陈昌添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402民初608号 | 一、被告福建秋实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789996.02元及利息98549.4元(该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对被告黄珍玉、余亮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48号6幢XXX室房产;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XXX幢地下层7号车库;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45幢XXX室房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权。 三、被告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余能杰、黄珍玉、林挺英、贾运生、余亮、陈洁、陈昌添对被告福建秋实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余能杰、黄珍玉、林挺英、贾运生、余亮、陈洁、陈昌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秋实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6510元,由被告福建秋实化工有限公司、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余能杰、黄珍玉、林挺英、贾运生、余亮、陈洁、陈昌添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被告 | 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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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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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ef.com | jief.com | 闽ICP备05013170号-1 | 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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