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冯月贞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10-28
-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15层150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月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佛山汇智、汇智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568060419X0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60568060419X0
- 组织机构代码 68060419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82400006866
- 登记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25
- 营业期限 2008-10-28~
-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15层1503号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股票、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8-10-28,注册地址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15层1503号 ,主要从事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80街区D-05b地块,地块编号为:桂城-规要(2008)215号)开发、建设、经营商业营业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及其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邓锦明 | - | - | 0.00% |
邓景衡 | - | - | 0.00% |
景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2.00% |
卢绮莲 | - | - | 0.00% |
冯月贞 | - | - | 0.00% |
佛山市南海区汇荣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8.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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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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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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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6816 | 4800 | 2024-07-25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4200 | 10000 | 2024-07-25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7384 | 5200 | 2024-07-25 |
章程变更 | - | 章程修正案 | 2020-12-28 |
经营范围变更 |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80街区D-05b地块,地块编号为:桂城-规要(2008)215号)开发、建设、经营商业营业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及其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2020-12-28 |
章程变更 | - | 章程修正案 | 2020-12-25 |
经营范围变更 |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80街区D-05b地块,地块编号为:桂城-规要(2008)215号)开发、建设、经营商业营业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及其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2020-12-25 |
股东变更 | 邓锦明,副董事长;邓景衡,总经理;邓景衡,董事长;冯月贞,董事;卢绮莲,监事 | 邓锦明,董事;邓景衡,监事(共同委派);冯月贞,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冯月贞,总经理;卢绮莲,副董事长,董事 | 2018-04-12 |
负责人变更 | 邓景衡 | 冯月贞 | 2018-04-12 |
股东信息变更 | 邓锦明,副董事长;邓景衡,总经理;邓景衡,董事长;冯月贞,董事;卢绮莲,监事 | 邓锦明,董事;邓景衡,监事(共同委派);冯月贞,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冯月贞,总经理;卢绮莲,副董事长,董事 | 2018-04-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邓锦明,副董事长;邓景衡,总经理;邓景衡,董事长;冯月贞,董事;卢绮莲,监事 | 邓锦明,董事;邓景衡,监事(共同委派);冯月贞,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冯月贞,总经理;卢绮莲,副董事长,董事 | 2018-04-12 |
主要人员变更 | 邓锦明,副董事长;邓景衡,总经理;邓景衡,董事长;冯月贞,董事;卢绮莲,监事 | 邓锦明,董事;邓景衡,监事(共同委派);冯月贞,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冯月贞,总经理;卢绮莲,副董事长,董事 | 2018-04-12 |
地址变更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永胜工业区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15层1503号 | 2013-06-08 |
经营范围变更 |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80街区D-05b地块,地块编号为:桂城-规要(2008)215号)开发、建设、经营商业营业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及其物业管理咨询服务。 |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80街区D-05b地块,地块编号为:桂城-规要(2008)215号)开发、建设、经营商业营业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及其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 | 2013-05-16 |
投资总额变更 | 18000.0000 | 20000.0000(+11.11111%) | 2011-10-24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0 | 14200.00 | 2011-10-24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1-10-24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1-10-24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0-09-13 |
投资总额变更 | 10000.0 | 18000.0 | 2010-09-13 |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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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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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绮莲 | 副董事长,董事 | - | - | - | - | 79 |
邓** | 监事(共同委派) | - | - | 0757-8****206 | - | 81 |
刘燕娜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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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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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4-07-25 00:00:00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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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4-07-25 00:00:00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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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4-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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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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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 | 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 2024-07-25 |
注册资本变更 | 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 2024-07-25 |
注册资本变更 | 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 2024-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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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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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尼尔逊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6民终123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6.0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12-13 |
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尼尔逊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605民初18292号 |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尼尔逊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的《**大厦租赁合同(写字楼)》于2020年4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尼尔逊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79876元归原告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广东尼尔逊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9938元予原告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汇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22.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22.69元,被告负担45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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