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刘华玲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11-24
-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40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华玲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星惠誉、惠誉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Fuxing Huiyu Business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000682651424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2651424
- 曾用名 湖北福星惠誉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000000032235
- 登记机关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27
- 营业期限 2008-11-24~2028-11-24
-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6层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不锈钢、家具/家纺/家饰->儿童/学生家具、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地产策划、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数码/手机/电脑->办公设备/打印
- 公司简介 我们致力于为城市美化环境提升价值、为城市的人民改善居住幸福生活尽一点力,为城市的居民酿造一种精彩! 企业品牌,是我们的立足之本;社会责任,是我们的立业使命。在这个伟大的变革时代,一个企业的格局事关一个企业的长久生存与发展,格局大则企业强,格局小则企业弱。所以我们更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形势与趋势,切实增强企业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与紧迫感,创造价值,共赢未来!开拓进取,与时俱进!抓住历史赋予的每一次机遇,用真心做好每一个项目,用诚信维护来之不易的品牌,以更大的气魄、更宏大的格局走向世界!走向未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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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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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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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谭少群 | 刘华玲 | 2024-09-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冯俊秀,职务:董事;姓名:谭胜兵,职务:董事;姓名:谭胜兵,职务:经理;姓名:谭少群,职务:董事长 | 姓名:刘华玲,职务:经理;姓名:刘华玲,职务:董事;姓名:冯俊秀,职务:董事;姓名:谭少群,职务:董事长 | 2024-09-27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朔商(董事)、张铁雄(监事)、谭少群(董事长)、谭胜兵(董事兼总经理) | 冯俊秀(董事)、肖建明(监事)、谭少群(董事长)、谭胜兵(董事兼总经理) | 2022-11-03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 | 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 | 2018-10-15 |
股东信息变更 | 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 | 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 | 2018-10-15 |
期限变更 | 2018-11-24 | 20 | 2018-10-1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8-10-15 |
投资人变更 | 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100%; | 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 | 2018-10-15 |
地址变更 |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401号 | 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6层 | 2017-11-20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401号 | 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6层 | 2017-11-20 |
地址变更 | 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8号 |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401号 | 2015-04-13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8号 |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401号 | 2015-04-13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投资与经营管理;房地产策划推广、销售及代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批发零售及售后服务;五金家电、日用百货、针织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材(不含木材)、服饰鞋帽、电脑软硬件及耗材、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皮革制品、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建筑防水材料、厨房用具、钟表玻璃制品、电子元件、电线电缆、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品牌乘用车)、体育用品、摄影器材、健身运动器材、花卉、金银珠宝首饰、儿童玩具、眼镜及配件(不含隐形眼镜)、展览展示服务、艺术设计、摄影服务、餐饮管理、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维护、安装、销售及信息咨询、办公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技术和货物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 |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投资与经营管理;房地产策划推广、销售及代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批发零售及售后服务:五金家电、日用百货、针织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材(不含木材)、服饰鞋帽、电脑软硬件及耗材、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皮革制品、办公用品、家具及工艺品(文物除外)、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建筑防水材料、厨房用具、钟表玻璃制品、电子元件、电线电缆、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品牌乘用车)、体育用品、摄影器材、健身运动器材、花卉、金银珠宝首饰、儿童玩具、眼镜及配件(不含隐形眼镜);展览展示服务、艺术设计、摄影服务、餐饮管理、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维护、安装、销售及信息咨询、办公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技术和货物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 | 2014-07-08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湖北福星惠誉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 | 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14-02-10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投资与经营管理;房地产策划推广、销售及代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些咨询。 | 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投资与经营管理;房地产策划推广、销售及代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批发零售及售后服务;五金家电、日用百货、针织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材(不含木材)、服饰鞋帽、电脑软硬件及耗材、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皮革制品、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建筑防水材料、厨房用具、钟表玻璃制品、电子元件、电线电缆、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品牌乘用车)、体育用品、摄影器材、健身运动器材、花卉、金银珠宝首饰、儿童玩具、眼镜及配件(不含隐形眼镜)、展览展示服务、艺术设计、摄影服务、餐饮管理、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维护、安装、销售及信息咨询、办公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技术和货物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 | 2014-01-06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商业地产开发、投资与经营管理;商业地产策划推广、销售及代理。 | 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投资与经营管理;房地产策划推广、销售及代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些咨询。 | 2009-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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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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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fxhy*****3.com | 027-8****028 | - | 73 |
- | - | - | - | 027-8****028 | - | 71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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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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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皓洁与赵强、武汉市武昌区百艳青花无国界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0)鄂0106民初5790号 | 准许原告王皓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王皓洁承担 | 被告 | 2020-12-04 |
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6)鄂01民终483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91元,由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2-28 |
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鄂民申2773号 | 驳回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6-12-28 |
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521号 | 一、被告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以每月11103.9元为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止)。 二、被告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实际拖欠款项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被告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l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 被告 | 2016-12-16 |
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鄂01民终485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0-31 |
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6)鄂0106民初74号 | 驳回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1元,减半收取2745.50元,由被告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l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7-15 |
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522号 | 准许原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88元减半收取3544元,由原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原告 | 2016-07-15 |
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076号 | 一、原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合同关系自2015年5月14日解除。 二、被告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POS收银一体机一套返还给原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POS机使用费(以协议约定每月500元为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租金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被告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实际拖欠款项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汉光彩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l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6-07-15 |
原告王宏印与被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群星城分公司、被告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68号 | 一、第三人武汉富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宏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174元; 二、驳回原告王宏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0元,由原告王宏印承担176.75元,第三人武汉富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76.75元(此款原告王宏印已垫付,由第三人武汉富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同上述赔偿款一并支付给原告王宏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二年 | 原告 | 2016-01-04 |
刘朝红诉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群星城分公司、湖北福星惠誉洪山房地产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96号 | 一、维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群星城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朝红各项损失合计1080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福星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群星城分公司负担。 维持一审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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