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蔡金河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3-30
- 办公地址: 北京 北京 朝阳区 姚家园平房村京城梨园西门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秦长城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5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1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蔡金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秦长城、北京秦长城、秦长城新型建材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2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Qinchangcheng New Type Construction Material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773357968F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5773357968F
- 组织机构代码 77335796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08096202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30
- 营业期限 2005-03-30~2025-03-29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南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轻钢龙骨
- 公司简介 秦长城公司创建于2005年,总部注册于首都北京。前身由成立于1995年的北新龙公司发展而来,历经20年,如今已成长为制造、研发秦长城牌石膏板龙骨系统、矿棉天花吊顶系统、金属吊顶方面的知名供应商,秦长城产品已连续9年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并获多项国家专利,2008年末已在天津设立分公司、并将在中国北方各重点城市陆续设立分销商。2012年公司开始筹备投资建设秦长城大厂工业园,占地10万平方米,计划分五期建设,规划建设面积7万余平方米,2020年完成,生产各类高档装饰类建材。 秦长城自创立以来,顺应改革和发展的大势,密切关注着市场变化,及时联合强势品牌及产品,不断致力于新产品的开发与创新,引领公司发展,致力于满足高端客户的需求,为秦长城品牌的建设与发展夯实基础。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蔡金河 | 自然人股东 | 5000.00万元 | 50.00% |
蔡金桥 | 自然人股东 | 3000.00万元 | 30.00% |
蔡莉 | 自然人股东 | 2000.00万元 | 2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建材、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不含煤炭及石油制品)、装饰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金属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1.5以上的云数据中心除外);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5月18日);加工制造建筑材料轻钢制品、塑钢制品、包装用木制品、手工制作石膏天花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数据处理服务;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24-01-3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4-01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5月18日)。销售建材、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推广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 | 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5月18日);加工制造建筑材料轻钢制品、塑钢制品、包装用木制品、手工制作石膏天花板。销售建材、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不含煤炭及石油制品)、装饰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金属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1.5以上的云数据中心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04-01 |
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投资人 | - | 蔡金河 自然人股东 [新增]蔡金桥 自然人股东 [新增]蔡文 自然人股东 [新增] | 2014-02-28 |
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投资人 | - | 蔡金河 自然人股东 [新增]蔡金桥 自然人股东 [新增]蔡文 自然人股东 [新增] | 2014-02-28 |
投资人变更 | 蔡金河 300 自然人股东蔡金桥 180 自然人股东蔡文 120 自然人股东 [退出] | 蔡金河 300 自然人股东蔡金桥 180 自然人股东蔡莉 120 自然人股东 [新增] | 2010-12-30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建材、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推广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 | 普通货运。销售建材、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推广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 | 2010-12-30 |
共 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86-010 65469989 | - | - | - | 010-6****989、6****989 | - | 72 |
官网联系人 | - | - | - | 010-2****515、010-6****899、010-6****989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caijin*****cc.cn | 010-6****969 | - | 74 |
联系人共 2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蔡金河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14052号 | 准许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 原告 | 2021-09-09 |
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39963号 | 准许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 原告 | 2021-08-09 |
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扬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京0105民初16825号 | 一、被告天津扬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14378.33元; 二、被告天津扬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14378.33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2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天津扬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2-22 |
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3民终626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9元,由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6-15 |
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京03民终521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3元,由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6-11 |
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丰环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84195号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19464.22元及违约金(以92002.7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以27461.4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2元,由原告负担240元,由被告负担1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6-09 |
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京0105民初16820号 | 一、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06862.2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4元,由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2-25 |
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京0105民初16822号 | 一、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20180.76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8元,由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2-25 |
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43747号 | 一、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612.8元; 二、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109612.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点六的标准向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1-26 |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3民终15234号 |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11-26 |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冀10民终4115号 | 一、维持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8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诉人北京泰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700000元;第二项,即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北京泰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修复费用883889.35元;第三项,即质量鉴定费50万元,修复评估费67000元由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二、撤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8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 三、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0元; 四、以上一、三项相折抵,上诉人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649110.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大厂工业园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00元,反诉费48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8870元,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各负担494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170元,由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上诉人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83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1-15 |
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112民初26109号 | 一、被告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485.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98485.2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被告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9-11-13 |
1854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91民初1854号 | 一、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款项57903.88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8元,余款517元由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原告 | 2019-01-02 |
天津扬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京03民辖终176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天津扬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12-03 |
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鄂0325民初498号 | 驳回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6-26 |
1853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91民初1853号 | 驳回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18-06-22 |
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汇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津0110民初1891号 | 准许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03-30 |
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京03民终447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12元,由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0-30 |
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6民初80123号 | 准许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5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17-04-27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6)京行终323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澜石炜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1-06 |
共 2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619E30075R0S | 2019-01-28 | 2022-01-2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619Q30089R0S | 2019-01-28 | 2022-01-2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615Q20643R3S | 2015-05-20 | 2018-05-19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615E20319R3M | 2015-05-20 | 2018-05-19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612E20201R2S | 2012-05-14 | 2015-05-1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612Q20523R2S | 2012-05-14 | 2015-05-13 |
共 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
bqcc.cn | bqcc.cn | 京ICP备15019428号-1 | 2019-10-12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