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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胡振飞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4-04-29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4号4层40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振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大拇哥财富、汇鑫融、北京汇鑫融、汇鑫融金融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Huixinrong Financial Information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8099026445N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8099026445
  • 组织机构代码 099026445
  • 曾用名 北京汇鑫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8017124794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9-30
  • 营业期限 2014-04-29~2034-04-28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4号4层402室
  • 国标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消费金融->熟人借贷、金融->支付、金融->理财->P2P、大数据->大数据基础技术->数据处理
  • 公司简介 北京汇鑫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金500万元,由一支毕业于北大、人大、对外经贸、哈工大等名牌院校,并在互联网、金融、房地产和汽车行业有着丰富经验的精英团队倾力打造。目前正在筹建的车房贷(www.chefangdai.com)投融资平台是国内首家专注房产和汽车消费领域的垂直P2P投融资平台。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杨春梅 自然人股东 - 10.00%
孔令文 - - 0.00%
卢研斐 - - 0.00%
北京盛世达鸿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5.00%
北京和联华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法人 - 8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孔令文*,杨春梅 胡振飞*,杨春梅 2017-09-30
负责人变更 孔令文 胡振飞 2017-09-30
地址变更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2层东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4号4层402室 2017-06-20
主要人员变更 孔令文*,王伟 孔令文*,杨春梅 2016-11-11
股东信息变更 1 北京和联华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0 企业法人;2 北京盛世达鸿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0 法人股东 1 北京和联华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250 企业法人;2 杨春梅 500 自然人股东;3 北京盛世达鸿投资有限公司 250 法人股东 2016-06-15
地址变更 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3层2-223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2层东 2015-11-03
股东信息变更 北京和联华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北京盛世达鸿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北京和联华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北京盛世达鸿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2015-11-03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5-07-08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0 5000.00 2015-07-08
股东信息变更 孔令文,自然人股东,卢研斐,自然人股东 北京和联华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北京盛世达鸿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2015-07-08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动画设计;会议服务;数据处理;市场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融信息服务(未经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动画设计;会议服务;数据处理;市场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0-22
名称变更变更 北京汇鑫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14-10-22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07-3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胡**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1391****665 - - - 9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2 - 1391****665 jo*****gcf.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 jo*****gcf.com 010-5****358 - 74

联系人共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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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胡振飞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孔令文 经理,CEO 孔令文,大拇哥财富CEO、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专业,硕士学位,曾供职某央企,曾完成多项国家级工程和科研项目,拥有丰富的互联网行业经营和管理经验。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工作。
汪钰雯 联合创始人 汪钰雯,大拇哥财富CRO、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曾供职某银行信贷部,主管中小企业信贷审核业务,拥有丰富的中小企业行业风险和预期分析经验,熟练把握中小企业信贷风险,8年银行从业经验,实操6亿中小企业贷款,零不良率。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工作。
黄菁娴 创始合伙人 黄菁娴,大拇哥财富联合创始人。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曾供职某银行任信贷部主管,主要负责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风险分析和管控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累计服务超过500个小微企业,管理资金逾20亿元。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工作。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骆敏与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京0108民初34261号 一、被告京华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骆敏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骆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京华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元,原告骆敏已预交,由被告京华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29
北京旗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20)京01执224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人民币八百七十五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被执行人 2020-10-12
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屈定萍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居间合同纠纷 (2018)京0108民初24976号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阳正传、屈定萍名下价值303240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9-07-05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8)粤0305民初16425号 一、被告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金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7-03
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屈定萍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居间合同纠纷 (2018)京0108民初24976号 一、被告阳正传、屈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239400元及违约金4788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阳正传、屈定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2元,原告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607元,由被告阳正传、屈定萍共同负担54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2036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汇鑫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阳正传、屈定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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