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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陈雄伟
  • 注册资本: 2542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3-06-07
  • 办公地址: 太原市阳曲县大盂镇李家沟村宝迪食品工业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6

招标金额

49,174,432

供应商

3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雄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宝迪农业、宝迪、山西宝迪
  • 注册资本 2542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42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xi Baodi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12207046488X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7046488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122200007871
  • 登记机关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3-23
  • 营业期限 2013-06-07~2023-06-06
  • 注册地址 太原市阳曲县大盂镇李家沟村(大运路旁)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农林牧渔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农业技术开发服务商。(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需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许可项目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畜禽屠宰、加工;肉制品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天津雨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78.68%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21.32%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7-03-23
主要人员变更 陈雄伟、高振宏、程榆茗、陈明斌 高振宏、程榆茗、陈明斌、陈雄伟 2017-03-23
股东信息变更 天津雨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21.32%;天津雨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8.67%; 2017-03-23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00 25420.00 2017-03-23
投资人变更 天津雨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21.32%;天津雨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8.67%; 2017-03-2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雄伟、高振宏、程榆茗、陈明斌 高振宏、程榆茗、陈明斌、陈雄伟 2017-03-23
主要人员变更 夏毅强;陈明斌;程榆茗;高振宏; 陈明斌;程榆茗;高振宏;陈雄伟; 2016-01-0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夏毅强;陈明斌;程榆茗;高振宏; 陈明斌;程榆茗;高振宏;陈雄伟; 2016-01-08
负责人变更 夏毅强 陈雄伟 2016-01-0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3517723266 - - - 0351-****266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863****771 sx*****inabaodi.com.cn - - 83
杨** - 1863****771 - - 深加工车间、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监理及施工、卸氨池、收猪台 83

联系人共 1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雄伟 董事长 -
程榆茗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高振宏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新建宝迪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监理及施工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施工 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监理及施工 山西 2312.07 2015-05-08
新建宝迪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监理及施工招标控制价 招标公告 门卫 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监理及施工 消防火灾报警系统工程 收猪台 深加工车间 山西 2605.37 2015-04-29
新建宝迪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监理及施工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冷库 急宰化制车间 锅炉房 卸氨池 配电房 食堂 办公楼 待宰圈 门卫 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监理及施工 氨机房 山西-太原 - 2015-04-21
新建宝迪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监理及施工招标再次公告 招标公告 卸氨池 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监理及施工 收猪台 深加工车间 山西-太原 - 2015-04-02
新建宝迪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监理及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卸氨池 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监理及施工 收猪台 深加工车间 山西-太原 - 2015-03-17
新建宝迪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的监理及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的监理及施工 冷库调理车间 深加工车间 山西 - 2015-03-16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1 1 3262.21 2015-05-08
2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1 1 2312.07 2015-05-08
3 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1 1 17940.76 2015-05-08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天使轮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 2017-03-23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1执异3号 驳回案外人南京进亨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22-03-11
北京尚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122民初85号 一、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尚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21104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尚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964元,减半收取计2982元,由原告北京尚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644元,由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3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22
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122民初171号 一、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7300405元,退还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96元,减半收取计34048元,由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94元,由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75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22
无锡市志邦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0122民初456号 一、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市志邦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货款970000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市志邦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07
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志邦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01民终6084号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04-07
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最高法民申5242号 驳回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20-03-27
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晋民终17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37.98元,由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2-31
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晋01民初759号 一、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7595.8元及利息(利息损失按拖欠工程款本金55007595.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2017年9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原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对坐落于太原市阳曲县大盂镇李家沟村宝迪食品工业园内的“新建宝迪食品产业一体化项目”工程依法拍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199元、保全费5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352000元、合计1719199元,由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19199元,由原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1
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9)晋01执650号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676651.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29077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9-08-16
刘学军与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晋0122民初13号 一、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学军剩余货款144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26
阳曲县水务局与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9)晋0122行审2号 准予强制执行阳曲县水务局作出的阳水费决字[2018]第01号《缴纳水资源费行政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19-04-30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津民终40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3-04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津01民初20号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9494063.36元及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2015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10%计付),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2月7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10%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以及自2015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9494063.36元为基数,按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10%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 二、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乡西苑西侧的两处房地产(证号分别为124030805612号、124030805613号)及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大盂镇李家沟的土地享有抵押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毕国祥对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毕国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735元,由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毕国祥对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各被告连带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上诉标的金额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8-06-29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津01民初40号 一、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72967317.92元及利息130930.73元,并给付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与罚息(以借款本金72967317.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350000元; 三、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乡西苑西侧的两处房地产(证号分别为124030805612号、124030805613号)及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大盂镇李家沟的土地行使抵押权,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毕国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毕国祥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2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2291元,由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毕国祥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9-29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 115HACCP2000047 2020-04-09 2023-04-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0620Q00105R0S 2020-04-07 2023-04-06
排污许可证 9114012207046488XF001R 2018-12-15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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