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安付
- 注册资本: 6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07-02
-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东环路羊角山小区17-18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安付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桂林嘉力、嘉力、嘉力新型建筑材料
- 注册资本 6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万元
- 英文名 Guilin Jiali New Building Material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300739979835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3997983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300200025587
- 登记机关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2-03-22
- 营业期限 2002-07-02~2027-07-01
-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东环路羊角山小区17-1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新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防水材料、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混凝土
- 公司简介 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防水剂,早强剂,膨胀剂。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属于防水剂,早强剂,膨胀剂企业。 地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东环路羊角山小区64-2号电话:(、0773-5841908)。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安付 | 自然人股东 | 23.40万元 | 39.00% |
姜怀高 | 自然人股东 | 30.60万元 | 51.00% |
侯君 | 自然人股东 | 6.00万元 | 1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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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侯君 ,6.00 ,10.00 ,03-6-11 ;宋丽萍 ,54.00 ,90.00 ,03-6-11 ; | 侯君 ,6.00 ,10.00 ,03-6-11 ;姜怀高 ,30.6000 ,51.00 ,04-11-4 ;李安付 ,23.4000 ,39.00 ,04-11-4 ; | 2004-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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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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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liuqiuying08*****6.com | 0773-****908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8260748*****.com | 0773-****908 | - | 74 |
姜怀高 | 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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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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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付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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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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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3民终247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由上诉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23 |
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305执1662号 | 驳回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19 |
韦述鹏、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305执1263号 | 现通知如下: (2021)桂0305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 | 2021-06-28 |
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桂林恭城东恒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305民初3519号 | 准许原告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94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940元),由原告承担 | 原告 | 2020-12-30 |
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桂0305民初2306号 | 1、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有海共同偿还原告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款60012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00126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2、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有海共同支付原告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29970元; 3、驳回原告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59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5796元,尚欠5796元),由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有海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9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20-09-04 |
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桂0331民初849号 | 被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市嘉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202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103元,减半收取计3051.50元,由被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03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1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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