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梦想超级联赛有限公司
- 法人: 吴国岱
- 注册资本: 69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8-04-26
-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商业街文化建筑1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国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梦想、梦想超级联赛、内蒙古梦想
- 注册资本 69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2921MA0PU5CU9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PU5CU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2921020480245
- 登记机关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4-26
- 营业期限 2018-04-26~2099-12-31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商业街文化建筑101室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其他体育组织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运动/户外/体育、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金鹏 | 自然人股东 | 0.69万元 | 0.01% |
吴国岱 | 自然人股东 | 6899.31万元 | 99.99%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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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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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鹏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1864****230 | 7596196*****.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13****000 | 7596196*****.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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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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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岱 | 执行董事,其他人员,经理,其他人员,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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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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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与吴国岱、顾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706民初7318号 | 一、被告吴国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顾家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顾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国岱追偿; 三、如被告吴国岱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王磊有权对被告内蒙古梦想超级联赛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LED显示屏(数量300㎡)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国岱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顾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质押财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21-09-10 |
内蒙古梦想超级联赛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内2921民初3590号 | 一、由被告深圳市蓝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梦想超级联赛有限公司支付演出收入338930元及利息(利息结算方法:其中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以人民币3389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人民币3389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梦想超级联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3元,由被告深圳市蓝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313元。由原告内蒙古梦想超级联赛有限公司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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