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刘帅
- 注册资本: 16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6-23
- 办公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9号18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7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河南邮政、邮政速递物流
- 注册资本 16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000558304388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830438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000000022031
- 登记机关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30
- 营业期限 2010-06-23~
- 注册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9号18层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邮政业->快递服务->快递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物流运输->仓储服务、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快递、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
- 公司简介 介绍:&&&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仓库;配送;仓储;交通运输等产品。作为经营交通运输的企业,我们始终坚持诚信和让利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我们公司是在河南,如果有的朋友感兴趣欢迎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具体的地址是: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的话,也可以直接在线提交采购信息我们会及时跟您联系。&&&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正在不断加强自身实力建设,树立企业品牌,让企业文化灌输每位员工,让员工快乐工作,从而为顾客提供百分百优质服务。当然企业的发展需要企业员工全体团结,也要感谢顾客的信任,你们的关爱才使我们更有动力去奋斗。&&&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综合及其他&&&注册资金:100万以下万&&&企业规模:550人&&&营业面积:376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 - | 0.10%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杨海福 | 刘帅 | 2024-09-3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力扬、杨海福、李玉杰、马俊林、庞殿超、闫东、席森 | 刘帅、刘帅 | 2024-09-3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3-11-22 |
股东信息变更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99.9%;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0.1%;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0%; | 2013-11-22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国际、国内快递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物流服务、货运代理、货物中转、仓储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工艺礼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文体集邮品、百货销售;对外投资及信息技术咨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项目含揽货、托运、定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相关短途运输、运输咨询)(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国际、国内快递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物流服务、货运代理、货物中转、仓储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工艺礼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文体集邮品、百货销售;对外投资及信息技术咨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项目含揽货、托运、定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相关短途运输、运输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法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3-08-02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际快递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国内快递业务、物流服务、货运代理、货物中转、仓储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工艺礼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文体集邮品、百货销售;对外投资及信息技术咨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国际、国内快递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物流服务、货运代理、货物中转、仓储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工艺礼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文体集邮品、百货销售;对外投资及信息技术咨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项目含揽货、托运、定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相关短途运输、运输咨询)(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1-07-21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快递业务、物流服务、货运代理、货物中转、仓储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工艺礼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文体集邮品、百货销售;对外投资及信息技术咨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国际快递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国内快递业务、物流服务、货运代理、货物中转、仓储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工艺礼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文体集邮品、百货销售;对外投资及信息技术咨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1-06-10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快递业务、物流服务、货运代理、货物中转、仓储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工艺礼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文体集邮品、百货销售;对外投资及信息技术咨询。(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国内快递业务、物流服务、货运代理、货物中转、仓储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工艺礼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文体集邮品、百货销售;对外投资及信息技术咨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0-11-25 |
实收出资变更 | 4860.000000 | 16200.0000 | 2010-06-30 |
股东信息变更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99.9%;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0.1%; | 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0.1%;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99.9%; | 2010-06-29 |
实收出资变更 | 4860.000000 | 16200.0000 | 2010-06-29 |
共 1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杨海福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陈彦敏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闫东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李玉杰 | 董事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9)豫0191民初12168号 | 一、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3651479.4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1元,减半收取27200.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0880.2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负担163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20-02-19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8)豫01民终3961号 |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损失79523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29元,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负担1003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负担66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9元,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负担1003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负担66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9-05-31 |
张明正与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8)豫0105民初6582号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8-05-2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与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6)豫01民终13364号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4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告 | 2016-12-23 |
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郑民二终字第1715号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予以退还 | 被上诉人 | 2016-04-25 |
上诉人蒋卫光与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7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元,由上诉人蒋卫光负担173元,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01-21 |
上诉人李聪与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7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聪负担150元,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01-21 |
申请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诉郑州与被申请人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郑民三撤仲字第63号 | 驳回申请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9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 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申请人 | 2014-12-22 |
申请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速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郑民三撤仲字第64号 | 驳回申请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4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申请人 | 2014-12-22 |
浙江兔宝宝地板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171号 | 一、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浙江兔宝宝地板销售有限公司租赁费用77961.0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兔宝宝地板销售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92811.5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兔宝宝地板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682.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02.50元,由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698元,由原告浙江兔宝宝地板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09-09 |
共 10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