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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徐仁益
  • 注册资本: 63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12-07
  •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B幢6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仁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金发能源、金发
  • 注册资本 63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3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0000059060593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906059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0000000110711
  • 登记机关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3-15
  • 营业期限 2012-12-07~
  •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贵阳盘江诺富特酒店A2502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矿山机械
  • 公司简介 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2年12月7日,注册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B幢6层 ,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矿托管订制服务、煤矿经营管理咨询、煤炭供应链管理服务;煤炭的开采及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的销售;能源投资、开发;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二三类机电产品的销售。)。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显焕 自然人股东 - 49.05%
徐仁益 自然人股东 - 50.95%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B幢6层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贵阳盘江诺富特酒店A2502 2024-03-15
地址变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B幢6层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贵阳盘江诺富特酒店A2502 2024-03-15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0000 63000 2015-08-25
投资人变更 王显焕,49%,徐仁益,51% 王显焕,49%,徐仁益,51% 2015-08-25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D4430 D4430 2015-07-13
地址变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B幢6号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B幢6层 2015-07-13
经营范围变更 能源投资、开发;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二三类机电产品的销售。 煤炭的开采及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的销售;能源投资、开发;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二三类机电产品的销售。 2013-11-28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0 10000.00 2013-01-15
投资人变更 王显焕,49%,徐仁益,51% 王显焕,49%,徐仁益,51% 2013-01-15
期限变更 2014-12-07 1900-01-01 2013-01-1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徐**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1398****058 - - - 9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1510****898 18078668*****.com - - 86
085184123081 - - - 0851-8****081 - 72

联系人共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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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徐仁益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王显焕 董事 -
杨昌高 董事 -
谢锦泉 董事 -
赖梅妃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川0304执696号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97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12-14
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1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川0304执696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12-14
杨常余、李兰平等与肖文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黔2324民初564号 本案按原告杨常余、李兰平撤回起诉处理 第三人 2020-05-22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老凹坝乡大龙井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2020)黔0525执恢64号 终结本院(2020)黔0525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4-30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2020)黔0525执恢65号 终结本院(2020)黔0525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04-30
艾铁生与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老凹坝乡大龙井煤矿、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黔毕中民初字第76号 一、由被告何勇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艾铁生人民币650万元,并以此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计息时间从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艾铁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360元,由原告艾铁生负担55000元,被告何勇模负担61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何勇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实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0-01-21
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老凹坝乡大龙井煤矿与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8)黔0502民初1980号 驳回原告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老凹坝乡大龙井煤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02
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老凹坝乡大龙井煤矿、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黔05民终233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12-02
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何平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6)黔民申1289号 驳回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9-09-10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老凹坝向大龙井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黔0525执292号之四 终结(2017)黔0525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04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525执293号之四 终结(2017)黔052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09-04
湖北中工南方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张家湾镇金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704民初1779号 驳回原告湖北中工南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0-01
何勇模与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采矿权纠纷 (2017)黔0115民初1178号 准予何勇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何勇模负担 被告 2018-08-09
何勇模与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采矿权纠纷 (2017)黔0115民初4279号 本案移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18-07-03
艾铁生、何勇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黔民终525号 驳回上诉人艾铁生、何勇模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艾铁生、何勇模分别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636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1-25
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凤恋、大方县凤山乡老屋基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黔民初208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 2018-01-02
原告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湾镇金发煤矿及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发电总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黔0525民初658号 一被告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预支煤款人民币1889859.81元; 二驳回原告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68元,由被告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0-27
肖文童与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黔执39号之一 一、终结本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肖文童尚未受偿的债权67958040元及相应违约金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12-20
陈志、刘翰菲与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利佳矿业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24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381元,由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上诉人 2016-09-18
肖文童与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最高法民终163号 准许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727元,减半收取即189363.50元,由上诉人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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