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法人: 金日松
- 注册资本: 5810.74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8-31
- 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村嶂背路1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169,302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金日松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三汉电子、三汉、深圳三汉
- 注册资本 5810.74万元
- 实缴资本 5810.74万元
- 英文名 SAM HAN ELECTRONICS (SHEN ZHEN)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665852582J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0665852582
- 组织机构代码 66585258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7503238665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6-15
- 营业期限 2007-08-31~2027-08-3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嶂背路22号302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显示器、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镜片、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OLED电视、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车载MP3、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三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村嶂背路11号,于2007年08月31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美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生产经营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手机镜片及配件,数码相机镜片及配件,GPS镜片及配件,MP3、MP4镜片及配件,DVD机音响电子产品的部件及镜片,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增加:生产经营TFT-LCD,PDP,OLED,FED平板显示屏。,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深圳电子加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天津日轩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SAM HAN ELECTRONICS CO.LTD | -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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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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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19-04-25 | 2021-06-08 | 2021-06-15 |
许可信息变更 |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圳市龙岗区贸易工业局文件() |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圳市龙岗区贸易工业局文件() | 2021-06-15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村嶂背路11号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嶂背路22号302 | 2021-06-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监事:丁炳薰;总经理:李宰淳;执行董事:KIMCHAESOO; | 执行董事:金日松;监事:徐英吉;总经理:金日松; | 2019-04-25 |
主要人员变更 | 监事:丁炳薰;总经理:李宰淳;执行董事:KIM CHAESOO; | 执行董事:金日松;监事:徐英吉;总经理:金日松; | 2019-04-2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5150 | 1152 | 2019-04-25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SAM HAN ELECTRONICS CO.LTD、出资额:8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股东名称:天津日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5810.739827、出资比例:100.000000; | 2019-04-25 |
章程变更 | 2015-03-24 | 2019-04-25 | 2019-04-2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04-2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股东名称:SAM HAN ELECTRONICS CO.LTD、出资额:8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退出] | 股东名称:天津日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5810.739827、出资比例:100.000000; [新增] | 2019-04-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总经理:李宰淳;法定代表人:KIM CHAESOO;董事长:KIM CHAESOO;股东:SAM HAN ELECTRONICS CO.LTD;监事:丁炳薰; | 股东:;董事长:金日松;总经理:金日松;监事:徐英吉;法定代表人:金日松; | 2019-04-25 |
其他变更 | - | 91440300665852582J | 2016-03-17 |
其他事项备案 | - | 91440300665852582J | 2016-03-17 |
其他事项备案 | - | 91440300665852582J | 2016-03-17 |
主要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黄昌渊;总经理:李宰淳;监事:丁炳薰; | 总经理:李宰淳;执行董事:KIM CHAESOO;监事:丁炳薰; | 2015-03-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董事长:黄昌渊;总经理:李宰淳;监事:丁炳薰;法定代表人:黄昌渊; | 董事长:KIM CHAESOO;总经理:李宰淳;法定代表人:KIM CHAESOO;监事:丁炳薰; | 2015-03-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黄昌渊;总经理:李宰淳;监事:丁炳薰; | 总经理:李宰淳;执行董事:KIMCHAESOO;监事:丁炳薰; | 2015-03-24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路百旺达工业区第一栋厂房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村嶂背路11号 | 2012-08-24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宰淳(执行董事) | 黄昌渊(执行董事) | 2010-09-01 |
其他事项备案 | 2010-08-01 | 2010-12-31 | 2010-08-18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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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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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中海关 | 4403960ALU | 2007-09-12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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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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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9、2020、2021 | - | 1359****953 | 1237501*****.com | - | - | 86 |
K** | - | - | - | 0755-8****977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59****953 | 1237501*****.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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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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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S反应腔体 | 中标公告 | RPS反应腔体 | - | 16.93 | 2024-08-15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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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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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枫茂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诉三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20)粤0307财保1418号 |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三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963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868.17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海枫茂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深圳市海枫茂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 | 2020-12-19 |
深圳市海枫茂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诉三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20)粤0307财保1418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三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9635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19 |
三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濠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民初19247号 | 准许原告三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元,由原告三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08-14 |
三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浩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粤0304民初9450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浩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80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浩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由原告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有被告预交),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6-10-18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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