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法人: 徐兴豪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分公司
- 成立时间: 2007-05-24
-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兴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国星展银行上海分行、星展银行上海分行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Dbs Bank (China)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X07203855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X0720385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500195208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26
- 营业期限 2007-05-24~
-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502、1601、1702、1802单元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中国)是亚洲领先的金融机构星展银行的子公司。星展银行前身为新加坡发展银行,于1993在北京设立驻华办事处,并于2007年5月成为在中国本土注册外资法人银行,是新加坡银行中的***家,也是外资银行中首批之一。自此,星展中国分支行网络和业务高速发展,目前共有12家分行和23家支行,员工人数有1900余人。星展中国的业务重点为企业银行以及财富管理。中国是星展银行的重点市场之一。星展中国的产品和服务获国内外媒体、官方机构广泛认可,获《亚洲银行与金融》杂志评为“2017年度中国***现金管理银行”、“2017年度中国***贸易融资银行”;获《环球金融》杂志评为“2016年中国***个人银行(外资)”、“2016年***跨境贸易结算银行(外资)”、“2016年***贸易融资银行(外资)”和“2016年***财资与现金管理银行(外资)”。生于亚洲,长于亚洲!星展中国将更为进取的开拓中国市场业务,积极促进中国和亚洲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期待并诚意邀请各类优秀人才加入星展中国。如果你有信心,相信中国和亚洲的经济发展动力,愿意投身于银行业,那么请加入我们,共同迎接新市场的机遇和挑战!dbs. living, breathing asia!星展银行,带动亚洲思维!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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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302、1303、1304、1305、1307、1308单元,15层、16层、1702、1802单元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502、1601、1702、1802单元 | 2024-01-26 |
负责人变更 | 华鹰 | 徐兴豪 | 2020-12-10 |
地址变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302、1303、1304、1305、1307、1308,15层,16层,17层,1802单元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302、1303、1304、1305、1307、1308单元,15层、16层、1702、1802单元 | 2018-12-25 |
负责人变更 | 张永明 | 华鹰 | 2018-04-04 |
经营范围变更 | 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期限至2016-11-12)、酒、五金、工具、建筑材料(木材、石灰除外)、办公用品、工艺品、日用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零售:食品饮料、酒、五金、工具、建筑材料(木材、石灰除外)、办公用品、工艺品、日用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6-12-16 |
地址变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02、1302、1303、1304、1305、1307、1308单元,15层,16层,17层,1802单元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302、1303、1304、1305、1307、1308,15层,16层,17层,1802单元 | 2016-11-08 |
地址变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2、1302、1303、1304、1305、1307、1308、1309单元、15层、16层、17层、1802单元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02、1302、1303、1304、1305、1307、1308单元,15层,16层,17层,1802单元 | 2016-09-30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2、1302、1303、1304、1307、1308单元、15层、16层、17层、1802单元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2、1302、1303、1304、1305、1307、1308、1309单元、15层、16层、17层、1802单元 | 2015-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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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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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 | - | 021-3****979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 | 021-3****912 | - | 72 |
张** | - | - | dorisso*****s.com | 021-3****888 | - | 74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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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秦淮数据与星展银行、东方汇理签署绿色银团贷款协议 加速中国绿色数据中心产业健康发展
近日,秦淮数据集团全资子公司大同秦淮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秦淮”)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星展中国”)、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理银行中国”)签署绿色银团贷款协议,贷款资金将用于环首都·太行山能源信息技术产业基地的项目建设。在该贷款项目中,大同秦淮聘请星展中国与东方汇理银行中国作为本次交易的绿色贷款顾问,协助
大同秦淮数据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23-04-24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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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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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 | 秦淮数据与星展银行、东方汇理签署绿色银团贷款协议 加速中国绿色数据中心产业健康发展 | 2023-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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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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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0)辽01财保3号 | 冻结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9001446.6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7-01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OznerWaterInternationalHoldingLimited(浩泽净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沪74民初1754号 | 一、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归还本金人民币167167037.87元并支付期内利息人民币1834260.87元及违约利息人民币38756.89元、罚息人民币2994.62元; 二、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利息(以本息和人民币169001298.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9%计算); 三、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8万元; 四、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OznerWaterInternationalHoldingLimited(浩泽净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对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198.1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889198.13元,由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OznerWaterInternationalHoldingLimited(浩泽净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OznerWaterInternationalHoldingLimited(浩泽净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2-22 |
郑荣英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蔡克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再9号 | 一、撤销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16910号民事判决; 二、蔡克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760652元; 三、蔡克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借款截至2016年5月17日的利息35043.25元和逾期利息1948.61元; 四、蔡克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795695.25元为基数、按《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五、蔡克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5000元; 六、驳回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20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再审案件公告费560元,合计18129元,由被申诉人蔡克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申诉人 | 2021-10-29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周琦华、林周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15527号 | 一、被告周琦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889689.88元; 二、被告周琦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4年6月20日的利息12045.94元、逾期利息113.66元,合计12159.60元; 三、被告周琦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89689.88元为基数,利率按《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四、被告周琦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58000元; 五、如被告周琦华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的判决义务,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与被告周琦华、林周宇协议,以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周琦华、林周宇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周琦华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8元,由被告周琦华、林周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22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方彩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3761号 | 一、被告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390万元; 二、被告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借款至2014年3月12日的借款利息105400元和逾期利息39462.20元; 三、被告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9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涉案《银行信贷额度: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授信函的约定计算); 四、被告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122000元; 五、若被告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抵押物26台电脑横机(规格型号为:NSF-248A12G、NSF-248A14G、NSF-252A12G、NSF-252A14G,机身编号为:332112、332115、332120、332110、332128、332141、332142、332119、332140、332129、332113、332114、332118、332122、332121、332111、332196、332197、332194、332195、332203、332204、332101、332205、332102、332206)及24台电脑横编织机(规格型号为:SGE618A12GX52,机身编号为:101194、101217、101216、101212、101175、100844、100826、100820、100813、100828、100819、100817、100839、100845、100835、100829、100834、101207、101214、101215、101143、101205、101208、101202)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被告方彩金、王建伟对被告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方彩金、王建伟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869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方彩金、王建伟共同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22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2959号 | 一、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778596.77元; 二、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5年2月4日的利息150194.60元、逾期利息78858.79元,共计229053.39元; 三、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778596.77元为基数,利率按涉案的《银行贷款额度:吴江市灵渝织造厂》授信函的约定计算); 四、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90000元; 五、若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协商,以青岛铠硕高速喷气织机(规格型号为KSA-710,机身编号为120551-XXXXXXX、120601-120650,数量100台)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继续清偿; 六、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顺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能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俞兰、朱小明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追偿。 案件受理费3158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714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顺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能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俞兰、朱小明负担,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22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吴文财、陈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14548号 | 一、被告吴文财、陈大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56738.78元; 二、被告吴文财、陈大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利息4775.91元、逾期利息75.56元,共计4851.47元; 三、被告吴文财、陈大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6738.78元为基数,利率按《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四、被告吴文财、陈大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35000元; 五、如被告吴文财、陈大英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判决义务,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与被告吴文财协议,以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吴文财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文财、陈大英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308元,由被告吴文财、陈大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22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唐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4770号 | 一、被告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547587.75元; 二、被告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5年1月22日的利息30838.64元、逾期利息11678.11元; 三、被告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547587.75元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签订的《银行信贷额度: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借款人”)》约定的方式计算); 四、被告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2000元; 五、如被告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协议,以1台MakinoCNCEDMMachine及1台数控立式加工中心(MakinoVerticalMachiningCenter)机器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机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机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债权数额的部分由被告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被告唐建刚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所确定的被告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建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012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68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唐建刚共同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22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许义荣、钱金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16137号 | 一、被告许义荣、钱金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43873.63元; 二、被告许义荣、钱金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5年1月22日的利息5261.09元、逾期利息119.88元; 三、被告许义荣、钱金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43873.63元为基数,利率按涉案《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四、被告许义荣、钱金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35000元; 五、如被告许义荣、钱金娣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判决义务,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与被告许义荣、钱金娣、许琴协议,以位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许义荣、钱金娣、许琴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许义荣、钱金娣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3元,由被告许义荣、钱金娣、许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22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张秀娟、郑元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6962号 | 一、被告张秀娟、郑元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896771.59元; 二、被告张秀娟、郑元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借款截至2015年9月8日的利息31176.34元和逾期利息1482.34元; 三、被告张秀娟、郑元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5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张秀娟、郑元星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四、被告张秀娟、郑元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5000元; 五、如被告张秀娟、郑元星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张秀娟、郑元星协议,以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部分由被告张秀娟、郑元星继续清偿。 案件受理费134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04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张秀娟、郑元星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22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郭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15号 | 一、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306084.95元; 二、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借款至2014年6月21日的借款利息44480.63元和逾期利息6035.83元; 三、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06084.95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涉案《银行信贷额度: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授信函的约定计算); 四、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万元; 五、如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涉案抵押物(详见后附抵押物清单)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被告郭威、许秋环对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郭威、许秋环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84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郭威、许秋环共同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抵押物清单 设备名称 数量 型号 立式加工中心 2台 FVP-1000A 数控立式升降台铣床 1台 XK5032 数控卧式升降台铣床 1台 XK6032 四柱液压机 1台 HJS32-315 开式固定台压力机 1台 JD21-160 开式可倾压力机 8台 J23-80 开式可倾压力机 4台 J23-40 卧轴矩台平面磨床 1台 M7130G/F 普通车床 1台 C6140A 数控车床 5台 无 立式钻床 3台 Z5150A | 原告 | 2021-09-22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杨顺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9743号 | 一、被告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9477720.43元; 二、被告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借款至2014年7月30日的逾期利息154821.02元及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照涉案《银行信贷额度: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授信函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22万元; 四、被告杨顺立、师海容、陈继国对被告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杨顺立、师海容、陈继国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977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杨顺立、师海容、陈继国共同负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22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郑荣英、蔡克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沪74民终67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9元,公告费500元,均由上诉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8-31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瞿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7761号 | 冻结被申请人瞿晓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24246.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8-02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伊菲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沪0110执3686号 |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刘伊菲名下存款人民币6046293.13元,或者被执行人刘伊菲名下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1-02-01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瞿晓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 - | (2020)沪0115执15915号 | 对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6)沪东证经字第715号公证书不予执行,申请人可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1-03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郭磊其他执行裁定书 | - | (2020)沪0115执15916号 | 对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东证经字第16223号公证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1-03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LEONARD ANDREW POLUAN其他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沪0101执754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权利人 | 2020-05-18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马骏骋其他执行裁定书 | - | (2019)沪0115执25793号 | 对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3)沪东证经字第5459号公证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4-27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沪0115执187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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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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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2020)沪74民初17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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