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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法人: 马焕银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9-02-03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阳明街道阳明科技园区舜科路3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9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6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639,693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焕银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新新塑胶制品、新新、浙江新新、新新塑胶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Zhejiang Xinxin Plastics & Rubber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81713321621J
  •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281713321621J
  • 组织机构代码 713321621
  • 曾用名 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81000052597
  • 登记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5-21
  • 营业期限 1999-02-03~9999-09-09
  • 注册地址 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舜科路34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
  • 公司简介 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创建于1985年,至今已有16年的历史。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本着为扩大生产规模,使产品更趋*化,于1999年2月转制为公司。现公司占地面积3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近250万元,员工400余人,其中拥有中、*职称的各类*技术人员10人。本公司是生产各类摩托车、汽车化油器配件(阀针、阀座、浮子总成)的*厂家。主要与国内各大中型化油器主机厂配套服务。近年来,随着摩托车、汽车行业的不断兴起和发展,为加强竞争能力,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设备添置和技术改造。为提高产品的精度和质量,专门配置了一套具有国内*水平的检测设施。本公司是余姚市率先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的企业之一。公司始终以质量为目标,求实求精,以*的产品、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得到了新老客户的称赞,已成为同行中的姣姣者。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马焕银 自然人股东 - 60.00%
马书春 自然人股东 -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模具制造;电机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模具制造;电机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1-05-21
经营范围变更 塑胶制品、模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五金电器、园林机械及配件、农业机动工具、清洁设备、电制造、加工电池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配件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模制造;电机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主开展经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0-08-12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19-01-11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18-04-19
经营范围变更 塑胶制品、模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五金电器的制造、加工;锂电池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塑胶制品、模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五金电器、园林机械及配件、农业机具、电动工具、清洁设备、电机的制造、加工;锂电池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4-19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19-01-11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18-04-19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19-01-11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18-04-19
经营范围变更 塑胶制品、模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五金电器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塑胶制品、模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五金电器的制造、加工;锂电池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3-06
名称变更 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018-03-0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 2015-11-05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2000.00 2009-05-19
投资人变更 姓名:马书春;出资额:***;百分比:**%姓名:马焕银;出资额:***;百分比:**% 姓名:马书春;出资额:***;百分比:**%姓名:马焕银;出资额:****;百分比:**% 2009-05-19
实收出资变更 1000 2000 2009-05-19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2000.00 2009-05-19
实收出资变更 1000 2000 2009-05-19
投资人变更 姓名: 马书春;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40% 姓名: 马焕银;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60% 姓名: 马书春; 出资额: 800; 百分比: 40% 姓名: 马焕银; 出资额: 1200; 百分比: 60% 2009-05-19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马书春;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马焕银;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马书春;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马焕银;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09-05-19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 1999-2-3 至 2009-1-11 营业期限: 1999-2-3 至 2019-1-11 2008-07-24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 1999-2-3 至 2009-1-11 营业期限: 1999-2-3 至 2019-1-11 2008-07-24
投资人变更 姓名: 马书春;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40; 百分比: 40% 姓名: 马焕银;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10; 百分比: 60% 姓名: 马书春;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40% 姓名: 马焕银;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60% 2006-05-12
投资人变更 姓名: 马书春;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40; 百分比: 40% 姓名: 马焕银;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10; 百分比: 60% 姓名: 马书春;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40% 姓名: 马焕银;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60% 2006-05-12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余姚海关 3312960382 2004-07-01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18595860736 - 1859****736 - -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in*****-xinxin.com 0574-2****569 - 74
李** - 1377****392 - 0574-2****888 - 83

联系人共 1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寅 部长 -
马焕银 总经理,执行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油服勘探-257477-保护盒与防折块等采购-20230424采购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保护盒 油服勘探 - 63.97 2023-05-1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浙江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虹帆帽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0281执24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2-03-31
浙江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吴云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281执1157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12-09
浙江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吴云庆、林金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0281民初9397号 一、被告吴云庆归还原告浙江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8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21200元,合计11012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12元,由被告吴云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3-05
段黄氏、鲍某1等与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浙0281民初5102号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鲍某1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132元、交通费800元、住宿费1800元,合计1873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鲍某1医疗费28312.77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合计31252.77元的90%,计28127.4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段黄氏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残疾赔偿金72184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4728元、交通费200元,合计93612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段黄氏医疗费13656.77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合计23936.77元的90%,计21543.09元; 五、被告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鲍某1鉴定费840元的90%,计756元; 六、被告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段黄氏鉴定费2430元的90%,计2187元; 七、驳回原告段黄氏、鲍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原告段黄氏、鲍某1同意一并处理被告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的56214.54元,故原告段黄氏、鲍某1实际得款分别为101498.32元、14301.72元,被告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实际得款53271.54元;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3元,减半收取2106.50元,由原告段黄氏、鲍某1负担361.50元,被告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负担121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2017-09-29
任德良与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浙02民终152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6-07-14
任德良与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5)甬余民初字第4718号 一、被告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任德良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另一倍工资)8593元。 二、驳回原告任德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余姚市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2016-05-13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CQC20008260807 2020-08-11 -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CNIATF036358 2019-12-05 2021-10-09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CNTS020254 2015-09-07 2018-09-06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1787(10) 2012-09-12 2015-09-11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1787 2012-09-12 2015-09-11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1787(01) 2010-08-18 2012-09-16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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