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人: 何洁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8-02
- 办公地址: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8号1001单元之四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洁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厦门合芯、合芯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200664713513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471351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200200002737
- 登记机关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2-19
- 营业期限 2007-08-02~2057-08-01
- 注册地址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8号1001单元之四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管理软件->协同办公
- 公司简介 介绍:&&&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工商注册、依法经营的企业,位于,详细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58号1001),这里人文、创业环境好,各类交通发达。电话(059205925336680)。&&&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编程研发合强A8协同办公系统)等产品与及服务的专业提供商,拥有完整、科学的管理与服务体系及先进的生产设备,服务及产品质量有保障。&&&我们一贯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优质服务,信守合同”的宗旨,凭借着高质量的产品,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用户遍布各地。&&&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的话,可以直接在线提交采购信息我们会及时跟您联系。&&&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生产型,服务型,&&&注册资金:不详万&&&企业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面积:881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上海和强软件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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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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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825****202 | - | - | - | 81 |
曾申舟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350****441 | 564994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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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何洁冰 | 执行董事 | - |
黄静青 | 总经理 | -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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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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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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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静青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2016)闽0203执385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11-15 |
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黄静青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2015)思民初字第17335号 | 被告黄静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证照及经营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副本、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合芯合强党政机关集群办公系统V3.9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合强党政机关集群V3.9著作权登记证书、合芯合强A8协同办公系统V2.0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合强A8协同办公系统V2.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芯合强智能办公系统4.0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合强智能办公系统V4.0(IOA)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强档案管理系统V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强公文交换平台V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厦国土房证第01063459)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章、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月-12月会计凭证、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1月-12月会计凭证】返还给原告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静青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7-02 |
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黄静青二审民事判决书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2016)闽02民终119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黄静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09-30 |
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黄静青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899号 |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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