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人: 姚静娴
- 注册资本: 586.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2-12-30
-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1号50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29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姚静娴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国际、辽宁国际、辽宁商务国旅
- 注册资本 586.00万元
- 实缴资本 586.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03117573240N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103117573240N
- 组织机构代码 11757324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000004930446
- 登记机关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5-31
- 营业期限 1992-12-30~2030-04-18
-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1号501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户外用品、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机票、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旅行社
- 公司简介 经营范围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际文化、科技、商务、教育交流、会务、招商、票务咨询服务、机票、车票代售;代订客房服务,摄影彩扩、礼仪服务;日用百货、农副产品、户外用品、工艺品销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姚静娴 | 自然人股东 | - | 1.00% |
侯曼琳 | 自然人股东 | - | 99.00% |
侯士光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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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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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1侯士光;2姚静娴; | 1侯曼琳;2姚静娴; | 2018-05-31 |
投资人变更 | 1侯士光;2姚静娴; | 1侯曼琳;2姚静娴; | 2018-05-31 |
投资人变更 | 1侯士光;2姚静娴; | 1侯曼琳;2姚静娴; | 2018-05-30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1号501 | 2016-12-29 |
地址变更 | 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1号501 | 2016-12-28 |
经营范围变更 |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际文化、科技、商务、教育交流、会务、招商、票务咨询服务;代订客房服务,摄影彩扩、礼仪服务。 |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际文化、科技、商务、教育交流、会务、招商、票务咨询服务、机票、车票代售;代订客房服务,摄影彩扩、礼仪服务;日用百货、农副产品、户外用品、工艺品销售。 | 2015-07-06 |
经营范围变更 |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际文化、科技、商务、教育交流、会务、招商、票务咨询服务;代订客房服务,摄影彩扩、礼仪服务。 |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际文化、科技、商务、教育交流、会务、招商、票务咨询服务、机票、车票代售;代订客房服务,摄影彩扩、礼仪服务;日用百货、农副产品、户外用品、工艺品销售。 | 2015-07-05 |
主要人员变更 | 1侯士光董事长;2董岩董事;3姚静娴监事;4徐健董事兼总经理;5梁娟姝董事;6李红兵董事;7王巍董事;8李军董事; | 1侯士光董事长;2董岩董事;3姚静娴董事兼总经理;4侯曼琳监事; | 2015-05-04 |
负责人变更 | 徐健 | 姚静娴 | 2015-05-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侯士光董事长;2董岩董事;3姚静娴监事;4徐健董事兼总经理;5梁娟姝董事;6李红兵董事;7王巍董事;8李军董事; | 1侯士光董事长;2董岩董事;3姚静娴董事兼总经理;4侯曼琳监事; | 2015-05-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侯士光董事长;2董岩董事;3姚静娴监事;4徐健董事兼总经理;5梁娟姝董事;6李红兵董事;7王巍董事;8李军董事; | 1侯士光董事长;2董岩董事;3姚静娴董事兼总经理;4侯曼琳监事; | 2015-05-03 |
负责人变更 | 徐健 | 姚静娴 | 2015-05-03 |
投资人变更 | 姚静娴;郁宁;[退出]侯士光; | 姚静娴;侯士光; | 2011-01-1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董岩董事;2姚静娴监事;3侯曼琳董事长;4郁宁董事;5徐健董事兼总经理;6郭维衡监事;7梁娟姝董事;8李红兵董事;9李军董事; | 1侯士光董事长;2董岩董事;3姚静娴监事;4徐健董事兼总经理;5梁娟姝董事;6李红兵董事;7王巍董事;8李军董事; | 2011-01-13 |
投资人变更 | 姚静娴;侯士光; | 姚静娴;郁宁;[新增]侯士光; | 2010-07-0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侯士光董事长;2董岩监事;3姚静娴董事;4徐健董事兼总经理;5梁娟姝董事; | 1董岩董事;2姚静娴监事;3侯曼琳董事长;4郁宁董事;5徐健董事兼总经理;6郭维衡监事;7梁娟姝董事;8李红兵董事;9李军董事; | 2010-07-06 |
期限变更 | 2010-04-18 | 2030-04-18 | 2010-03-19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商务代理、中介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际文化、科技、商务、教育交流、会务、招商、票务咨询服务;代订客房服务,摄影彩扩、礼仪服务。 | 2010-03-1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侯曼琳;2姚静娴; | 1姚静娴;2侯士光; | 2009-10-16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侯曼琳 | 徐健 | 2009-10-16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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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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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 | - | 024-2****900 | - | 72 |
李** | - | - | - | 024-8****959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flyfsish*****6.com | 024-2****668 | - | 73 |
联系人共 3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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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姚静娴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董岩 | 董事 | - |
侯士光 | 董事长 | -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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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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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游局辽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旅行社定点资格招标公开招标(LNZC2016-0099)中标... | 中标公告 | 定点资格 | 辽宁 | - | 2016-10-20 |
辽宁省旅游局辽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旅行社定点资格招标公开招标(LNZC2016-0099)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旅行社定点资格 | 辽宁 | - | 2016-10-2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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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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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辽宁省旅游局 | 2 | 2 | - | 2016-10-2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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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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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20)京0491民初14644号 | 理由 一、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电子原图信息、案外人李延来的授权及身份证明、官网发布页面截图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被告认为涉案图片没有独创性的辩称,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涉案图片无论从拍摄角度,还是光线选择等,均体现了拍摄者的个性化选择,故本院认定涉案图片具有一定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被告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合理费用,因原告未提交相关票据证明,本院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维权的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主文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分担 25元(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 被告 | 2020-11-09 |
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董学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辽0103执107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6-15 |
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董学春、刘海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辽0103民初18767号 | 一、被告董学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车费及案件受理费18865元; 二、被告董学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违约金9432.5元; 三、被告董学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的游客团费21700元; 四、被告刘海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五、驳回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学春、刘海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13 |
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姜文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辽0102民初2405号 | 一、被告姜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32800元; 二、被告姜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2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4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30元,被告姜文彬承担3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对不服一审判决标的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9-10-18 |
沈阳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辽0112民初1977号 | 被告辽宁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运租车费18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04 |
徐昆、王琬与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7)辽0102民初379号 | 一、被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徐昆、王婉服务费32800元; 二、被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昆、王婉服务费利息,以328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13 |
上诉人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辽01民终1322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由上诉人辽宁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4-16 |
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姜文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6)辽0102民初6750号 | 一、被告姜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团费20000元; 二、被告姜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退票损失1240元; 三、被告姜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违约金6372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姜文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对不服一审判决标的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7-03-28 |
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姜文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16)辽01民初136号 | 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6-13 |
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姜文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6)辽0102民初2459号 | 驳回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7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4-29 |
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姜文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020号 | 一、被告姜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团费差价款12000元; 二、被告姜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团费36000元; 三、原告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姜文彬质量保证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姜文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对不服一审判决标的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6-02-05 |
胡皓与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 | (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1127号 |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 二、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胡浩人民币20000元; 三、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胡浩退票费损失人民币1240元; 如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胡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50元,由辽宁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662元,由胡浩负担1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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