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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美林堡木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刘万里
  • 注册资本: 7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7-30
  • 办公地址: 阜宁经济开发区湘江路1号(A)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万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美林堡木业、美林堡、江苏美林堡
  • 注册资本 7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976.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Million Baord Wood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923346381816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46381816
  • 曾用名 江苏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923000262077
  • 登记机关 阜宁县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7-19
  • 营业期限 2015-07-30~
  • 注册地址 阜宁经济开发区湘江路1号(A)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人造板制造->其他人造板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建材/门窗/水电->木材板材装纸->生态板、建材/门窗/水电->木材板材装纸->人造板
  • 公司简介 江苏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我公司具体地址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们主要经营农作物秸秆生态板制造、研发、销售;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并以共赢、开创经营理念,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和周到的服务,用心服务于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苑涛 自然人股东 - 41.60%
王立信 自然人股东 - 18.00%
房恩福 自然人股东 - 21.20%
刘万鹏 自然人股东 - 19.2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6000.00 7500.00 2022-07-19
股东信息变更 苑涛,刘万鹏,房恩福 苑涛,刘万鹏,房恩福,王立信 2022-07-19
注册资本变更 8000.00 - 2021-01-06
地址变更 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 阜宁经济开发区湘江路1号(A) 2017-03-27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江苏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 江苏美林堡木业有限公司 2017-03-27
经营范围变更 农作物秸秆生态板制造、研发、销售;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木制品及人造板制造、研发、销售;农作物秸秆生态板制造、研发、销售;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3-27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盐城海关 320996643K 2021-05-2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苑涛 执行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13110167*****.com 0515-8****789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8 - - jswhst*****3.com 0515-8****497 - 74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苑涛 执行董事 -
刘万里 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江苏美林堡木业有限公司、林志海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2)苏09民终733号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美林堡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林志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5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和停工留薪期工资10104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2000元,以上各项合计72180元。 三、驳回林志海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江苏美林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6-01
江苏美林堡木业有限公司与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20)苏09行终62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苏美林堡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2-31
江苏美林堡木业有限公司与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20)苏0925行初219号 驳回原告江苏美林堡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美林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1-17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3-22 (2022)苏09民终733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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