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20506703723862K
- 法人: 居永泉
-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 成立时间: 2004-01-06
- 办公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市街18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石家饭店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居永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Suzhou Shijia Hotel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6703723862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03723862
- 曾用名 苏州市石家饭店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6000108228
-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7-02
- 营业期限 2004-01-06~
-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翠坊新村95-1幢1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正餐服务->正餐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中式餐饮快餐->苏菜馆、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务服务
- 公司简介 苏州市木渎石家饭店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园林之城,人间天堂苏州,苏州木渎镇中市街号,店铺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店铺主要经营中餐制售;零售:饮料、酒类。,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店铺属于苏州餐厅酒楼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店铺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居永泉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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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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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变更 | 苏州市石家饭店 | 91320506703723862K | 2019-05-24 |
地址变更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市街18号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翠坊新村95-1幢1号 | 2017-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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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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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380****587 | in*****shijiahotel.com | - | - | 86 |
居** | - | 1380****587 | in*****shijiahotel.com | 6****401 | - | 88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ln*****ijiahotel.com | 0512-6****360 | - | 74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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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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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经济合作社与苏州市石家饭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19)苏05执18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09-29 |
陈德友与陆辰、居彦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506执恢499号 |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09-09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经济合作社与苏州市石家饭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17)苏05民初267号 | 一、被告苏州市石家饭店立即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经济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苏州市石家饭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 2019-03-11 |
苏州市石家饭店、苏州市石家饭店灵岩山店等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经济合作社、居永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8)苏民终58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苏州市石家饭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8-12-29 |
苏州市石家饭店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经济合作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18)苏民终58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苏州市石家饭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8-12-29 |
上海行涵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石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06执150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 | 2018-12-24 |
苏州一路同行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石家饭店、居永泉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7)苏0507执236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12-24 |
徐建平与苏州市石家饭店、居永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06执534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06-08 |
4618张静与苏州市石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06执461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 | 2018-05-11 |
4634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石家饭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苏0506执463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 | 2018-05-11 |
4631张义云与居永泉、苏州市石家饭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506执46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 | 2018-05-11 |
吴中区甪直源雅鑫洗涤服务部与苏州市石家饭店、居永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苏0506执478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05-11 |
姑苏区海凤海鲜经营部与苏州市石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08执225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04-25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经济合作社与苏州市石家饭店、居永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17)苏0506民初5685号 | 一、被告苏州市石家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经济合作社垫付的工人工资2325238.74元、水电费88127.21元、燃气费24544元、燃气改造工程款660000元,合计人民币3097909.95元,被告居永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经济合作社有权在被告苏州市石家饭店的财产或财产拍卖款、变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垫付工资款人民币2325238.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20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经济合作社负担2920元,被告苏州市石家饭店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 2018-04-20 |
胡庆兵与居永泉、男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06执4568号 | 终结本院(2017)苏0506民初6349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 | 2018-03-30 |
薛建林与居永泉、男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06执4564号 | 终结本院(2017)苏0506民初6293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 | 2018-03-30 |
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石家饭店、居永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苏0591执368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03-20 |
140张静与苏州市石家饭店、居永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8)苏0506民初140号 | 准许原告张静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1元,由原告张静负担 | - | 2018-02-26 |
丁华利与苏州市石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91执307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02-22 |
5863徐建平与苏州市石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06民初5863号 | 被告苏州市石家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建平货款168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3元,减半计取为1837元,由被告苏州市石家饭店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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