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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恒达工贸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元强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8-12-25
  • 办公地址: 唐山路北区西山道3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元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恒达、唐山恒达、恒达工贸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00.00万元
  • 英文名 Tangshan Hengda Industry &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200713101055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310105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200000020577
  • 登记机关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5-17
  • 营业期限 1998-12-25~2028-05-21
  • 注册地址 唐山路北区西山道34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建材批发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家具/家纺/家饰
  • 公司简介 唐山市恒达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河北省经济中心,河北省域副中心城市唐山,唐山唐山路北区西山道34号,于1998年12月25日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建材、化工产品、家具、汽车零部件、金属材料、通讯器材、矿山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3人,我公司属于唐山其他批发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元强 自然人股东 51000.00万元 51.00%
李建忠 自然人股东 49000.00万元 49.00%
李思锦 - - 0.00%
张勇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思锦[退出 王元强[新增 2018-05-17
投资人变更 李建忠出资49000万人民币;李思锦出资51000万人民币;[退出 李建忠出资49000万人民币;王元强出资51000万人民币;[新增 2018-05-17
负责人变更 李思锦 王元强 2018-05-17
股东信息变更 李建忠 出资 49000万人民币;李思锦 出资 51000万人民币; 李建忠 出资 49000万人民币;王元强 出资 51000万人民币; 2018-05-17
主要人员变更 李思锦 王元强 2018-05-17
其他变更 李建忠 出资 1215万人民币;李思锦 出资 1285万人民币; 李建忠 出资 49000.0000万人民币;李思锦 出资 51000.0000万人民币; 2016-06-27
股东信息变更 李建忠 出资 1215万人民币;李思锦 出资 1285万人民币; 李建忠 出资 49000.0000万人民币;李思锦 出资 51000.0000万人民币; 2016-06-27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06-27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唐山路北区大里路商业房32-1号 唐山路北区西山道34号 2012-05-28
投资人变更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3031,李林,1275.0,***7033,张勇,10.0,***,李建忠,1215.0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李建忠,1215.0,***,李思锦,1285.0 2011-12-01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李林 李思锦 2011-12-01
股东信息变更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3031,李林,1275.0,***7033,张勇,10.0,***,李建忠,1215.0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李建忠,1215.0,***,李思锦,1285.0 2011-12-01
地址变更 唐山路北区建设北路16号 唐山路北区大里路商业房32-1号 2008-01-07
期限变更 1998-12-25,2015-10-31 1998-12-25,2027-12-10 2008-01-07
注册资本变更 1500.00 2500.00 2006-12-27
股东信息变更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7033,张勇,10.0,***3031,李林,765.0,***,李建忠,725.0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李建忠,1215.0,***3031,李林,1275.0,***7033,张勇,10.0 2006-12-27
投资人变更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7033,张勇,10.0,***3031,李林,765.0,***,李建忠,725.0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李建忠,1215.0,***3031,李林,1275.0,***7033,张勇,10.0 2006-12-27
其他事项备案 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化肥、农药、农用薄膜除外)、建材、家具、汽车零部件、金属材料(除稀贵金属)、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器材)、矿山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 化工产品(除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及危险化学品)、建材、家具、汽车零部件、金属材料(除稀贵金属)、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器材)、矿山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 2006-08-29
地址变更 路北区建设路39号 路北区建设北路16号 2005-10-26
期限变更 2005-10-31 2015-10-31 00:00:00:000000 2005-10-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 - 1503****688 10023797*****.com - - 86
李** 总经理 - - 0315-****688 - 81
李建忠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思锦 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唐山燕城伟业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冀02执12414号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17
邵建东与李建忠、唐山市恒达工贸有限公司、遵化市福泉会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281民初3479号 将被申请人李建忠、唐山市恒达工贸有限公司、遵化市福泉会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在22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具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被申请人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毁损等处分该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邵建东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 2019-12-06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与韩更生、董秀荣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冀02执8318号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8-31
沈树川与李建忠、唐山市恒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冀02民初97号 一、被告李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树川借款本金人民币1882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8日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以借款本金27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以借款本金81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以借款本金91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以借款本金941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8日以借款本金95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以借款本金100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以借款本金115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3日以借款本金125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以借款本金135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以借款本金136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以借款本金161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以借款本金185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以借款本金186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李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树川违约金112.92万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并自2018年3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88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违约金; 三、被告唐山市恒达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沈树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369.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369.27元,由被告李建忠、唐山市恒达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8-22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与唐山燕城伟业化工有限公司、韩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冀0207民初2506号 一、被告唐山燕城伟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2630121.83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本金9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12.3625%*1.5)计算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唐山市恒达工贸有限公司、韩更生、董秀荣对被告唐山燕城伟业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80元,减半收取45790元,由被告唐山燕城伟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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