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周东明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6-23
-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01-19号11门三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东明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威尔健身、威尔、沈阳威尔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14.43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Weier Fitness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04340833375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4083337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4000091795
- 登记机关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8-17
- 营业期限 2015-06-23~2025-06-22
-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01-19号11门三层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健身休闲活动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医患服务->康复医疗、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户外拓展、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一、威尔介绍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威尔私教健身工作室,是为关注健康追求完美的人群提供全程私人教练指导的健身服务连锁机构。我们立志打造强健身私教品牌。短短一年时间,已经由初的一家工作室,发展至现在的七家工作室。私人定制的贴身服务、严格执行的训练计划、让我们取得了不错的口碑。也正是因为我们的专业水品,高标准的团队,公司规模才得以迅速发展,并且会继续壮大,名气越来越响。公司不仅有岗前培训,在入职后每月也会有专业导师对教练的专业知识进行提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减脂、增肌、塑型、mft、mma综合格斗训练、康复训练等等。公司性质:私企已营业公司:大东大华店、长白万科店、大东蓝山店、皇姑沈阳天地店、铁西颂工店、铁西万象汇店,五里河华联店品牌特点WILLYOU?IWILL.在威尔,做自己!品质与传承是威尔健身核心的文化。品质是威尔健身自身积累的行业口碑、教练质量、社会服务的综合体现,威尔健身的优良品质保证了会员的大训练效果。传承就是将这样的优良品质保持并发展,因为有了这样的传承威尔才能成为您毫不犹豫的选择,成为您健康和美丽的私人管家!私人教练服务:1.一对一的贴身服务2.适合您需求的体适能运动处方3.量身定造专属饮食健身计划4.全程激励式指导陪练5.严格执行训练计划6.迅速达到运动目标7.实现身心合一健康境界私人教练可以帮助您:1.减重减低体脂肪2.雕塑曲线3.增加肌力重力训练指导4.紧实结实肌肉5.增强肌耐力与心肺功能6.进行康复运动7.提升活力与自信8.纾解压力情绪9.预防运动损伤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国松 | - | - | 0.00% |
黄力清 | 自然人股东 | - | 0.25% |
陈越 | 自然人股东 | - | 1.25% |
远鹏程 | 自然人股东 | - | 0.38% |
王永强 | 自然人股东 | - | 1.25% |
王志强 | 自然人股东 | - | 1.25% |
王嘉澍 | 自然人股东 | - | 1.25% |
汤金玉 | 自然人股东 | - | 1.25% |
柳楠 | 自然人股东 | - | 0.38% |
张红玉 | 自然人股东 | - | 0.62% |
张春玉 | - | - | 0.00% |
张哲 | 自然人股东 | - | 0.75% |
孙华锋 | 自然人股东 | - | 6.00% |
娄圣煜 | 自然人股东 | - | 3.75% |
周昱彤 | - | - | 0.00% |
周凤兰 | - | - | 0.00% |
周东明 | 自然人股东 | - | 77.12% |
刘天舒 | 自然人股东 | - | 4.50% |
共 1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1柳楠监事;2张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叶子龙监事;2周东明执行董事;3周东明经理; | 2020-08-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柳楠监事;2张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叶子龙监事;2周东明执行董事;3周东明经理; | 2020-08-1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哲 | 周东明 | 2020-08-17 |
股东信息变更 | 1远鹏程;2娄圣煜;3周昱彤;4柳楠;5黄力清;6周东明;7刘天舒;8王志强;9孙华锋;10张哲;11汤金玉;12张红玉; | 1陈越;2王嘉澍;3王永强;4周东明;5柳楠;6黄力清;7刘天舒;8王志强;9孙华锋;10张哲;11娄圣煜;12远鹏程;13汤金玉;14张红玉; | 2020-03-27 |
投资人变更 | 1远鹏程;2娄圣煜;3周昱彤;4柳楠;5黄力清;6周东明;7刘天舒;8王志强;9孙华锋;10张哲;11汤金玉;12张红玉; | 1陈越;2王嘉澍;3王永强;4周东明;5柳楠;6黄力清;7刘天舒;8王志强;9孙华锋;10张哲;11娄圣煜;12远鹏程;13汤金玉;14张红玉; | 2020-03-27 |
投资人变更 | 1远鹏程;2娄圣煜;3周昱彤;4柳楠;5黄力清;6周东明;7刘天舒;8王志强;9孙华锋;10张哲;11汤金玉;12张春玉; | 1远鹏程;2娄圣煜;3周昱彤;4柳楠;5黄力清;6周东明;7刘天舒;8王志强;9孙华锋;10张哲;11汤金玉;12张红玉; | 2019-06-28 |
股东信息变更 | 1远鹏程;2娄圣煜;3周昱彤;4柳楠;5黄力清;6周东明;7刘天舒;8王志强;9孙华锋;10张哲;11汤金玉;12张春玉; | 1远鹏程;2娄圣煜;3周昱彤;4柳楠;5黄力清;6周东明;7刘天舒;8王志强;9孙华锋;10张哲;11汤金玉;12张红玉; | 2019-06-28 |
股东信息变更 | 1周昱彤;2柳楠;3黄力清;4周东明;5刘天舒;6王志强;7孙华锋;8张哲;9汤金玉;10张春玉;11娄圣煜; | 1远鹏程;2娄圣煜;3周昱彤;4柳楠;5黄力清;6周东明;7刘天舒;8王志强;9孙华锋;10张哲;11汤金玉;12张春玉; | 2019-04-18 |
经营范围变更 | 健身服务;健身咨询服务;健康保健咨询(不含诊疗);体育用品销售;企业管理;文化艺术交流;文体活动组织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健身服务;健身咨询服务;健康保健咨询(不含诊疗);户外拓展活动组织策划;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策划;体育用品、文化用品、日用百货销售;企业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文化体育艺术交流;文体活动组织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庆典礼仪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4-18 |
投资人变更 | 1周昱彤;2柳楠;3黄力清;4周东明;5刘天舒;6王志强;7孙华锋;8张哲;9汤金玉;10张春玉;11娄圣煜; | 1远鹏程;2娄圣煜;3周昱彤;4柳楠;5黄力清;6周东明;7刘天舒;8王志强;9孙华锋;10张哲;11汤金玉;12张春玉; | 2019-04-1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周凤兰 | 张哲 | 2019-02-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柳楠监事;2周凤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柳楠监事;2张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2-18 |
主要人员变更 | 1柳楠监事;2周凤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柳楠监事;2张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2-18 |
股东信息变更 | 1周东明;2周凤兰;3黄力清;4柳楠;5王志强;6孙华锋;7刘天舒;8张春玉;9汤金玉;10张哲; | 1周昱彤;2柳楠;3黄力清;4周东明;5刘天舒;6王志强;7孙华锋;8张哲;9汤金玉;10张春玉;11娄圣煜; | 2019-02-18 |
投资人变更 | 1周东明;2周凤兰;3黄力清;4柳楠;5王志强;6孙华锋;7刘天舒;8张春玉;9汤金玉;10张哲; | 1周昱彤;2柳楠;3黄力清;4周东明;5刘天舒;6王志强;7孙华锋;8张哲;9汤金玉;10张春玉;11娄圣煜; | 2019-02-18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800.00 | 2018-09-04 |
股东信息变更 | 1周凤兰;2周东明; | 1周东明;2周凤兰;3黄力清;4柳楠;5王志强;6孙华锋;7刘天舒;8张春玉;9汤金玉;10张哲; | 2018-09-04 |
投资人变更 | 1周凤兰;2周东明; | 1周东明;2周凤兰;3黄力清;4柳楠;5王志强;6孙华锋;7刘天舒;8张春玉;9汤金玉;10张哲; | 2018-09-04 |
主要人员变更 | 1黄国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柳楠监事; | 1周凤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柳楠监事; | 2017-02-10 |
负责人变更 | 黄国松 | 周凤兰 | 2017-02-10 |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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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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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1580****151 | 2814182*****.com | - | - | 83 |
张哲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周** | 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1884****951 | - | - | - | 93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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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周东明 | 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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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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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克、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辽0104民初第13499号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原告霍克与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3月3日、8月3日签订的《威尔健身私教协议》; 二、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霍克返还私教课程服务费248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6-01 |
宋佳音、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辽0104民初213号 | 一、解除原告宋佳音与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签订的《威尔健身私人教练服务协议》; 二、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佳音私人教练课程费用6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60元,均由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12-23 |
孟洋洋、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辽0104民初5080号 | 一、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孟洋洋课程费10320元。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12 |
王鑫、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辽0104民初91号 | 一、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万达公馆分公司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鑫服务费5234.40元。 二、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万达公馆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判项一中的债务时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万达公馆分公司、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10-26 |
骆凤、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辽0104民初2163号 | 一、解除2020年7月29日原告骆凤与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威尔健身私人教练服务协议》; 二、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骆凤返还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10-23 |
赵晨与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辽0104民初10317号 | 一、解除原告赵晨与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威尔健身私人教练服务协议》; 二、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晨剩余课程费99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12-20 |
吕岩与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辽0104民初10696号 | 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吕岩拖欠的工资9296.3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威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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