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何俊文
- 注册资本: 24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5-03-09
- 办公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科技工业园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鸿宇HONGYU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20
技术专家
9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7次
中标金额
18,343,461元
客户
2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11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1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俊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新宇集团、新宇电缆、新宇
- 注册资本 24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46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200153712068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53712068
- 曾用名 安徽新宇缆业集团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422000002571
- 登记机关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2-07-10
- 营业期限 1995-03-09~
-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高新科技工业园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线、电缆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工、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桥架、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阻
- 公司简介 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03月09日,注册地址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高新科技工业园,主要从事电线电缆、高低温补偿导线、电加热器、电阻丝、热电偶、铜丝、塑料管材、电缆桥架加工制造;农副产品购销(国家政策不允许经营的项目除外)。。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何帮定 | 自然人股东 | 9840.00万元 | 40.00% |
何俊文 | 自然人股东 | 14760.00万元 | 60.00% |
唐前进 | - | - | 0.00% |
何邦定 | - | - | 4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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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何俊文,何邦定,钱广平,何国,朱美珍,唐青松,何俊凤,何俊花 | 赵加富,何俊文,何邦定,钱广平,何国,朱美珍,唐青松,何帮安 | 2018-12-03 |
主要人员变更 | 何俊文,何邦定,钱广平,何国,朱美珍,唐青松,何俊凤,何俊花 | 赵加富,何俊文,何邦定,钱广平,何国,朱美珍,唐青松,何帮安 | 2018-12-03 |
主要人员变更 | 何邦定;何俊文; | 何俊花;何俊凤;唐青松;朱美珍;何国;钱广平;何邦定;何俊文; | 2012-07-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何邦定;何俊文; | 何俊花;何俊凤;唐青松;朱美珍;何国;钱广平;何邦定;何俊文; | 2012-07-10 |
投资人变更 | 何俊文:60%;何邦定:40%; | 何帮定:40%;何俊文:60%; | 2012-07-10 |
股东信息变更 | 何俊文:60%;何邦定:40%; | 何帮定:40%;何俊文:60%; | 2012-07-10 |
名称变更变更 | 安徽新宇缆业集团有限公司 | 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2-07-10 |
注册资本变更 | 16600.00 | 24600.00 | 2010-04-22 |
股东信息变更 | 何俊文:59.55%;何邦定:40.45%; | 何俊文:600%;何邦定:400%; | 2010-04-22 |
实收出资变更 | 16600.0000 | 24600.0000 | 2010-04-22 |
投资人变更 | 何俊文:59.55%;何邦定:40.45%; | 何俊文:600%;何邦定:400%; | 2010-04-22 |
注册资本变更 | 8690.00 | 16600.00 | 2007-04-02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唐前进 | 何俊文 | 2007-04-02 |
股东信息变更 | 何邦定:600%;唐前进:400%; | 何邦定:40.45%;何俊文:59.55%; | 2007-04-02 |
投资人变更 | 何邦定:600%;唐前进:400%; | 何邦定:40.45%;何俊文:59.55%; | 2007-04-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丁俊文;唐前进;唐前进; | 何俊文;唐前进;何俊文; | 2007-04-02 |
主要人员变更 | 丁俊文;唐前进;唐前进; | 何俊文;唐前进;何俊文; | 2007-04-02 |
实收出资变更 | 8690.00 | 16600 | 2007-04-02 |
经营范围变更 | 电线电缆、高低温补偿导线、电加热器、电阻丝、热电偶、铜丝、塑料管材、电缆桥架加工制造。 | 电线电缆、高低温补偿导线、电加热器、电阻丝、热电偶、铜丝、塑料管材、电缆桥架加工制造;农副产品购销(国家政策不允许经营的项目除外)。 | 2006-07-11 |
股东信息变更 | 何邦定:500%;唐前进:500%; | 唐前进:400%;何邦定:600%; | 2006-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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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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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海关 | 3402961019 | 2009-11-0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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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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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广平 | 董事 | - | - | - | - | 79 |
唐青松 | 监事 | - | - | - | - | 79 |
潘振宇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3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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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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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广平 | 董事 | - |
何帮定 | 董事,总经理 | - |
何俊花 | 董事 | - |
何俊文 | 董事长 | - |
何俊凤 | 董事 | - |
何邦定 | 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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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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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kt/a聚偏二氯乙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一期)A段计算机电缆和控制电缆 | 中标公告 | 计算机电缆 控制电缆 | 浙江-衢州 | 260.94 | 2014-08-27 |
100kt/a聚偏二氯乙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一期)A段计算机电缆和控制电缆 | 中标公告 | 计算机电缆 控制电缆 | 浙江-衢州 | 260.94 | 2014-06-18 |
13.8万吨/年已内酰胺项目(二期)动力电缆、计控电缆(包3)(巨化项目) | 中标公告 | 计控电缆 动力电缆 | 浙江-衢州 | 415.15 | 2014-04-04 |
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13.8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二期)动力电缆、计控电缆 | 中标公告 | 计算机电缆 计控电缆 10kv阻燃动力电缆 控制电缆 | 浙江-衢州 | 415.15 | 2014-01-15 |
芜湖县阳光新城二期廉租房、城东新城二期及城东中小学等电缆采购项目预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电缆 廉租房 | 安徽-芜湖 | 305.78 | 2013-11-13 |
2011年“技术标准发展战略”获奖企业名单公示 | 招标公告 | - | 安徽-芜湖 | - | 2012-08-23 |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和钞票处理中心项目柔性矿物电缆材料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示 | 中标公告 | 柔性矿物电缆材料 | 安徽-合肥 | 137.14 | 2012-08-10 |
计算机等办公设备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办公设备项目 计算机 | - | 39.25 | 2011-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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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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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 | 2 | 2 | 521.88 | 2014-08-27 |
2 | 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 | 2 | 2 | 830.29 | 2014-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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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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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繁无汽渡高沟轮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皖0225民初7134号 | 一、被告安徽省无为县繁无汽渡高沟轮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76097.60元、截至2021年11月2日违约金30844.42元、及以3776097.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7.3515%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安徽省无为县繁无汽渡高沟轮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原告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无为县繁无汽渡高沟轮渡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无02070211号服务价格登记证即企业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优先受偿; 四、原告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汪国栋、何俊凤共有的皖(2016)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0059304号、第0059307号在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中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优先受偿; 五、被告汪国栋、何俊凤、新宇公司、范德才、汤永凤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无为县繁无汽渡高沟轮渡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96元,减半收取为18648元,由被告安徽省无为县繁无汽渡高沟轮渡有限公司、汪国栋、何俊凤、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范德才、汤永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2-09 |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25执2725号 | 终结(2021)皖0225执2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1-24 |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宇晟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25民初5586号 | 一、被告安徽宇晟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694469.19元、罚息1074616.67元、复利38158.14元及后续利息(1.自2021年8月5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支付逾期罚息,并按年利率6.525%对未支付的利息支付复利;2.自2021年8月5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支付逾期罚息,并按年利率7.5%对未支付的利息支付复利); 二、被告乔秋兵、赵凤兰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在14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芜湖源乔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在7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安徽奥丹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在7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36元,减半收取85418元,由被告安徽宇晟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源乔铜业有限公司、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奥丹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乔秋兵、赵凤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1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25民初1626号 | 一、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借款本金990万元、借款利息及罚息337242.04元,以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等; 二、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文、朱美珍、何帮定、赵成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24元,减半收取计416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12元,由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文、朱美珍、何帮定、赵成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0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25民初1624号 | 一、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借款利息及罚息250279.38元,以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等; 二、何俊文、朱美珍、何帮定、赵成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房地权无房字第××号)和土地【无国用(2013)第××号】因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52元,减半收取计312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76元,由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俊文、朱美珍、何帮定、赵成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0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25民初1625号 | 一、对被申请人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文、何帮定、赵成华、朱美珍的财产在价值114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二、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1-0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25民初1627号 | 一、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借款本金8850000元、借款利息及罚息314758.81元,以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等; 二、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文、朱美珍、何帮定、赵成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53元,减半收取计379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976元,由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文、朱美珍、何帮定、赵成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04 |
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无为新创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2021)皖0225执240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02 |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与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25民初1646号 | 一、被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179%%,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时止)和先期利息88413.75元(截止2021年2月28日)。 二、被告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19元,减半收取计23709元,由被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文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可在给付借款时一并将此笔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11 |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与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宇晟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25民初3897号 | 本案按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6-23 |
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乔秋福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0)皖0225民初3926号 | 一、解除原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款2000万元及股份分红款4080160元,以上合计24080160元; 三、被告乔秋福、蒋津对被告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00元,由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乔秋福、蒋津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5-28 |
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乔秋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皖0225民初3927号 | 一、被告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付账款525064.63元;被告乔秋福、蒋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并交付金额为676531.6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4元,由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乔秋福、蒋津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5-28 |
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乔秋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皖0225民初3927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1-05-28 |
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乔秋福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0)皖0225民初3926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1-05-2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诺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0202民初10007号 | 一、被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贷款本金1555万元、利息650189.25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年息5.22%计算,罚息、复利按照年息7.83%计算);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被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无为县高沟镇骆套村土地使用权{皖(2017)无为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327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087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徽诺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何俊文、朱美珍、何帮定、赵成华在最高本金限额19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被告安徽诺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何俊文、朱美珍、何帮定、赵成华有权向被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01元,由被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21 |
唐克友与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皖0225民初812号 | 驳回原告唐克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克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9 |
叶玉英与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皖0225民初801号 | 驳回原告叶玉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叶玉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9 |
袁修准与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皖0225民初809号 | 驳回原告袁修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袁修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9 |
巫后胜与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皖0225民初789号 | 驳回原告巫后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巫后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9 |
赵保林与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皖0225民初814号 | 驳回原告赵保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保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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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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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934002147 | 2019-11-20 | 2022-11-20 |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81868/B/0001/SM/ZH | 2018-09-21 | 2021-09-20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3267/0 | 2018-09-15 | 2021-09-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8557/0 | 2018-09-15 | 2021-09-14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1855/0 | 2018-09-15 | 2021-03-11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02010105024727 | 2017-12-08 | 2022-12-08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02010105024729 | 2017-12-08 | 2022-12-08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7010105026694 | 2017-12-08 | 2022-12-08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P11318015R0M | 2017-08-02 | 2022-08-01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P11318006R0M | 2017-08-02 | 2022-08-01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P11318013R0M | 2017-08-02 | 2022-08-01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P11318004R0M | 2017-08-02 | 2022-08-01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P11318003R0M | 2017-08-02 | 2022-08-01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P11318002R0M | 2017-08-02 | 2022-08-01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P11318010R0M | 2017-08-02 | 2022-08-01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P11318007R0M | 2017-08-02 | 2022-08-01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P11318009R0M | 2017-08-02 | 2022-08-01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P11318014R0M | 2017-08-02 | 2022-08-01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P11318005R0M | 2017-08-02 | 2022-08-01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17P11318001R0M | 2017-08-02 | 2022-08-01 |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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