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2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方宇泽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山广盛、广盛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ZHONG Shan GUANG SHENG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2000618135564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1813556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2000000126570
-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1-08
- 营业期限 1995-01-23~
- 注册地址 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东富路42号四层之二(住所申报)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家用电力器具制造->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小型电器->豆浆机、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燃气
- 公司简介 有意者请将简历邮寄(传真)至本公司收,合则约见,谢绝探访。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黎凌 | - | - | 0.00% |
陈德森 | - | - | 0.00% |
薛顺钡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董秀艺 | 自然人股东 | - | 0.00% |
范金颜 | - | - | 0.00% |
胡健雄 | - | - | 0.00% |
方宇泽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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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董秀艺 10.000000万;薛顺钡 190.000000万 | 方宇泽 10.000000万;薛顺钡 190.000000万 | 2022-11-08 |
负责人变更 | 薛顺钡 | 方宇泽 | 2022-11-08 |
联络人员变更 | 黎思敏 | 方宇泽 | 2022-11-08 |
联络员备案 | 黎思敏 | 方宇泽 | 2022-11-08 |
主要人员变更 | 董秀艺(监事);薛顺钡(执行董事);薛顺钡(经理); | 方宇泽(执行董事,经理);薛顺钡(监事); | 2022-11-08 |
住所变更 | 中山市东凤镇广珠道金怡工业区 | 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东富路42号四层之二(住所申报) | 2021-03-01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6-01-26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6-01-26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5-05-28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5-05-28 |
负责人变更 | 胡健雄 | 薛顺钡 | 2015-05-25 |
股东信息变更 | 范金颜,监事;胡健雄,执行董事,经理 | 董秀艺,监事;薛顺钡,执行董事;薛顺钡,经理 | 2015-05-25 |
主要人员变更 | 范金颜,监事;胡健雄,执行董事,经理 | 董秀艺,监事;薛顺钡,执行董事;薛顺钡,经理 | 2015-05-25 |
股东变更 | 范金颜,监事;胡健雄,执行董事,经理 | 董秀艺,监事;薛顺钡,执行董事;薛顺钡,经理 | 2015-05-25 |
负责人变更 | 黎凌 | 胡健雄 | 2014-07-28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德森,经理;范金颜,监事;黎凌,执行董事 | 范金颜,监事;胡健雄,执行董事,经理 | 2014-07-28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德森,经理;范金颜,监事;黎凌,执行董事 | 范金颜,监事;胡健雄,执行董事,经理 | 2014-07-28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5-03-11 | - | 2014-07-28 |
股东变更 | 陈德森,经理;范金颜,监事;黎凌,执行董事 | 范金颜,监事;胡健雄,执行董事,经理 | 2014-07-28 |
经营范围 | 加工、生产、销售:电暖器、电子电器配件、家用电器、五金制品、豆浆机、电热水器、蒸汽清洁器、塑料制品、燃气取暖器、电热开水瓶、厨卫电器、太阳能设备、电气暖被机、LED照明灯饰;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加工、生产、销售:电暖器、电子电器配件、家用电器、五金制品、豆浆机、电热水器、蒸汽清洁器、塑料制品、燃气取暖器、电热开水瓶、厨卫电器、太阳能设备、电气暖被机、LED照明灯饰;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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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中山海关 | 4420964012 | 2012-04-12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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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 | - | - | - | 0760-****538 | - | 72 |
- | - | - | - | 0760-2****738 | - | 72 |
薛** | - | 1342****654 | - | 0760-2****562、0760-2****738 | - | 86 |
联系人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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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中山市菊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2072执恢138号 | - | - | 2021-05-19 |
中山市美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格林姆斯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粤2071执3546号之四 | 本院(2017)粤2071执354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0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黎思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2071执8165号之一 | 本院(2020)粤2071执816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9 |
黎思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粤20民终695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681元(上诉人黎思艺已预缴),由上诉人黎思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5 |
肇庆市庆林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202执恢14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和保证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8-14 |
陈麦艺与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黎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粤2072民初13330号 | 一、被告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陈麦艺支付借款本金1642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扣减12800元)、律师费40000元; 二、被告黎凌(LILING)、范金颜、高坚有、梁月连、黎思艺(LISIYI)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麦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26元,由被告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黎凌(LILING)、范金颜、高坚有、梁月连、黎思艺(LISIYI)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麦艺及被告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范金颜、高坚有、梁月连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黎凌(LILING)、黎思艺(LISIYI)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03 |
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陈麦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粤20民终3680号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333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陈麦艺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26元(被上诉人陈麦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陈麦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6元(上诉人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陈麦艺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2-25 |
中山市菊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高坚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粤2072民初10325号 | 一、被告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菊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0万元、违约金50万元、律师费7万元、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的利息10万元及2017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高坚有、黎凌(LILING)、范金颜、黎思艺(LISIYI)、胡健雄、黎思敏(LISIMIN)、何柏坚、黎惠明、薛顺钡、董秀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菊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4万元,由被告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高坚有、黎凌(LILING)、范金颜、黎思艺(LISIYI)、胡健雄、黎思敏(LISIMIN)、何柏坚、黎惠明、薛顺钡、董秀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山市菊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高坚有、范金颜、胡健雄、何柏坚、黎惠明、薛顺钡、董秀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黎凌(LILING)、黎思艺(LISIYI)、黎思敏(LISIMIN)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29 |
冯彩群、李锦辉等与梁敏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粤2072民初7694号 | 驳回原告冯彩群、李锦辉、李铨辉的全部诉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冯彩群、李锦辉、李铨辉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07 |
中山市菊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粤2072执2980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2-02 |
广东南方医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粤0111执1019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19-01-20 |
肇庆市庆林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1202执1589号之一 | 终结(2017)粤1202执15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12 |
广东南方医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粤0111民初4640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南方医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与补偿金合计211700元整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17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南方医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81元,由被告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13 |
徐建新与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黎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540号 | 被告黎凌、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徐建新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借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23日起按2%/月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扣减3868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1431元,由被告黎凌、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11 |
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肇庆市庆林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12民终171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7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1-01 |
何根成与范金颜、黎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粤2072民初7270号 | 准许原告何根成撤回对被告范金颜、黎凌、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黎思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原告何根成负担。(已交) | 被告 | 2017-05-22 |
黎凌、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粤20民终1292号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黎凌、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徐建新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23日起,黎凌按年利率24%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之间的较低利率标准,广盛公司按年利率20%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之间的较低利率标准,连带支付至清偿之日止;如黎凌按上述利率标准清偿了部分期间的利息,则免除广盛公司相应部分的清偿责任;如广盛公司按前述标准清偿了部分期间的利息,黎凌仍需支付该期间的利率差额;黎凌、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的利息总额不超过黎凌相应期间应偿还的利息总额); 三、驳回被上诉人徐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31元(徐建新已预交),由黎凌、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黎凌、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083元(黎凌、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黎凌、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4-05 |
吴金兰与中山市格林姆斯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658号 | 准许原告吴金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吴金兰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 被告 | 2016-07-29 |
黎凌、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志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2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广盛公司、黎凌各负担7125元。广盛公司、黎凌已各向本院预交14250元,本院应向其各退回7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03-23 |
(2014)梧民二终字第135号上诉人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藤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 | (2014)梧民二终字第13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广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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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
CCC认证证书 | 2010010706419579 | 2019-10-31 | 2024-09-18 |
CCC认证证书 | 2009010706369831 | 2019-03-21 | 2024-02-29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2010706541485 | 2018-09-06 | 2023-09-06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3010706610190 | 2018-05-03 | 2023-05-03 |
CCC认证证书 | 2013010706610189 | 2017-10-27 | 2022-10-1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1010706509063 | 2016-10-31 | 2021-10-31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2010706541489 | 2016-07-08 | 2019-09-16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2816E10358R0S | 2016-06-29 | 2018-09-1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816Q10862R0S | 2016-06-29 | 2018-09-15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1010706476885 | 2016-04-01 | 2021-04-01 |
高新技术企业 | GF201544000028 | 2015-09-30 | - |
CCC认证证书 | 2010010706441104 | 2015-08-12 | 2020-08-12 |
CCC认证证书 | 2008010706278896 | 2015-03-09 | 2020-03-09 |
CCC认证证书 | 2009010706323379 | 2015-03-09 | 2020-03-09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3010706656103 | 2013-11-15 | 2018-08-27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3010706655912 | 2013-11-15 | 2018-09-16 |
CCC认证证书 | 2009010706380966 | 2011-03-11 | 2012-09-01 |
CCC认证证书 | 2010010706413643 | 2010-06-18 | 2014-12-08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 2010010717403607 | 2010-04-29 | 2014-09-04 |
CCC认证证书 | 2009010706323375 | 2009-02-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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