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张青亮
- 注册资本: 7113.91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11-30
-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槐安东路西美五洲大厦160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2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青亮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联合盛鑫、联合盛鑫泵业、石家庄联合盛鑫
- 注册资本 7113.91万元
- 实缴资本 7113.91万元
- 英文名 Shijiazhuang Lianhe Shengxin Pump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100669077691B
- 纳税人识别号 130103669077691
- 组织机构代码 669077691
- 曾用名 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100000083788
- 登记机关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0-10
- 营业期限 2007-11-30~
-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城西工业区史村村西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小型电器->搅拌机、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污水处理设备
- 公司简介 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生产渣浆泵、污水泵、潜水泵、石油化工泵及各种阀门的*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有十几个系列、三百多个品种,主要为环境保护、烟气脱硫、污水处理、城市工业给排水、水利工程、农田灌溉、清淤疏浚、冶金、矿山、电力煤炭、石油化工、建材等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各种成套泵类产品以及阀门、旋流器、搅拌器、控制柜等系列产品。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处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位于石家庄太原、石家庄德州、北京广州的铁路交汇处,靠近北京市、天津市和渤海海湾。石家庄建有民航机场,水运、陆运及空运非常便利。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有职工100余人,其中10是工程技术人员。产品的开..&&&查看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迁安欧泵贸易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石家庄鑫桂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 | - | 0.00% |
河北浦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 | 0.00% |
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 | - | - | 0.00% |
李建国 | - | - | 0.00% |
张青华 | - | - | 0.00% |
张青亮 | - | - | 0.00% |
张茹 | - | - | 0.00%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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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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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变更 | - | 2016-10-09 | 2016-10-10 |
其他变更 | 迁安欧泵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 3424.3万人民币;张青亮 出资 3689.61万人民币; | 迁安欧泵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 7113.91万人民币; | 2016-10-10 |
股东信息变更 | 迁安欧泵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 3424.3万人民币;张青亮 出资 3689.61万人民币; | 迁安欧泵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 7113.91万人民币; | 2016-10-10 |
企业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2016-10-1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2016-10-10 |
投资人变更 | 迁安欧泵贸易有限公司;张青亮; | 迁安欧泵贸易有限公司; | 2016-10-10 |
股东信息变更 | 石家庄鑫桂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 2100万人民币;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 出资 757.4万人民币;张青亮 出资 1583.43万人民币;李建国 出资 92.5万人民币;张青华 出资 150万人民币;张茹 出资 116.5万人民币;河北浦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 210万人民币; | 迁安欧泵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 3424.3万人民币;张青亮 出资 3689.61万人民币; | 2016-09-28 |
其他变更 | 石家庄鑫桂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 2100万人民币;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 出资 757.4万人民币;张青亮 出资 1583.43万人民币;李建国 出资 92.5万人民币;张青华 出资 150万人民币;张茹 出资 116.5万人民币;河北浦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 210万人民币; | 迁安欧泵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 3424.3万人民币;张青亮 出资 3689.61万人民币; | 2016-09-2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6-09-28 |
企业类型变更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6-09-28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16-09-28 |
名称变更变更 | 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 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 | 2016-09-28 |
联络人员变更 | 备案手机: | 高香 *** 备案手机:*** | 2016-09-2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石家庄鑫桂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张青亮;李建国;张青华;张茹;河北浦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迁安欧泵贸易有限公司;张青亮; | 2016-09-28 |
期限变更 | 2007年11月30日 至 2017年11月29日 | 2007年11月30日 至 长期 | 2016-09-28 |
财务人员变更 | - | 张茹 *** | 2016-09-2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青华 李建国 张青亮 张茹 常军 | 张青亮 | 2016-09-28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书艳 吴红丽 梁华晶 | 梁华晶 | 2016-09-28 |
经营范围变更 | 各种泵的组装、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及其配件、五金、钢材、仪器仪表的销售(需专项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 各种泵的生产、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及其配件、五金、钢材、仪器仪表的销售。(需专项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 2015-12-04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 2014-10-26地址变更 | 2014-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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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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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 | - | - | 0311-8****966、0311-1****017 | - | 72 |
张** | 经理 | 1393****876、1393****076 | lhsxbyz*****p.163.com、11458745*****.com | 0311-6****281、0311-8****756 | - | 94 |
刘** | - | 1393****940 | 11458745*****.com | 0311-8****756 | - | 88 |
联系人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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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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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分解渣浆泵采购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氧化铝分解渣浆泵 | 广西-百色 | - | 2017-03-14 |
九矿选煤厂渣浆泵配件询比价采购 | 中标公告 | 渣浆泵配件 | 河北-石家庄 | - | 2016-05-17 |
2015年本部矿井选煤厂设备采购标段四等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磁选管 压滤机 皮卡 变频器 电子天平 水份仪 矿井选煤厂设备 测灰仪 | 山西 | - | 2015-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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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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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3 | 1 | - | 2017-03-14 |
2 |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洗选分公司 | 1 | 1 | - | 2015-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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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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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会永、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0111执1278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34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03-31 |
河北瓦轴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130民初1478号 | 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瓦轴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共计40933.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6-01 |
田会永、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冀0111民初260号 |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田会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田会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5-17 |
田会永与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冀0111民初260号 | 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田会永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50元,由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上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5-17 |
韩占华与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冀0130民初1676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0-09-24 |
武风梅、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20)冀0105执458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8-25 |
河北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2019)冀0130民初2558号 | 准许河北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河北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5-15 |
天津希普拓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津0111执1888号 |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1-30 |
河北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冀0130民初1287号 | 准许原告河北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83元,减半收取计9541.50元,由原告河北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09-3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冀0108民初2599号 | 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7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9-07-23 |
白天明与张茹、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102民初2913号 | 准许原告白天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600元,由原告白天明负担 | 被告 | 2019-06-20 |
新乡市中原起重机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0130民初140号 | 一、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设备总厂有限公司货款99273元。 二、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设备总厂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其中66709元自2015年5月17日至付清之日止,32564元自2016年5月17日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元、财产保全费1191元,由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19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与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张青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冀0191民初300号 | 本案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03-22 |
王英、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冀0104执261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26 |
赵某某、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130执333号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26 |
步炜、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冀0108执2429号 | 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20 |
天津希普拓机械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津0111民初663号 | 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希普拓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4516元,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8月23日的逾期罚息742.05元,自2018年8月24日至判决支付之日止的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150%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全部由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10 |
郝树荆、张青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冀0108财保155号 | 冻结被申请人张青亮、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石家庄鑫桂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名下银行存款84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8-12-0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张青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冀0108民初2599号 | 一、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600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的欠息为471452.61元;欠息复利按照年利率8.625%的标准计算,罚息及罚息复利自按照年利率12.9375%的标准计算,均自2018年4月22日起算,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青亮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张青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18-11-27 |
姜波与迁安北商国际泵阀产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冀0283民初314号 | 本院按姜波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8-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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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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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4517Q30510R3S | 2017-04-24 | 2020-04-2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4515Q20299R2S | 2015-04-21 | 2017-04-2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M43114Q20503R2S | 2015-04-21 | 2017-04-2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4511Q20492R1S | 2013-05-29 | 2014-06-02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M43113Q20514R1S | 2013-05-29 | 2014-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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