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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群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蒋慧琴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3-12
  • 办公地址: 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佳福国际大厦1903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蒋慧琴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苏州群力、群力、群力机电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Suzhou Qunli Mechanical & Electrical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867300396X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300396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0000058628
  • 登记机关 苏州市姑苏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18
  • 营业期限 2008-03-12~
  • 注册地址 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佳福国际大厦1903室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安装业->管道和设备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中央空调、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工、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空调、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
  • 公司简介 介绍:&&&苏州群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处江苏苏州金阊江苏省苏州市金阎区干将西路号佳福国,这里与周边城市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我们主要提供安装中央空调,等相关产品与服务。&&&本企业经营面积宽敞,日常严格进行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有保障。及时引进先进设备及加强管理,加大投入,产能大,满足市场需求。其提供的主营产品安装中央空调,深受各方好评。&&&在今后的发展中,将始终秉承“诚信立足、创新致远”的发展理念,立足本地的资源优势和广阔的市场,依托科技水平的提升,将苏州群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打造成为“经济效益好、发展速度快、产业规模大、员工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综合型单位!&&&目前企业发展良好,如果你也对我们的产品有兴趣可以给我在线留言咨询,也可以电联,电话号码:0512,,苏州群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期盼与你合作发展!&&&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生产型,&&&注册资金:4024万&&&企业规模:200500人&&&营业面积:465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蒋慧琴 自然人股东 - 50.00%
张红霞 自然人股东 - 5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 2018-03-11 - 2018-08-0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红霞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zhongxiao-20*****3.com 0512-6****119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zhongxiao-20*****3.com 0512-6****119 - 73

联系人共 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蒋慧琴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群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苏0507执3543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20-04-26
5176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群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苏0507民初5176号 被告苏州群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269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2698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上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0036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851元,由被告苏州群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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