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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周奕丰
  • 注册资本: 2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9-07
  • 办公地址: 广州荔湾区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44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奕丰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鸿达兴业集团、鸿达兴业
  • 注册资本 2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8000.00万元
  • 英文名 Hongda Xingye Group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0~20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000724787697Y
  • 纳税人识别号 440106724787697
  • 组织机构代码 724787697
  • 曾用名 广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000000096692
  • 登记机关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1-17
  • 营业期限 2000-09-07~
  • 注册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1楼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物业管理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驱杀蚊虫蚁鼠->杀虫剂、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鸿达兴业集团创立于1991年,总部位于“三江汇聚,千年商都”的广州市,是中国大型资源能源综合产业集团,拥有12000多名员工。在近30年的发展中,集团始终秉承以“实干创造未来”的企业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和循环型经济的发展理念,拥有“资源能源、盐湖开发、化工、环保、新材料和交易所”六大产业体系,形成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现代化的世界知名企业。 鸿达兴业集团一直立足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基于市场需求进行持续创新,不断整合全球领先的研发资源,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使公司始终处于行业前沿,引领行业的发展。鸿达兴业集团控股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02)于2004年在深交所上市,是中国“环保、新材料和交易所”产业的领航者。特别是PVC新材料、稀土新材料、土壤调理剂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行业领先。 集团下属成员主要包括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劵代码:002002。下设: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联丰稀土化工研究院、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业土壤改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地球土壤研究院、广东省塑料交易所等子公司),以及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万商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19家子公司。旗下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市值目前已近180亿,广东省塑料交易所(简称塑交所)是全国唯一的一家塑料电子交易所。 鸿达兴业集团是一家负责任的公司,积极致力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典范,鸿达兴业集团将与合作伙伴一起,开放合作,共同实现绿色发展。▉ 员工福利∣Our welfare ——富有人性的工作休假:五天八小时工作制(特殊岗位除外)、法定节假日,以及带薪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陪产假、工伤假等多类假期! ——无微不至的福利补贴:我们为您提供五险一金、绩效奖金、年终奖金、全勤奖、节日福利,以及加班补贴、一线岗位高温补贴等多种福利津补! ——温暖贴心的生活关怀:我们将为您提供员工宿舍和员工食堂,空调、热水器等设备一应俱全,南、北风味午餐每日更替,上下班免费班车接送,每日江景下午茶时光! ——规范完善的薪酬激励:根据岗位性质不同可分别提供年薪制、月薪制等两种薪酬方案。如果您表现出色,每年将可享受公司规定的年度加薪或晋升机会! ——广阔多元的职业发展:我们为您提供“管理”、“专业”等双通道的职业发展路径和内部轮岗计划,组织业态庞大,发展机会众多,大量关键管理骨干皆从内部提拔培养! ——丰富多样的培训体系:您将可享受专业技能培训、通用素质培训、管理能力培训、户外拓展训练、各类论坛讲座等培训交流,以及中高管在职MBA(工商管理硕士)、DBA(工商管理博士)计划! ——豪华高档的办公环境:企业总部位于广州的核心地标之一、高档甲级写字楼——广州圆大厦!建筑设计大气磅礴,内外装修金碧辉煌,办公环境高大上,我们已为您准备好了一个五星级的员工之家!▉ 发展前景∣Our future ——平台宽广任我行:鸿达兴业是一家大型的多元化跨国产业集团,旗下拥有数十家分子公司、研究院、交易所和电商平台,业务遍布海内外,投资额高达数百亿。企业实行深度的全产业链运作,各分子业务彼此关联、协同发展,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在行业内具有很强的影响力。根据集团的战略规划,未来会把鸿达兴业打造成一个千亿级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相信在这样的企业平台上,您一定能寻找到足够的发展机会,开启您的职场生涯! ——我们的—持续发展有保障:我们的业绩连续26年高速增长,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员工收入十分稳定! ▉ 企业文化∣Our culture ——我们的团队:80/90兄弟姊妹扎堆,青春与拼搏同在! ——我们的企业愿景:建设“国内一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化工产业集团! ——我们的企业精神:“以实干创造未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奋力开拓、勇于创新!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郑楚英 自然人股东 - 28.00%
郑伟彬 - - 0.00%
蔡红兵 - - 0.00%
胡智薇 - - 0.00%
林俊洁 - - 0.00%
徐增 - - 0.00%
张鹏 - - 0.00%
姚木辉 - - 0.00%
周奕丰 自然人股东 - 72.00%
周喜才 - - 0.00%
周勇强 - - 0.00%
卢晓青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龙坤(监事会主席);郑伟彬(监事);于雪(监事);周奕丰(董事长);蔡红兵(董事);卢晓青(董事);姚兵(董事); 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龙坤(监事会主席);郑伟彬(监事);马新华(监事);周奕丰(董事长);蔡红兵(董事);卢晓青(董事);姚兵(董事); 2023-02-23
章程备案 - 章程 2022-05-12
章程备案 - 章程 2022-05-12
主要人员变更 龙坤(监事会主席);郑伟彬(监事);于雪(监事);郑楚英(董事,总经理);周奕丰(董事长);林俊洁(董事);蔡红兵(董事);卢晓青(董事);王羽跃(董事);姚兵(董事); 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龙坤(监事会主席);郑伟彬(监事);于雪(监事);周奕丰(董事长);蔡红兵(董事);卢晓青(董事);姚兵(董事); 2022-05-1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张鹏(监事会主席);郑伟彬(监事);周明月(监事);郑楚英(董事,总经理);周奕丰(董事长);林俊洁(董事);蔡红兵(董事);卢晓青(董事);王羽跃(董事);姚兵(董事); 龙坤(监事会主席);郑伟彬(监事);于雪(监事);郑楚英(董事,总经理);周奕丰(董事长);林俊洁(董事);蔡红兵(董事);卢晓青(董事);王羽跃(董事);姚兵(董事); 2020-09-25
主要人员变更 张鹏(监事会主席);郑伟彬(监事);周明月(监事);郑楚英(董事,总经理);周奕丰(董事长);林俊洁(董事);蔡红兵(董事);卢晓青(董事);王羽跃(董事);姚兵(董事); 龙坤(监事会主席);郑伟彬(监事);于雪(监事);郑楚英(董事,总经理);周奕丰(董事长);林俊洁(董事);蔡红兵(董事);卢晓青(董事);王羽跃(董事);姚兵(董事); 2020-09-25
地址变更 广州市荔湾区荷景路33号自编2栋六楼 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1楼 2020-01-17
主要人员变更 周奕丰(董事长);卢晓青(董事);郑伟彬(监事);郑楚英(董事,总经理);蔡红兵(董事);刘晓曦(监事);林俊洁(董事);张鹏(监事会主席);王羽跃(董事);姚兵(董事); 周奕丰(董事长);卢晓青(董事);郑伟彬(监事);郑楚英(董事,总经理);蔡红兵(董事);周明月(监事);林俊洁(董事);张鹏(监事会主席);王羽跃(董事);姚兵(董事); 2019-04-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周奕丰(董事长);卢晓青(董事);郑伟彬(监事);郑楚英(董事,总经理);蔡红兵(董事);刘晓曦(监事);林俊洁(董事);张鹏(监事会主席);王羽跃(董事);姚兵(董事); 周奕丰(董事长);卢晓青(董事);郑伟彬(监事);郑楚英(董事,总经理);蔡红兵(董事);周明月(监事);林俊洁(董事);张鹏(监事会主席);王羽跃(董事);姚兵(董事); 2019-04-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董事会成员发生备案 2018-10-10
主要人员变更 蔡红兵,董事;李思思,监事;林俊洁,董事;卢晓青,董事;王羽跃,董事;姚兵,董事;张鹏,监事主席;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郑伟彬,监事;周奕丰,董事长 蔡红兵,董事;林俊洁,董事;刘晓曦,监事;卢晓青,董事;王羽跃,董事;姚兵,董事;张鹏,监事主席;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郑伟彬,监事;周奕丰,董事长 2018-10-10
出资期限变更备案 *****1,*****,,[退出 *****5[新增]*****[新增]*****[新增]*****[新增 2018-03-27
主要人员变更 蔡红兵,董事;林俊洁,董事;卢晓青,董事;姚木辉,监事;张鹏,监事主席;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郑伟彬,监事;周奕丰,董事长 蔡红兵,董事;李思思,监事;林俊洁,董事;卢晓青,董事;王羽跃,董事;姚兵,董事;张鹏,监事主席;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郑伟彬,监事;周奕丰,董事长 2017-08-0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董事会成员发生备案 2017-08-02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项目投资,企业管理、策划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不得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持有效的批准文件经营)。 项目投资,企业管理、策划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不得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持有效的批准文件经营);场地租赁,物业租赁 2016-11-24
经营范围变更 项目投资,企业管理、策划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不得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持有效的批准文件经营)。 项目投资,企业管理、策划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不得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持有效的批准文件经营);场地租赁,物业租赁 2016-11-24
董事备案 蔡红兵,董事;胡智薇,监事;林俊洁,董事;张鹏,监事主席;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郑伟彬,监事;周勇强,董事;周奕丰,董事长 蔡红兵,董事;林俊洁,董事;卢晓青,董事;姚木辉,监事;张鹏,监事主席;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郑伟彬,监事;周奕丰,董事长 2015-07-29
主要人员变更 蔡红兵,董事;胡智薇,监事;林俊洁,董事;张鹏,监事主席;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郑伟彬,监事;周勇强,董事;周奕丰,董事长 蔡红兵,董事;林俊洁,董事;卢晓青,董事;姚木辉,监事;张鹏,监事主席;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郑伟彬,监事;周奕丰,董事长 2015-07-29
主要人员变更 蔡红兵,董事;胡智薇,监事;张鹏,监事主席;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郑伟彬,监事;周勇强,董事;周奕丰,董事长 蔡红兵,董事;胡智薇,监事;林俊洁,董事;张鹏,监事主席;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郑伟彬,监事;周勇强,董事;周奕丰,董事长 2015-07-16
主要人员变更 蔡红兵,董事;徐增,监事;郑楚英,董事,总经理;周勇强,董事;周奕丰,董事长 蔡红兵,董事;胡智薇,监事;张鹏,监事主席;郑楚英,董事,总经理;郑伟彬,监事;周勇强,董事;周奕丰,董事长 2015-04-1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020-8****950 - 72
- - - - 020-8****888 - 71
- - 1653****676 - - - 81

联系人共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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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蔡红兵 董事 -
林俊洁 董事 -
卢晓青 董事 -
王羽跃 董事 -
姚兵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广州国际贸易城一期 招标公告 - 广东-广州 - 2016-09-0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1民终8941号 本案按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2-06-28
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1民终8942号 本案按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2-06-2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106民初8345号 一、被告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国内信用证垫付款24191494.83元及相应的垫款罚息(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4日,以24263710.4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以24191722.4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4月28日,以24191522.4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191494.83元为基数计算,均按年利率5.655%计算); 二、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奕丰对被告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71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奕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6-2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106民初8344号 一、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国内信用证垫付款15686809.12元及相应的垫款罚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罚息为623538.38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15686809.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 二、被告周奕丰对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6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奕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6-2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1执6947号 终结本院(2021)粤01执694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5-06
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021)粤01民终3108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3元,由上诉人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4-21
周奕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粤01民特261号 准许周奕丰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周奕丰负担 被申请人 2022-04-07
周奕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粤01民特301号 准许申请人周奕丰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周奕丰负担 被申请人 2022-04-07
郑楚英、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粤01民特176号 驳回郑楚英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郑楚英负担 被申请人 2022-04-07
郑楚英、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粤01民特175号 驳回郑楚英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郑楚英负担 被申请人 2022-04-07
周奕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粤01民特300号 准许申请人周奕丰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周奕丰负担 被申请人 2022-04-07
郑楚英、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粤01民特177号 驳回郑楚英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郑楚英负担 被申请人 2022-04-07
周奕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粤01民特123号 准许周奕丰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周奕丰负担 被申请人 2022-03-03
周奕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粤01民特122号 准许周奕丰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周奕丰负担 被申请人 2022-03-03
周奕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粤01民特121号 准许周奕丰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周奕丰负担 被申请人 2022-03-03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初605号 一、确认《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为0411008201700015)、《借款重组协议》(编号为白云管辖2018年第002号)、《借款重组协议》(编号为1301009201900010)、《借款重组协议》(编号为1301009202000018)于2021年4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清偿借款本金59999040元并支付利息3562411.84元、罚息(罚息自2021年4月21日起计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05%的标准计付)、复利(复利计至2021年3月9日的金额为10900.87元;自2021年3月10日起计至2021年4月20日止,以3233417.1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利息之日止,以3562411.84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05%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伟隆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奕丰、郑楚英对被告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在最高额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按照抵押顺位对依法处置被告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荔湾区广州圆路1号、荔湾区广州圆路2号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017元,由被告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伟隆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奕丰、郑楚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2-14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初550号 一、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19鸿达MTN001(债券代码:101901755.IB)本金9000万元、票面利息5580712.33元和违约金(以95580712.3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自2021年2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20鸿达SCP002(债券代码:012001976.IB)本金20000万元、票面利息10333842.35元和违约金(以210333842.3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自2021年2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19鸿达MTN001和20鸿达SCP002的补偿收益合计516821.91元; 四、被告周奕丰、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责后,有权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4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奕丰、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2-14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01执保105号 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被申请人 2021-12-2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021)粤01民初458号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13000万元和债券利息910万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391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的标准自2021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89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743926元,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3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23
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1)粤01民特1649号 驳回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 2021-12-23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5-11 (2021)内01民初166号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被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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