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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曹正军
  • 注册资本: 2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6-17
  • 办公地址: 攀枝花宾馆会展中心315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12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10,560,000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曹正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攀枝花先力、攀枝花先力矿业、先力、先力矿业
  • 注册资本 2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2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4227623289773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04227623289773
  • 组织机构代码 76232897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422000002076
  • 登记机关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25
  • 营业期限 2004-06-17~2034-06-16
  • 注册地址 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新九镇钒钛大道9-49号
  • 国标行业 采矿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 专业行业 区块链->矿业、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矿山机械
  • 公司简介 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27日成立,公司位于四川省 攀枝花市 东区临亚小区雅1-3单元701,主要生产经营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赵沈洁 - - 20.90%
李飞龙 - - 5.16%
李琼芬 - - 29.10%
李云春 - - 20.00%
曹正军 自然人股东 - 80.00%
彭学军 自然人股东 - 20.00%
刘绪均 - - 29.10%
刘朝新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盐边县新九乡坪谷村 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新九镇钒钛大道9-49号 2024-10-25
联络员备案 任方曌 *** 备案手机:*** 刘思灿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3-06-28
章程备案 2022-05-18经营范围变更 2022-05-25
章程备案 - 2022-05-18经营范围变更 2022-05-25
经营范围变更 加工、洗选、销售:钒钛磁铁。销售:矿山机械设备、磷石、五金交电、化工(危险化学品除外);普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勘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矿山机械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5-25
章程变更 2020-11-16股东变更 2020-11-26
联络人员变更 李斌***备案手机:*** 彭玉林***备案手机:*** 2020-11-26
股东信息变更 刘朝新 出资 420万人民币;曹正军 出资 1680万人民币; 曹正军 出资 1680万人民币;彭学军 出资 420万人民币; 2020-11-26
投资人变更 刘朝新出资420万人民币;曹正军出资1680万人民币; 曹正军出资1680万人民币;彭学军出资420万人民币; 2020-11-26
章程备案 - 2020-11-16股东变更 2020-11-26
主要人员变更 刘朝新 彭学军 2020-11-26
联络员备案 任方曌 *** 备案手机:*** 李斌 *** 备案手机:*** 2020-06-16
经营范围变更 加工、洗选、销售:钒钛磁铁矿。销售:矿山机械设备、磷矿石、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加工、洗选、销售:钒钛磁铁矿。销售:矿山机械设备、磷矿石、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1-19
章程变更 - ;2019-11-17经营范围 2019-11-19
负责人变更 刘朝新 曹正军 2018-12-05
主要人员变更 刘朝新 曹正军 2018-12-05
股东信息变更 刘朝新; 刘朝新;曹正军; 2018-12-05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刘朝新; 刘朝新;曹正军; 2018-12-05
投资人变更 刘朝新出资2100万人民币; 刘朝新出资420万人民币;曹正军出资1680万人民币; 2018-12-05
联络人员变更 陶珊***备案手机:*** 任方曌***备案手机:*** 2018-12-0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333****450 pzhxian*****3.com - - 86
李** - 1333****888、1315****806 - 0812-****380 - 80
谢** - 1398****466 pzhx*****3.com - 钛精矿选钛工艺升级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85

联系人共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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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2023年度密地区域规格矿与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 中标公告 废石外委加工 四川-攀枝花 - 2023-08-03
尖山西土场边坡整形堆存物料销售项目(ZB2102040064/001)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边坡整形堆存物料销售项目 山西 1056.00 2021-02-18
攀枝花先力矿业有限公司钛精矿选矿工艺升级提质改造公示 招标公告 - 四川-攀枝花 - 2019-01-16
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钛精矿选钛工艺升级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招标公告 钛精矿选钛工艺升级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四川-攀枝花 - 2019-01-11
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钛精矿选钛工艺升级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招标公告 钛精矿选钛工艺升级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四川-攀枝花 - 2018-11-2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李云春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1)川0422民初1014号 准许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26元,减半收取8663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2-22
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云23执异8号 驳回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春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2-01-06
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云2323执异4号 驳回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春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1-12-15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12执9034号 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 2021-11-08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12民初8325号 被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7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47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4750元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予退还,被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25元、向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7-20
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春异议之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云2323执异2号 驳回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春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1-06-29
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与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春、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云23执异17号 驳回异议人牟定兄弟矿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页无正文) - 2020-12-28
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诉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春、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云23民初57号 一、由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 二、由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2013年9月21日至12月22日的利息317750元,以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自2013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对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牟定德胜矿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李云春、被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在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89元,由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李云春、被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上述款项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29
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与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云23执75号之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由牟定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9-05-13
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最高法民申862号 驳回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8-06-20
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云民终52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89元,由上诉人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被告 2018-04-02
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0422执860号之一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07928913500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743.1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3-21
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0422执860号 终结(2017)川0422民初747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12-28
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0422民初747号 一、被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220元、资金占用利息9208.64元,共计91428.64元。 二、驳回原告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043.5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9-05
攀枝花恒弘球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川0422民初239号 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攀枝花恒弘球团有限公司预付货款本金24215697.97元、利息3467157.2元,以上共计27682855.17元。 案件受理费180214元,由被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9-26
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诉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春、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楚中民二初字第43号 一、由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利息5877916.67元,2015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对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牟定德胜矿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云春、被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在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389元,由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未交),被告李云春、被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上述执行款项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 2015-11-29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排污许可证 915104227623289773001X 2020-06-30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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