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 法人: 冯海防
- 注册资本: 3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联营(法人)
- 成立时间: 1988-09-28
- 办公地址: 济南市历山路5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3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海防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山东水产企业集团
- 注册资本 3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000163050977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6305097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000018084970
- 登记机关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08
- 营业期限 1988-09-28~
- 注册地址 济南市历山路57号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渔业->水产捕捞->海水捕捞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水产饲料
- 公司简介 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成立于1989年1月,注册地址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57号 ,主要从事水产品。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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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 | 姓名:王明辉,固定电话:0531-86553160,移动电话:13065013016,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2-08 |
负责人变更 | 卢连兴 | 冯海防 | 2017-12-08 |
联络人员变更 | - | 姓名:王明辉,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2-0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水产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水产品和渔需物资(不含专营)的销售;批准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钢材销售;房屋租赁。 | 海洋捕捞(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水产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水产品和渔需物资(不含专营)的销售;批准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钢材销售;房屋租赁。 | 2013-07-25 |
拟定投资总额变更 | 向国(境)外派遣本行业的劳务人员;海洋捕捞(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 - | 2013-07-25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向国(境)外派遣本行业的劳务人员;海洋捕捞(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 * | 2013-07-25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王兆安 联系电话: 职务:总经理 任免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姓名:卢连兴 联系电话:**** 职务:总经理 任免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2011-06-10 |
经营范围变更 | 海洋捕捞、水产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水产品和渔需物资(不含专营)的销售;批准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钢材销售;向国(境)外派遣本行业的劳务人员;房屋租赁。 | 海洋捕捞(限限分支机构经营)、水产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水产品和渔需物资(不含专营)的销售;批准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钢材销售;向国(境)外派遣本行业的劳务人员;房屋租赁。 | 2006-06-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长锁 | 王兆安 | 2006-03-28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刘长锁 | 王兆安 | 2006-03-28 |
主管部门<br>(出资人)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6-03-28 |
主管部门<br>(出资人)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6-03-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水产品和渔需物资(不含专营)的销售;批准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钢材销售;向国(境)外派遣本行业的劳务人员;房屋租赁。 | 海洋捕捞、水产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水产品和渔需物资(不含专营)的销售;批准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钢材销售;向国(境)外派遣本行业的劳务人员;房屋租赁。 | 2005-03-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水产品和渔需物资(不含专营)的销售;批准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钢材、木材销售;向国(境)外派遣本行业的劳务人员。 | 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水产品和渔需物资(不含专营)的销售;批准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钢材销售;向国(境)外派遣本行业的劳务人员;房屋租赁。 | 2004-08-0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爱民 | 刘长锁 | 2003-05-06 |
经营范围变更 | 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水产品和渔需物资的销售;专项和放开的商品进出口业务;石油制品、钢材、木材、烟销售;旅游;向国(境)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的劳务人员。 | 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水产品和渔需物资(不含专营)的销售;批准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钢材、木材销售;向国(境)外派遣本行业的劳务人员。 | 2001-04-02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 | 38000.00 | 1999-07-23 |
注册资本变更 | 1813.00 | 5000.00 | 1998-06-04 |
经营范围变更 | 海洋捕捞、海、淡水养殖、水产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水产品和渔需物资的销售、专项和放开的商品进出口业务;石油制品、化肥(限集团内销售)、钢材、木材、汽车(不含小轿车)、烟销售;旅游;国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 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水产品和渔需物资的销售;专项和放开的商品进出口业务;石油制品、钢材、木材、烟销售;旅游;向国(境)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的劳务人员。 | 1996-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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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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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6282835 | - | - | - | - | - | 70 |
051255170217 | - | - | - | 0512-5****217 | - | 71 |
袁** | - | 1386****699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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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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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清产核资中介机构选聘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清产核资中介机构 | 山东 | - | 2018-06-06 |
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清产核资中介机构选聘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清产核资中介机构 | 山东 | - | 2018-04-11 |
关于2009年报审计中标的公告 | 中标公告 | 财务决算审计选聘中介机构 | 山东 | - | 200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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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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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1执930号 | 终结(2021)鲁01执9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12 |
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 - | (2020)鲁0202执55号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房产(证号:历0××3号)。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房产(证号:历0××9号)。 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9-18 |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鲁0102执恢434号 | 终结(2020)鲁0102执恢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9 |
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鲁0202民初6739号 | 一、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7642522.48元(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 二、驳回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98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898元,由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28 |
周彩霞与济南幸福龙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鲁01民终164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0元,由周彩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第三人 | 2019-06-21 |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7)鲁0102执恢8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10-10 |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龙口水产综合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6)鲁01执恢238号 | 终结山东省高院(2002)鲁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0-08 |
尹振凤、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鲁0102执128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09-25 |
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鲁0202执异73号 | 变更申请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2015)南执字第24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8-08-31 |
尹振凤与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鲁0102民初1993号 | 一、原告尹振凤与被告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自2006年5月26日至2016年3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振凤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3月7日工资11714.94元; 三、被告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振凤最低工资差额18200元; 四、被告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振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 五、驳回原告尹振凤要求被告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支付2007年1月25日至2016年3月7日周末和节假日加班工资181560元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6-20 |
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与尹振凤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鲁01民终65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4-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南商初字第30404号 | 一、被告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借款本金2245500元及截至2011年12月20日的利息2632978.34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28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60元,合计50888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9-30 |
济南润祚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3)德中法执字第7-1号 | 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三套(1、坐落于历下区千佛山东二路6号1号楼,面积122.59平方米,房产证号:历040843;2、坐落于历下区千佛山东二路6号3号楼,面积:34.8平方米,房产证号:历040845;3、坐落于历下区菜市新村30号,面积:544.5平方米,房产证号历:061469)。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让、抵押、过户等。 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6-01-27 |
济南润祚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3)德中执字第7-5号 |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所有的“泰华”轮远洋渔船(船籍港为青岛,权属登记地点为山东海洋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支队,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275号),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设定抵押、租赁,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5-12-15 |
济南润祚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3)德中执字第7-6号 |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名下位于千佛山东二路6号3号楼、证号为历040845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5-12-1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南商初字第30399号 |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73元,连同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0573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 | 被告 | 2015-06-29 |
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与舟山市定海泰华渔具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31号 | 一、被告舟山市定海泰华渔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青岛码头向原告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交付“泰华”轮及随船仪器设备;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泰华”轮租金9万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舟山市定海泰华渔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六份正本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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