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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曲荣先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11-11
  • 办公地址: 大连普兰店四平镇四平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7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4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曲荣先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大连集祥、集祥食品、集祥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Dalian Jixiang GOOD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435563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282000014996
  • 登记机关 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2-06-21
  • 营业期限 2002-11-11~2022-11-10
  • 注册地址 辽宁省普兰店市四平镇四平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产品加工->其他水产品加工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保健品营养品->鳕鱼肝油、物流运输->跨境物流->进出口物流、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
  • 公司简介 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原为外资企业大连荣祥海产养殖有限公司,2002年法人代表曲荣先注册成立内资企业暨现在的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主要从事水产品加工及进出口业务,年出口量5000吨,年均出口创汇额达600万美元以上。2002年公司投资*1000万元,按照欧盟标准建造了贮存量1000吨,年加工能力5000吨的冷冻加工厂(占地面积3800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2003年底收购了原普兰店市四平镇粮库(占地面积2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固定资产增加到1900万元*。为扩大水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出口创造了*的硬件设施,现已获得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CCP认证,美国食品药品FD注册并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资格认证,2005年又取得了欧盟注册认证,并完成对韩章鱼出口的注册及辣椒出口登记,扩大了产品的销路。公司主要加工出口产品为盐渍鳀鱼、冷冻章鱼、鳕鱼、黄花鱼等鱼类产品及石垣贝、夏夷贝、青柳蛤、杂色蛤等贝类产品,产品主销市场为欧盟、日本、韩国、美国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并与几十个国外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曲荣先 自然人股东 - 90.00%
孟德艳 自然人股东 -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曲荣先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标志:是,梁春英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曲荣先职务:法定代表人标志:是,孟德艳职务:法定代表人标志:是[退出 曲荣先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标志:是,梁春英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 2011-05-03
投资人变更 曲荣先出资其次:1本期实缴出资额:50.000000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资时间:2002-11-08,曲荣先出资其次:1本期实缴出资额:950.000000出资方式:实物出资时间:2002-11-08 曲荣先出资其次:1本期实缴出资额:850.000000出资方式:实物出资时间:2002-11-08,孟德艳出资其次:1本期实缴出资额:100.000000出资方式:实物出资时间:2002-11-08,曲荣先出资其次:2本期实缴出资额:50.000000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资时间:2002-11-08 2011-05-03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1-05-03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0-07-0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孟德艳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退出]曲荣先职务: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标志:否,曲荣先职务: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标志:是,王升义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退出 曲荣先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标志:是,梁春英职务:监事法定代表人标志:否[新增 2010-07-08
投资人变更 空白[退出 曲荣先出资其次:1本期实缴出资额:50.000000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资时间:2002-11-08,曲荣先出资其次:1本期实缴出资额:950.000000出资方式:实物出资时间:2002-11-08 2010-07-0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大连海关 2102960151 2003-01-05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赵经理 - - - - - 70
8641182939171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1864****901 10090216*****.com - - 86

联系人共 1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曲荣先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王艳侠 副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2执恢49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曲荣先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告 2021-12-09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辽02执恢685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曲荣先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告 2020-12-13
大连裕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辽02执异405号 变更大连裕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19-09-27
大连裕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辽02执异163号 驳回大连裕久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19-09-25
许勤、曲荣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辽0202执恢66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8-16
大连顺风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辽0214执306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行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7-30
大连顺风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辽0214民初738号 被告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顺风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3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2017年7月3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2元、公告费900元,共计4552元,由被告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9-27
瓦房店连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定作合同纠纷 (2016)辽0281执126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1-04
大连惠胜商贸有限公司与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辽0202执2791号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06-29
大连国立包装有限公司与宋青梅、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6)辽0213民初3040号 准许原告大连国立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大连国立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7-02-22
迟小杰与曲荣先、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辽0214执恢1103号 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0)普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02-03
瓦房店连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定作合同纠纷 (2015)瓦民初字第7708号 被告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 给付原告瓦房店连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6352.60元; 二、被告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326352.60元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5元,由被告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6-1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与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5)大执审字第40号 变更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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