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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兰翠园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岩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8-27
  • 办公地址: 大武口区潮湖村总机修厂向东200米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兰翠园食品、兰翠园、宁夏兰翠园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xia Lancuiyuan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200352651843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5265184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200200026896
  • 登记机关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08-27
  • 营业期限 2015-08-27~2025-08-25
  • 注册地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潮湖村总机修厂向东200米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方便食品制造->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麻辣烫、餐饮/小吃/甜点->小吃早点粉店->凉皮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苏红纪 - - 49.00%
刘博健 自然人股东 - 89.8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苏红纪,****;张岩,****; 刘博健,****;张岩,****; 2016-07-14
注册资本变更 10.00 50.00 2016-07-14
投资人变更 苏红纪,出资4.9万,占49.0%,实缴出资0万;张岩,出资5.1万,占51.0%,实缴出资0万; 刘博健,出资44.9万,占89.8%,实缴出资4.9万;张岩,出资5.1万,占10.2%,实缴出资5.1万; 2016-07-14
注册资本变更 10.00 50.00 2016-07-13
投资人变更 苏红纪,出资4.9万,占49.0%,实缴出资0万;张岩,出资5.1万,占51.0%,实缴出资0万; 刘博健,出资44.9万,占89.8%,实缴出资4.9万;张岩,出资5.1万,占10.2%,实缴出资5.1万; 2016-07-13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200352651843P 2016-02-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P 2016-02-24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200352651843P 2016-02-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 执行董事,总经理 1370****511 lancuiyuan09*****6.com - - 95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1399****261 372115*****.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370****511 137095225*****3.com - - 86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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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岩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马月琴与宁夏兰翠园食品有限公司、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宁0202民初1615号 一、被告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月琴货款944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00元,合计11145元; 二、驳回原告马月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78元,由被告侯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1
马某与宁夏兰翠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宁0202民初1557号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被告 2020-06-30
王斐与侯军、于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宁0202民初3862号 一、被告侯军、于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斐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65333元,合计1265333元;2017年11月2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侯军、于惠梅应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支付; 二、被告石嘴山市天越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兰翠园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8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20358元,由王斐负担265元,由侯军、于惠梅、石嘴山市天越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兰翠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0093元。 公告费600元,由侯军、于惠梅、石嘴山市天越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兰翠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23
王斐与侯军、于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宁0202民初3862号之一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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