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法人: 黄火荣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13-02-06
-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19号40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火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富藤、浙江富藤、富藤融资租赁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0060975387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6097538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00400046006
- 登记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8-25
- 营业期限 2013-02-06~2043-02-05
-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6号一楼1166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业->机械设备经营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金融->企业金融服务->融资租赁
- 公司简介 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6号一楼1166室,于2013年02月06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00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杭州租赁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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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泰国际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7.40% |
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62.6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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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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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冯晨 | 黄火荣 | 2017-08-25 |
主要人员变更 | 冯晨,周志敏,李应龙,徐峥波 | 冯晨,周志敏,杨捷,徐峥波 | 2017-01-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冯晨,周志敏,李应龙,徐峥波 | 冯晨,周志敏,杨捷,徐峥波 | 2017-01-06 |
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号****室; | 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号一楼****室; | 2016-12-19 |
主要人员变更 | 冯晨,郑文兵,裘昊,徐峥波 | 冯晨,周志敏,李应龙,徐峥波 | 2016-05-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冯晨,郑文兵,裘昊,徐峥波 | 冯晨,周志敏,李应龙,徐峥波 | 2016-05-30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100400046006 组织机构代码证:06097538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09753876 | 2016-03-1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注册号:330100400046006 组织机构代码证:06097538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09753876 | 2016-03-14 |
主要人员变更 | 冯晨,徐明飞,裘昊,徐峥波 | 冯晨,郑文兵,裘昊,徐峥波 | 2015-06-2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冯晨,徐明飞,裘昊,徐峥波 | 冯晨,郑文兵,裘昊,徐峥波 | 2015-06-2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冯晨,俞晓,裘昊,徐峥波 | 冯晨,徐明飞,裘昊,徐峥波 | 2014-05-26 |
主要人员变更 | 冯晨,俞晓,裘昊,徐峥波 | 冯晨,徐明飞,裘昊,徐峥波 | 2014-05-26 |
其他变更 | 骏泰国际有限公司认缴21000万元,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认缴9000万元 | 骏泰国际有限公司认缴11219.086632万元,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认缴18780.913368万元 | 2014-03-17 |
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2楼B2187室;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19号4001室; 电话:; | 2013-09-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文兵; 实收资本: 9429.797万人民币元; 组织机构: 徐峥波 职务: 监事; 俞晓 职务: 董事; 郑文兵 职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 裘昊 职务: 副董事长;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晨; 实收资本: 20219.0866万人民币元; 组织机构: 冯晨 职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峥波 职务: 监事; 俞晓 职务: 董事; 裘昊 职务: 副董事长; | 2013-08-12 |
实收出资变更 | 实收资本: 0万人民币元; | 实收资本: 9429.797万人民币元; | 2013-03-18 |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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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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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 - | f*****rzzl.com | 0571-8****067 | - | 73 |
黄火荣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徐峥波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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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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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火荣 | 董事长 | - |
杨捷 | 董事 | - |
冯晨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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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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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志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0824执2077号之二 | 终结(2020)浙0824执20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1-0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浙0102民初3235号 | 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以下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本金54000000元、期内利息303412.5元、逾期罚息16061287.5元(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在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已受偿的部分。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62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6812元,由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浙0102民初3238号 | 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以下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本金42963555.2元、期内利息303412.5元、逾期罚息13573845.29元(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在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已受偿的部分。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32600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002元,由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浙0102民初3239号 | 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以下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内利息303412.5元、逾期罚息3890531.25元,合计4193943.75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在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已受偿的部分。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4777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176元,由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浙0102民初3242号 | 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以下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本金27350347.17元、期内利息3127795元、逾期罚息6211891.84元(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在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已受偿的部分。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2252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625元,由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浙0102民初3245号 | 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以下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本金60000000元、期内利息369750元、逾期罚息17845875元(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在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已受偿的部分。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43287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6439元,由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浙0102民初3236号 | 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以下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本金54000000元、期内利息303412.5元、逾期罚息16061287.5元(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在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已受偿的部分。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62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6812元,由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浙0102民初3243号 | 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以下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本金60000000元、期内利息369750元、逾期罚息17845875元(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在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已受偿的部分。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43287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6439元,由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浙0102民初3240号 | 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以下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内利息161258.13元、逾期罚息2067745.31元,共计2229003.44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在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已受偿的部分。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28651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316元,由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浙0102民初3237号 | 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以下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内利息303412.5元、逾期罚息3890531.25元,合计4193943.75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在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已受偿的部分。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4777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176元,由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6 |
沈海波、高志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执5834号之十三 | 终结(2019)浙0109执58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14 |
徐丽华与沈海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浙0109民初9428号 | 一、本院对坐落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路××号××大厦××座××层××号××号房屋变卖所得之价款为4520000元,其中一半价款即2260000元归徐丽华所有; 二、在执行本院(2019)浙0109执5834号案件过程中,不得执行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徐丽华享有财产份额部分价款,即2260000元。 案件受理费24880元,由沈海波负担。 原告徐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沈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4 |
沈海波、高志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执异31号 | 驳回异议人徐丽华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0-12-14 |
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与高志寅、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浙0824民初163号 | 一、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60.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60.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扣除截至2017年5月8日尚余利息12364元,赔偿律师费2.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高志寅、高志平、冯晨、高锐视讯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确认原告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460.4万元及以借款本金460.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2017年10月11日的利息,并扣除截至2017年5月8日尚余利息12364元,加上律师费2.5万元的债权; 确认原告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460.4万元及以借款本金460.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的利息,并扣除截至2017年5月8日尚余利息12364元,加上律师费2.5万元的债权; 二、驳回原告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4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1560元,合计65979元,由原告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5893元,由被告高志寅、高志平、冯晨、高锐视讯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0-09-2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冯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1民初834号 | 一、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归还商业承兑汇票项下融资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罚息423225元(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继续计算); 二、冯晨对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高志寅对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916元,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冯晨、高志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冯晨、高志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102民初2459号 | 一、确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如下债务对被告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保证债权:借款本金36920000元、利息1013807.82元; 二、被告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冯晨对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借款本金36920000元、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61533.33元以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69815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就(2017)杭仲裁字第362号裁决书以及(2018)浙0102民初2451号、(2018)浙0102民初2456号、(2018)浙0102民初2457号、(2018)浙01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债权本金限额不超过1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对编号为02637658000322009597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项下的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7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冯晨共同负担。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冯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3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102民初2456号 | 一、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23125元以及自2018年6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与利息之和即31323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如下债务对被告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保证债权: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77000元; 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及(2017)杭仲裁字第362号裁决书、(2018)浙0102民初2451号、(2018)浙0102民初2457号、(2018)浙01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债权本金限额不超过1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对编号为02637658000322009597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项下的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共同负担。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3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102民初2457号 | 一、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882083.33元以及自2018年6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与利息之和即208820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如下债务对被告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保证债权: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251333.33元; 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及(2017)杭仲裁字第362号裁决书、(2018)浙0102民初2451号、(2018)浙0102民初2456号、(2018)浙01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债权本金限额不超过1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对编号为02637658000322009597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项下的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共同负担。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3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102民初2458号 | 一、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23125元以及自2018年6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与利息之和即31323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如下债务对被告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保证债权: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77000元; 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及(2017)杭仲裁字第362号裁决书、(2018)浙0102民初2451号、(2018)浙0102民初2456号、(2018)浙010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债权本金限额不超过1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对编号为02637658000322009597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项下的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共同负担。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3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102民初2451号 | 一、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52833.33以及自2018年6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与利息之和即83528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如下债务对被告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保证债权: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100533.33元; 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及(2017)杭仲裁字第362号裁决书、(2018)浙0102民初2456号、(2018)浙0102民初2457号、(2018)浙01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债权本金限额不超过1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对编号为02637658000322009597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项下的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共同负担。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冯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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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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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2018)苏民终113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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