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庄永发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6-07-19
- 办公地址: 晋江市青阳街道莲屿社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0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7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庄永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建东方红、东方红、东方红体育用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Jinjiang Dongfanghong Shoes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2611907760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11907760
- 曾用名 福建省晋江市东方红鞋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2100065321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08
- 营业期限 1996-07-19~2026-07-19
- 注册地址 青阳莲屿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纺织面料鞋制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运动鞋
- 公司简介 福建省晋江市东方红鞋业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运动鞋。福建省晋江市东方红鞋业有限公司属于运动鞋企业。 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镇莲屿莲屿村委会电话:(、85699595)。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福建省晋江市东方红鞋业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林婉玉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庄永发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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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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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注册号:330424000017241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605965085 | 2016-04-20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1-08 |
名称变更变更 | 福建省晋江市东方红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2005-12-30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林婉玉 88.00万元 庄铭来 100.00万元 庄永发 200.00万元 | 林婉玉 200.00万元 庄永发 800.00万元 | 2005-12-3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388.00万 | 1000.00万 | 2005-12-3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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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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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99595 | - | - | - | 8****595 | - | 72 |
059585699595 | - | - | - | 0595-8****595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20、2021 | - | 1336****555 | 6463691*****.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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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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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闽05执异18号 | 准许异议人晋江市恒祥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执行人 | 2021-11-2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闽05执恢28号 | - | - | 2021-09-16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恒祥服装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582民初6369号 | 一、被告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借贷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2017年8月21日后被告支付的利息47197.35元从中扣除); 二、被告晋江市恒祥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庄永发、留连顺、留自愿对被告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61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被告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恒祥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庄永发、留自愿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留连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11 |
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5民终6430号 |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01-04 |
林世东、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5民终3685号 | 本案按上诉人林世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10-19 |
莆田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304民初257号 | 准许原告莆田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3.5元,由原告莆田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6-05-31 |
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何习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晋民初字第5440号 | 驳回原告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2-20 |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晋执行字第2815-2号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4-02-20 |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方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晋执行字第2813-2号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4-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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