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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豪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郭涛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5-16
  • 办公地址: 康平县东升乡陶连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豪杰农业、豪杰、沈阳豪杰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Haojie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23MA0P4NY94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P4NY9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23000040396
  • 登记机关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0-09
  • 营业期限 2016-05-16~
  • 注册地址 康平县东升乡陶连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谷物磨制->稻谷加工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沈阳豪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豪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康平县东升乡陶连村交通便利。沈阳豪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着“客户,诚信至上”的原则,欢迎国内外企业公司机构与本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郭涛代表沈阳豪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郭涛 自然人股东 - 90.00%
孙瑞英 自然人股东 -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高科技农产品技术研究;农产品种植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代理农贸市场物业管理;货运代理;经济信息咨询;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生产;食品销售;食品小作坊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谷物种植;谷物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国内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10-09
注册资本变更 550.00 1000.00 2022-10-24
经营范围变更 高科技农产品技术研究;农产品种植、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代理农贸市场物业管理;货运代理;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高科技农产品技术研究;农产品种植、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代理农贸市场物业管理;货运代理;经济信息咨询;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5-22
联络人员变更 - 郭涛 2016-11-28
经营范围变更 高科技农产品技术研究;农产品种植、农产品销售;代理农贸市场物业管理;货运代理;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高科技农产品技术研究;农产品种植、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代理农贸市场物业管理;货运代理;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1-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孙瑞英 监事 - - - - 79
郭**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302****567 - - - 9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89****444 138988474*****.com - - 86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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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郭涛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范秀清与李晓红、沈阳豪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辽0123民初2302号 一、被告沈阳豪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范秀清医药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范秀清伤残赔偿金50491.7元、护理费11581.6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7083.7元,共计82657元; 二、被告沈阳豪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范秀清医疗费5564.88元(15564.88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6000元,共计11764.88元的30%即3529.46元; 三、被告沈阳豪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告李晓红为原告范秀清垫付的725.8元; 四、驳回原告范秀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范秀清负担823.9元,被告沈阳豪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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