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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 法人: 胡健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6-12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933号和邦大厦A座3507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健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宁波欧纺、欧纺进出口、欧纺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bo Euro-tex Import and Expor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03662075300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207530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00000030856
  • 登记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5-25
  • 营业期限 2007-06-12~9999-09-0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55号<12-4><12-5>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贸易经纪与代理->贸易代理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窗帘
  • 公司简介 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出口主营窗帘布、床上用品套件、服装,进口主营巴基斯坦棉纱、印度棉纱、泰国棉纱、越南棉纱、韩国棉纱以及进口棉花等。公司在巴基斯坦、印度、越南等地均有大型的合作的棉纺厂家,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公司本着品质第一,以人为本的经营宗旨,希望可以和客户建立起良好的长期的合作关系。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范柯君 自然人股东 - 10.00%
胡健 自然人股东 - 90.00%
祝子锋 - - 10.00%
张一鸣 - -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17-06-11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17-05-27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营业期限至: 2017-06-11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17-05-27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17-06-11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17-05-27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子产品、工艺品、日用品、服装、纺织原料及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子产品、工艺品、日用品、服装、纺织原料及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自有房屋租赁。 2016-05-27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00000030856 组织机构代码证:6620753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620753002 2016-05-27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子产品、工艺品、日用品、服装、纺织原料及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子产品、工艺品、日用品、服装、纺织原料及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自有房屋租赁 2016-05-27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00000030856 组织机构代码证:6620753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620753002 2016-05-27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330200000030856 组织机构代码证:6620753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620753002 2016-05-27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张一鸣;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 姓名: 胡健; 出资额: 450; 百分比: 90% 姓名: 范柯君;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 姓名: 胡健; 出资额: 450; 百分比: 90% 2013-04-27
投资人变更 姓名: 张一鸣;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姓名: 胡健;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范柯君;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胡健;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13-04-27
投资人(股权)备案 姓名: 张一鸣;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胡健;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范柯君;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胡健;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13-04-27
组织机构变更 姓名: 胡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一鸣;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范柯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胡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胡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3-04-27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胡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一鸣;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范柯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胡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胡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3-04-27
经营范围变更 姓名: 张一鸣;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胡健;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范柯君;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胡健;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13-04-27
住所变更 住所: 海曙区大沙泥街**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江厦街道 住所: 海曙区灵桥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江厦街道 2013-03-18
经营范围变更 行业代码:5100 行业代码:5181 2013-03-18
地址变更 住所: 海曙区大沙泥街**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江厦街道 住所: 海曙区灵桥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江厦街道 2013-03-18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5100 行业代码:5181 2013-03-18
投资人变更 姓名: 祝子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胡健;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一鸣;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胡健;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08-04-25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祝子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 姓名: 胡健;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450; 百分比: 90% 姓名: 张一鸣;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 姓名: 胡健;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450; 百分比: 90% 2008-04-25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海曙海关 3302968567 2007-07-05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16505*****.com 8****202 - 74
殷银花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 - - 0574-8****599 - 72

联系人共 1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胡健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胡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212民初6889号 一、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借款本金31794000元、利息75100.33元、罚息440498.14元、复利929.52元(暂计至2017年5月24日),之后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归还本金及利息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胡健、象山焊接衬垫厂、胡全福对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额度及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告胡健、象山焊接衬垫厂、胡全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冷静街8号12-4的办公用房(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额度为借款本金463万元及相应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03353元,减半收取10167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676.5元,由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胡健、象山焊接衬垫厂、胡全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象山焊接衬垫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212执2839号之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7-2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信用证开证纠纷 (2017)浙02执35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18-08-0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封支行、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胡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0203民初809号之二 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封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封支行负担 被告 2018-06-0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祝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0205民初2082号 一、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借款本金2493068.76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律师费80000元; 三、被告祝子锋、刘洪英、魏迪峰、曹新焕、祝女锋、宁波汉远兄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蒋贤、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胡健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7385元,减半收取计1369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92.5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6-0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0212民初5832号 一、被告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借款本金2229846.67元,支付利息24084.76元、罚息1335.68元、复利138.47元,合计2255405.58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计算)、复利,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蒋贤、阮晓琴、慕楠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蒋贤、阮晓琴、慕楠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对被告楼佳楠、吴宁花名下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1-1-102的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金房他证婺字第××号)、位于金华市金东区的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金房他证婺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分别在本金800000元、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4863元,减半收取12431.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负担10元,被告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蒋贤、阮晓琴、慕楠、楼佳楠、吴宁花负担124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蒋贤、阮晓琴、慕楠、楼佳楠、吴宁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5-10
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慕楠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封支行、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信用证开证纠纷 (2017)浙民终82号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慕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被上诉人 2017-11-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胡健、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204民初443号 一、限被告胡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7750.21元、罚息51001.36元、复息395.27元(借期内利息罚息、复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暂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以后的罚息和复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被告胡健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之日止); 二、限被告胡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费5000元; 三、如被告胡健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胡健抵押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环城南路东段1678号1701室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430000元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阮晓琴、蒋贤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胡健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胡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377元,减半收取718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胡健、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阮晓琴、蒋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9-29
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2民终143号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7-06-2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信用证开证纠纷 (2016)浙02民初756号 一、被告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信用证垫款美金1706270.61元,并按年利率8.6118%自垫款之日起支付利息,以及按月支付复利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日期以及垫款金额分别为:2016年1月11日美金156913.80元,2016年1月13日美金154763.68元,2016年1月14日美金232737.46元,2016年1月25日美金123887.45元,2016年1月28日美金88626.14元,2016年2月1日美金180443.65元,2016年2月14日美金310065.38元、278399.63元,合计美金588465.01元,2016年2月17日美金180433.42元)。 二、若被告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楼佳楠、吴宁花共同所有分别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1-1-102、101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金市(两区)国用(2010)第5-122、1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金房权证金东字第××、28××03、280004、28××05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金房他证婺字第00263429、0026343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之款项分别在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人民币1500000元及对应的利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楼佳楠、吴宁花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蒋贤和阮晓琴、慕楠对被告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人民币6000000元、人民币13000000元、人民币7000000元及对应的利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五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57元,由被告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蒋贤、阮晓琴、慕楠、楼佳楠、吴宁花连带负担(其中被告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慕楠对人民币48634.20元,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人民币40528元,被告楼佳楠、吴宁花对人民币4000元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57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6-12-2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封支行与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胡健等信用证开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信用证开证纠纷 (2016)浙02民初695号 一、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封支行信用证垫款本金5902391.28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85120.14元,并自垫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信用证项下垫款日期分别为:2015年12月17日垫款1682053.72元;2016年1月11日分别垫款1711504.56元、1434469.36元,合计垫款3145973.92元;2016年1月18日垫款1074363.96元。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垫款日期分别为:2016年4月11日垫款496120.14元,2016年4月14日垫款496125元,2016年4月21日垫款496125元,2016年4月28日垫款496750元)。 二、若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封支行有权以被告胡健名下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梧桐御府50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象国用(2014)第0697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象房权证丹西街道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象房他证丹西街道字第20141073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之款项在本金5860000元及对应的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胡健在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封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胡健、慕楠对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本金4000000元及对应的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胡健、慕楠、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02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231元,由被告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胡健、慕楠、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其中被告宁波市众富贸易有限公司对37615.50元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023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6-11-1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02民辖终66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6-11-0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封支行与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6)浙02民辖终276号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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