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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魏邦先
  • 注册资本: 3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11-28
  •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星光国际广场3-7栋170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2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2,569,500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魏邦先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新长江、新长江投资、安徽新长江
  • 注册资本 3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5000.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Newchangjiang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0007049069006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00007049069006
  • 组织机构代码 70490690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0000000044020
  • 登记机关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1-26
  • 营业期限 2001-11-28~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星光国际广场3-7幢1702室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超市、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电商零售->百货零售->连锁超市、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餐饮/小吃/甜点、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超市
  • 公司简介 安徽新长江集团创立于1995年8月8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至今已走过八年的创业发展历程。八年来,集团投资立足于合肥并逐步向周边地区辐射,先后在省内合肥、芜湖、滁州、全椒和淮南等地兴建集群批发市场、开发电子商务网站、经营餐饮商贸连锁超市和开发旅游文化景区;在省外向上海、秦皇岛等地进军,投资、控股经营大型商贸和房地产业并向现代物流业方向发展,尤其是通过重组上市公司,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地发展,实现了从资产运营向资本运营方面的突破,从而使集团成为安徽省***家跨省重组上市公司的企业,并作为2002年全省35家上市公司中***的一家由民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投资集团而享誉业界。现因集团业务发展需要,诚聘英才加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魏超 自然人股东 - 71.49%
魏菊 - - 33.12%
郭江平 - - 1.00%
安徽新长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 - 28.51%
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 - 28.51%
周怀春 - - 7.00%
包先斌 - - 1.00%
凌宁 - - 0.5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魏菊、魏兆传、魏邦先、葛伟、余峻峰、刘勉诚、尤运洋、魏菊、魏超 魏菊、魏兆传、魏邦先、葛伟、刘勉诚、尤运洋、魏菊、魏超、余峻峰 2021-11-26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 长期 2021-11-26
联络人员变更 - 袁霞 2021-11-26
主要人员变更 魏菊、魏兆传、魏邦先、葛伟、余峻峰、刘勉诚、尤运洋、魏菊、魏超 魏菊、魏兆传、魏邦先、葛伟、刘勉诚、尤运洋、魏菊、魏超、余峻峰 2021-11-26
主要人员变更 魏邦先、葛伟、余峻峰、刘勉诚、郭玮、尤运洋、魏菊、魏国、魏超 魏菊、魏兆传、魏邦先、葛伟、余峻峰、刘勉诚、尤运洋、魏菊、魏超 2020-04-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魏邦先葛伟余峻峰刘勉诚郭玮[退出]尤运洋魏菊魏国[退出]魏超 魏菊魏兆传[新增]魏邦先葛伟余峻峰刘勉诚尤运洋魏菊魏超 2020-04-10
其他事项备案 - 开户许可证,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备案 2019-02-02
其他事项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 2019-02-02
其他事项备案 - 开户许可证 2019-02-02
负责人变更 魏超 魏邦先 2019-02-02
主要人员变更 葛伟、余峻峰、刘勉诚、郭玮、尤运洋、魏菊、魏国、魏超 魏邦先、葛伟、余峻峰、刘勉诚、郭玮、尤运洋、魏菊、魏国、魏超 2019-02-0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葛伟余峻峰刘勉诚郭玮尤运洋魏菊魏国魏超 魏邦先[新增]葛伟余峻峰刘勉诚郭玮尤运洋魏菊魏国魏超 2019-02-02
主要人员变更 葛伟、余峻峰、李锐、王卫军、魏剑波、刘勉诚、郭玮、尤运洋 葛伟、余峻峰、刘勉诚、郭玮、尤运洋、魏菊、魏国、魏超 2018-06-1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葛伟余峻峰李锐[退出]王卫军[退出]魏剑波[退出]刘勉诚郭玮尤运洋 葛伟余峻峰刘勉诚郭玮尤运洋魏菊[新增]魏国[新增]魏超[新增 2018-06-14
负责人变更 魏剑波 魏超 2018-06-14
主要人员变更 余峻峰,葛伟,李锐,王卫军,魏剑波,刘勉诚,郭玮,刘兵 葛伟,余峻峰,李锐,王卫军,魏剑波,刘勉诚,郭玮,尤运洋 2017-05-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余峻峰,葛伟,李锐,王卫军,魏剑波,刘勉诚,郭玮,刘兵 葛伟,余峻峰,李锐,王卫军,魏剑波,刘勉诚,郭玮,尤运洋 2017-05-10
地址变更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陈岗组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星光国际广场3-7幢1702室 2016-01-27
主要人员变更 刘勉诚;刘兵;郭玮;魏超;魏剑波;王卫军;李锐;葛伟;余峻峰; 刘兵;郭玮;刘勉诚;魏剑波;王卫军;李锐;葛伟;余峻峰; 2015-10-12
法定代表人变更 魏超 魏剑波 2015-10-12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庐州海关 3401961748 2012-03-16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532122*****.com 0551-6****701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532122*****.com 6****984 - 73
魏兆传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2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魏兆传 董事 -
魏邦先 董事长 -
魏超 董事 -
刘勉诚 总经理 -
尤运洋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安徽省立医院2016年中秋节职工福利商务谈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职工福利 安徽 - 2016-08-25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合肥丽山商贸有限公司 1 1 - 2016-08-25
2 安徽润皖贸易有限公司 1 1 - 2016-08-25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合肥市广播电视台 1 1 256.95 2014-10-23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周培成、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0102执4009号 终结本院(2021)皖0102执40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2-31
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典当纠纷民事裁定书 - (2021)京02民辖终79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12-08
北京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典当纠纷 (2021)京0101民初7494号 驳回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原告 2021-12-08
夏皓、魏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皖0103执519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9-29
李德掌、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皖0111执5948号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09-08
陈建与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皖0103民初1185号 一、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借款本金2550000元并支付利息867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之后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魏超对本判决确定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7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115元。由原告陈建负担2115元,由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共同负担40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魏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8-01
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皖0103执恢2号 终结(2021)皖0103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5-19
张蔚翔、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皖0104执1983号之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03-26
北京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魏超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典当纠纷 (2020)京0102民初25059号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21-02-26
漆先援、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皖0103执3099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01-1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皖01执830号之二 终结(2019)皖01执8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30
陈建、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皖0103执3177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与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皖民初17号 一、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借款本金39505万元、利息2694546.04元(计算至2019年2月14日,此后以3950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为4985.229元(计算至2019年2月14日,此后以1478388.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律师费18万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对合肥市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肥东字第10024109号-××号、10027408号-××号、10027417号-××号、10027420号-××号、10027459号-××号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肥东字第××号)在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欠3.5亿元本金及利息、复利、律师费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一期三层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10027423号-××号、10027440号-××号、10027446号-××号、10××65号、10××66号、10××69号、10××70号、10××84号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肥东字第××号)在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欠1.3亿元本金及利息、复利、律师费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对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收的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一期二至三层的租金收入(质权登记证明编号:01896002000230225459)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特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弘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魏超、周锦铷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特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弘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魏超、周锦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391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负担2237元,由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特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弘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魏超、周锦铷共同负担2031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01
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特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皖执37号 将本案指定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1-0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皖0104民初5191号 一、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证垫款本金3996774.65元及利息62949.2元(2019年7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之后以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7.56%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6-3101、3102、3103、3104、3105、3106、3107、3108、3109、3110号(权属证明名称分别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11××51号、11××50号、11××49号、11××47号、11××46号、11××45号、11××38号、11××37号、11××36号)房屋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优先受偿的总额不超过18000000元; 三、被告魏超、周锦铷、魏剑波、郑倩倩对上述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超、周锦铷、魏剑波、郑倩倩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86元,由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周锦铷、魏剑波、郑倩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26
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皖0103执959号之一 终结(2020)皖0103执9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9-26
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9)皖0103民初9175号 一、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0万元、保全担保费12240元并支付利息928800元、罚息49802.85元(之后的罚息以108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若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实嘉实业公司名下位于新站区汴河路原创生活雅苑XX等9套房(房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位于新站区包公大道北原创生活雅苑综合楼A101、201房屋(房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就前述债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岱山湖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实嘉实业有限公司、魏超、魏菊、刘铁、魏剑波、郑倩倩、魏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368元,由原告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68元,由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岱山湖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实嘉实业有限公司、魏超、魏菊、刘铁、魏剑波、郑倩倩、魏峰共同负担9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26
李德掌与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皖0111民初3404号 一、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李德掌借款本金4874565.63元及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922848.26元,之后利息以4874565.63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魏超、魏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德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被告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魏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06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与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2019)皖0122民初5874号之一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12×××38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张然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地产权证合蜀字第××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06-30
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典当纠纷 (2019)皖0102民初5649号 一、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4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当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当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85号长江批发市场一期C区一层(产权证号分别为:肥东字第××号、肥东字第××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魏超、魏剑波、魏菊、郭玮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魏超、魏剑波、魏菊、郭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岱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魏超、魏剑波、魏菊、郭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3-02 (2021)皖01民初20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1 (2021)皖民终1348号 侵权责任纠纷 被上诉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0)皖01民初2895号 侵权责任纠纷 被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2 (2019)皖民初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3401220007876 2016-05-26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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