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吴许合
- 注册资本: 113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1-12-31
-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18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瀚宇彩晶HannStar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6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138
无角色
1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82
专利数排名
前 50%
专利总数
28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许合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南京瀚宇彩欣、瀚宇彩欣
- 注册资本 113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13100.00万元
- 英文名 Hannstar Display(nanjing) Corp.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00733187298X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00733187298X
- 组织机构代码 7331872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0400015807
- 登记机关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18
- 营业期限 2001-12-31~2051-12-30
- 注册地址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1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平板电脑、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广告机、数码/手机/电脑->手机通讯服务->手机
- 公司简介 面板液晶顯示行業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光博资源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174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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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研发、生产TFT-LCD平板显示屏用触控屏、TFT-LCD平板显示屏、覆盖玻璃、显示屏材料、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数字电视机、智能型手机、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数位相框、广告机显示屏及其零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上述产品及零组件之维修等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4-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焦佑麒 | 吴许合 | 2023-11-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凯胜 | 焦佑麒 | 2019-02-15 |
投资总额变更 | 14900.000000 | 17400.000000 | 2018-05-25 |
注册资本变更 | 14900.00 | 17400.00 | 2018-05-25 |
负责人变更 | 焦佑麒 | 蔡荣宗 | 2015-12-30 |
负责人变更 | 蔡荣宗 | 黄凯胜 | 2015-08-11 |
负责人变更 | 焦佑麒 | 蔡荣宗 | 2014-12-30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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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金陵海关 | 3201948122 | 2011-09-2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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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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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永来 | - | - | - | - | - | 70 |
游家华 | - | - | - | - | - | 70 |
翁宗义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17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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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焦佑麒 | 董事长 | - |
柯吉丰 | 董事 | -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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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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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士彬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苏0113民初1032号 | 一、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被告杨士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1291.81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4-07 |
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戴有根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苏0113民初4971号 | 一、确认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被告戴有根劳动合同违法; 二、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戴有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3260.3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被告戴有根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2-22 |
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苏0113民初4972号 | 一、确认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被告刘佳劳动合同违法; 二、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刘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8696.05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被告刘佳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2-22 |
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苏01民终204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6-26 |
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苏0113民初4970号 | 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李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4484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3-30 |
原告孙子飞诉被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苏0113民初185号 | 被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子飞赔偿金74650.32元。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9-29 |
孙子飞与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苏01民终438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09-06 |
原告许得勤与被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栖民初字第3253号 | 驳回原告许得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13 |
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庄美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栖民初字第1316号 | 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庄美勤赔偿金71239.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3-30 |
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君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栖民初字第1317号 | 原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任君玲赔偿金8295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3-30 |
上诉人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任君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宁民终字第467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11-26 |
上诉人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庄美勤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宁民终字第462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11-26 |
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 | (2013)宁民仲审字第29号 | 驳回瀚宇彩欣公司撤销南京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开劳人仲案(2012)18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 | 申请人 | 2014-01-17 |
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波工伤行政确认行政判决书 | 行政确认 | (2012)宁行终字第10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瀚宇彩欣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4-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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