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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在庆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11-18
  • 办公地址: 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科四路2-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在庆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特美克光电、南京特美克、特美克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TeMeiKe Opto-Electron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1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91585067242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8506724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91000027023
  • 登记机关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9-06-28
  • 营业期限 2011-11-18~2041-11-17
  • 注册地址 南京江北新区新科四路2-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触摸屏、其他
  • 公司简介 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占地面积26621.2平方米,厂房面积约16162平方米,设备先进,主要从事新型电容式触摸屏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总投资人民币1.5亿元,年生产产能达1800万片。公司生产2.8至10.1英寸电容式触摸屏,以黄光制程为主,产品具有轻薄、窄边框、可弯曲的特点。公司拥有实力雄厚的研发团队以及日本和台湾等国际先进的设备;并拥有高素质,高水平,且多年实战经验的管理和技术团队,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生产工艺成熟稳定。 我们是一支专业的团队。我们的成员都拥有多年的触摸屏专业技术背景,平均年限5.7年,我们成员参与申请触摸屏: G F结构专利 G F F结构专利 G F(双面ITO)专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在庆 自然人股东 3000.00万元 100.00%
张晓 - - 0.00%
党百远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李在庆,张晓 李在庆 2017-10-25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7-10-25
股东信息变更 李在庆,张晓 李在庆 2017-10-25
股东变更 李在庆张晓 [退出 李在庆 2017-10-25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7-10-25
投资人变更 李在庆,党百远 李在庆,张晓 2016-05-24
股东变更 李在庆党百远 [退出 李在庆张晓 [新增 2016-05-24
股东信息变更 李在庆,党百远 李在庆,张晓 2016-05-24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3000.00 2014-03-14
地址变更 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路9号商务办公楼二楼205室 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科四路2-1号 2014-03-14
投资总额变更 1000.000000 3000.000000 2014-03-1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金陵海关 3201360098 2012-03-27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罗冲 - - - - - 70
- - - - 025-6****699 - 72
曹国红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晓 总经理 -
李在庆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原告昆山津美莱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11民初4435号 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昆山津美莱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13282.5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被告 2020-07-07
原告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11民初5265号 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94865.2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7元,减半收取2128.5元,由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7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原告 2020-07-07
原告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11民初754号 准许原告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2509元,由原告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7-01
原告深圳市旺焱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11民初3159号 准许原告深圳市旺焱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44元,减半收取12272元,由原告深圳市旺焱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07-01
原告昆山津美莱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申请破产清算 (2017)苏0111破申2号 准许申请人昆山津美莱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被告 2020-04-22
原告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2018)苏0111民初3135号 驳回原告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原告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 被告 2020-04-03
上诉人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2019)苏01民终500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上诉人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8-05
厦门拓亚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众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民申5409号 驳回厦门拓亚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03-28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光电薄膜分公司与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0512民初263号 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光电薄膜分公司货款6031605.90元及违约金1703254.45元(其中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为803740.27元×2%×19个月=305421.30元;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为87159.60元×2%×18个月=31377.46元;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为489861.72元×2%×17个月=166552.98元;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为310663.08元×2%×16个月=99412.19元;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为797855.04元×2%×15个月=239356.51元;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为818547.29元×2%×14个月=229193.24元;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为738879.60元×2%×13个月=192108.70元;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为615685元×2%×12个月=147764.40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为911240.40元×2%×11个月=200472.89元;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为493351.90元×2%×10个月=91594.78元。从2016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新增违约金按应付货款及还款期限以月利率2%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944.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共计71334.02元由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01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皖0304执51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18-07-30
申请执行人陈长云与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苏0111执1034号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9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6-29
申请执行人牛欣怡与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苏0111执996号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6-29
申请执行人孙付根与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苏0111执989号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9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6-29
申请执行人杨友梅与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苏0111执1006号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9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6-29
申请执行人高品与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苏0111执1009号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9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6-29
申请执行人孙奇平与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南京广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苏0111执991号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9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6-29
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与苏州众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厦门拓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1民终46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0元,由拓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5-10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锐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111执恢14号 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3-30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锐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111执2498号 终结本院(2017)苏011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18-03-29
申请执行人苏州通尔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11执3208号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3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2-08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0215Q17225R1M 2015-12-08 2018-09-15
电气与电子元件和产品有害物质过程控制管理体系认证 QCO464 2014-02-14 2017-02-1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0212Q17170R0M 2012-12-10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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