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戈启旺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7-06
- 办公地址: 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鑫路4号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700,000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戈启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宁夏兆力、兆力、兆力汽车维修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xia Zhaoli Automobile Maintenance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122715031417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503141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122200002130
- 登记机关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4-16
- 营业期限 2000-07-06~
- 注册地址 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鑫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专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美容、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汽车美容、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工具/机械/仪器->农用机械机车->农机、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维修
- 公司简介 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史上西夏王朝的首都银川,银川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鑫路,于2000年07月06日在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二类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汽车、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汽车保修设备、汽车美容用品、润滑油、防冻液的销售;农机修理及零配件销售;机动车救援服务;机动车停车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8人,我公司属于银川汽车修理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戈启旺 | 自然人股东 | - | 4.20% |
戈兆义 | 自然人股东 | - | 95.80% |
冯瑶 | - | - | 4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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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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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周可军、戈启旺 | 戈兆义、戈启旺 | 2020-04-16 |
主要人员变更 | 周可军、戈启旺 | 戈兆义、戈启旺 | 2020-04-16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 | 长期 | 2020-04-16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 | 长期 | 2020-04-1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 | *****R | 2015-12-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 | *****R | 2015-12-18 |
经营范围变更 | - | 91640122715031417R | 2015-12-18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汽车美容;汽车(不含品牌轿车)、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汽车保修设备、汽车美容用品、润滑油、防冻液的销售;农机修理及零配件销售。** | 经营范围(主营):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汽车美容;汽车(不含品牌轿车)、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汽车保修设备、汽车美容用品、润滑油、防冻液的销售;农机修理及零配件销售;机动车救援服务;机动车停车服务。** | 2013-01-30 |
股东信息变更 | 戈启旺,21.0(万元)4.2%;戈兆义,279.0(万元)55.8%;冯瑶,200.0(万元)40%; | 戈启旺,21.0(万元)4.2%;戈兆义,479.0(万元)95.8%; | 2012-03-14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小型整车维修);汽车美容;汽车(不含品牌轿车)、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汽车保修设备、汽车美容用品、润滑油、防冻液的销售;农机修理及零配件销售。** | 经营范围(主营):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汽车美容;汽车(不含品牌轿车)、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汽车保修设备、汽车美容用品、润滑油、防冻液的销售;农机修理及零配件销售。** | 2012-03-1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0-04-30 |
股东信息变更 | 戈启旺,21.0(万元)4.2%;戈兆义,279.0(万元)55.8%; | 戈启旺,21.0(万元)4.2%;戈兆义,279.0(万元)55.8%;冯瑶,200.0(万元)40%; | 2010-04-30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万,折美元万美元 | 500万人民币,折美元0万美元 | 2010-04-30 |
其他事项备案 | 6401222200500 | ***** | 2008-05-2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主营:汽车维护、美容、销售汽车(不含进口汽车)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汽车保修设备汽车美容用品、润滑油、防冻液、农机修理零配件。 其他: 行业代码:8490 | 主营: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小型整车维修);美容;汽车(不含品牌轿车)、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汽车保修设备、汽车美容用品、润滑油、防冻液、农机修理及零配件销售。** 其他: 行业代码:8311 | 2006-08-14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300.00 | 2006-06-16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200.00 | 2005-02-02 |
地址变更 | 住所:银川郊区良田工业开发区文昌路东侧1号 邮政编码: 行政区划:750200 | 住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鑫路 邮政编码: 行政区划:750200 | 2005-02-02 |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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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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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ningxialuba*****63.com | 0951-****711 | - | 74 |
09518988711 | - | - | - | 0951-****711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 | ningxiazhao*****63.com | 0951-****711 | - | 74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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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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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可军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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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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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贺兰县县级综合执法执勤用车保障平台(暂定名)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 | 宁夏-银川 | - | 2017-01-10 |
贺兰县公安局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离合器片 空调滤芯 三元催化总成 机油 缸筒 防冻液 外球轮 汽油滤芯 保险杠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刹车片 车辆维修 执法执勤 减震器 减振器 活塞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配件 火花塞 机滤 | 宁夏-银川 | 70.00 | 2016-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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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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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贺兰县人民政府 | 1 | 1 | - | 2017-01-10 |
2 | 贺兰县公安局 | 2 | 2 | 70.00 | 2016-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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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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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206执2368号之二 | 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13 |
6530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206民初6530号 | 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兆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1-09-09 |
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206民初6530号 |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隆盛奇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28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戈启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宁0104执138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1 |
1844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206民初1844号之二 | 准许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3395元,由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2-27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戈启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宁0104民初11932号 | 一、被告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借款本金588万元、支付利息289159.16元(截至2019年7月2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2019年7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戈启旺、戈兆义对被告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其名下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鑫路4号房(房产证号:贺XXXX号)、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鑫路5幢(1)(2)(3)(房产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XXXX)、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德鑫路2幢、3幢(房产证号:贺XXXX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内地号为某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贺国用(2011)第XXXX号)、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地号为某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贺国用(2011)第XXXX号)、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地号为某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贺国用(2011)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84元,减半收取计27492元,由被告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戈启旺、戈兆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3 |
宁夏热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宁0122执2881号之二 | 终结(2018)宁0122执28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0-10 |
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夏云顶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宁0104执804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03 |
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热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宁民申540号 | 驳回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8-12-05 |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宁夏荣信远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宁01执26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1-06 |
永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詹秋生、戈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宁01执493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1-05 |
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夏云顶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宁0104民初4864号 | 一、被告宁夏云顶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詹少文、詹秋生、戈启旺、戈兆义、戈晓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川荣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26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有权向被告宁夏云顶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被告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被告宁夏云顶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3元,由被告宁夏云顶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詹少文、詹秋生、戈启旺、戈兆义、戈晓燕、银川荣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30 |
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原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宁0122执1810号之四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原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两辆车辆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宁夏原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两辆车辆作价245569.73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用以抵顶被执行人宁夏原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债款。 三、申请执行人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9-18 |
周敬宏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7)宁0122执130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9-18 |
陆人民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7)宁0122执130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9-18 |
郭树林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7)宁0122执130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9-18 |
郭吉忠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7)宁0122执131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9-18 |
刘惠彬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7)宁0122执130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9-18 |
艾绳波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7)宁0122执177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6-04 |
许昌林与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7)宁0122执177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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