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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单金波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9-03-16
  • 办公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00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0

无角色

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单金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津利安达、利安达、利安达贵金属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Lianda Precious Metal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0~3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668473010X4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1668473010X
  • 组织机构代码 68473010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92000037130
  • 登记机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3-03
  • 营业期限 2009-03-16~2039-03-15
  •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002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贵金属
  • 公司简介 利安达上海贵金属隶属于上海泽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总部坐落于 被称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地标的金茂大厦47层,中心拥有专业的交易研究团队,完善的客户服务团队,下设贵金属研究中心及投资者学习园地,长期为投资者提供业界最前沿的服务。利安达人致力于发展属于中国自己的贵金属事业。 我们具备完善的法人管理结构,并坚持实施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依靠利安达品牌的强大实力,吸引了大量的海内外专业人才,建立了一只具备中国一流经营管理水准的专业团队。 利安达(上海)贵金属通过强大的经济实力,精英化的管理团队,标准化的服务体系,为客户在进行贵金属交易时提供更加安全、快捷、细致的服务。 "一切因你而存在"是我们的服务理念,利安达人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为每一位客户量身定制投资计划和资产配置,只要是您的需求,就是我们的目标。 我们坚持做自己!利安达,理财千万家!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骏青 自然人股东 500.00万元 10.00%
黄刚伟 自然人股东 1250.00万元 25.00%
亢伟 自然人股东 3250.00万元 6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鲁连广; 姓名:单金波; 2017-03-03
经营场所信息变更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划:滨海新区;住所(经营场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3-239;场所(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单位产权房;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09-02-26;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区域:保税;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0-02-25;街道乡镇:空;生产经营地:空;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空;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划:自贸试验区;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002室;场所(经营场所)产权: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区域: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街道乡镇:保税区管委会;生产经营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002室;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天津自贸试验区; 2017-03-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亢伟; 姓名:单金波; 2017-03-03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证件名称:其他;任职截止日期:2016-04-21;任职起始日期:2013-04-22;姓名:鲁连广; 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截止日期:2020-02-27;任职起始日期:2017-02-28;姓名:单金波; 2017-03-03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鲁连广;任职截止日期:2016-04-21;任职起始日期:2013-04-22;证件类型:其他; 姓名:单金波;任职截止日期:2020-02-27;任职起始日期:2017-02-28;证件类型:身份证; 2017-03-03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 滨海新区 自贸试验区 2017-03-03
法定代表人变更 姓名:鲁连广; 姓名:单金波; 2017-03-03
住所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3-239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002室 2017-03-03
管辖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分局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02-11
登记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分局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02-11
地址变更 保税区空港工商所 - 2015-02-11
工商所变更 保税区空港工商所 2015-02-11
私营公司分支机构信息 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分公司 2014-03-12
其他事项备案 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深圳丰分公司 2014-03-12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截止日期:2012-02-24;任职起始日期:2009-02-25;姓名:亢伟; 证件名称:其他;任职截止日期:2016-04-21;任职起始日期:2013-04-22;姓名:鲁连广; 2013-05-27
股东信息变更 本期实缴出资额:375.0;出资日期:2013-05-06 2013-05-27
负责人变更 亢伟 鲁连广 2013-05-27
注册资本 1000.0 5000.0 2013-05-27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亢伟;任职截止日期:2012-02-24;任职起始日期:2009-02-25;证件类型:身份证; 姓名:鲁连广;任职截止日期:2016-04-21;任职起始日期:2013-04-22;证件类型:其他; 2013-05-27
实收出资变更 本期实缴出资额: 375.0;出资日期: 2013-05-06 2013-05-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15559075500 - 1555****500 - - - 84
黄刚伟 监事 - - - - 79
杨** - 1379****218 - 010-2****026、0755-8****780 - 85

联系人共 4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单金波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王惠萍、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22)新0102执恢391号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924571.37元(其中本金913041.37元,执行费11530元); 二、被执行人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5-09
王惠萍与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0)新0102执2254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08
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0)津0116民初9848号 一、被告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办理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901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名下,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8-26
王惠萍、王丙升、乌鲁木齐金砺新投投资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19)新0102民初1293号 一、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惠萍916840.76元(1000000元-83159.24元); 二、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王惠萍利息损失77736.64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4.75%上浮50%标准计算),偿付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上浮50%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王惠萍要求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9月的收益款70833.33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惠萍要求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王惠萍要求被告王丙升对上述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王惠萍要求被告乌鲁木齐金砺新投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1295136.53元,核定给付金额994577.4元,占请求标的的77%,应收案件受理费16456.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惠萍负担23%即3784.93元,由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77%即12671.3元。邮寄送达费340元,由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30
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惠萍、王丙升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20)新01民终612号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项即:驳回王惠萍要求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9月的收益款70833.33元的诉讼请求;驳回王惠萍要求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王惠萍要求王丙升对上述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王惠萍要求乌鲁木齐金砺新投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返还王惠萍831874.76元(100万元-83159.24元-84966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偿付王惠萍利息损失70962.91元(计算公式831874.76元*7.125%/365*437天,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4.75%上浮50%标准计算),并偿付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以上应付款项,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惠萍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6456.23元,由王惠萍负担4984.62元,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1471.61元。 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5.77元,由王惠萍负担1267.91元,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2477.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4-30
王丙升、王惠萍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18)新01民终3854号之一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丙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8.8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上诉人 2019-03-22
王丙升、乌鲁木齐金砺新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18)新01民终3854号 本案按上诉人乌鲁木齐金砺新投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03-22
王惠萍与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王丙升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16)新0102民初6263号 一、驳回原告王惠萍要求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返还917180元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王丙升、乌鲁木齐金砺新投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惠萍916840.76元; 三、驳回原告王惠萍要求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王丙升、乌鲁木齐金砺新投投资有限公司赔偿收益款70833.33元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按20%比例、王丙升、乌鲁木齐金砺新投投资有限公司按80%的比例偿付原告王惠萍利息损失237123.20元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4.75%/年/365天×1.5倍×100万×328天(2014年9月16日始至2015年8月10日共328天=64027.39元+(4.75%/年/365天×1.5倍×916840.76元×自2015年8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包含原告已明确主张数额173095.81元); 五、驳回原告王惠萍要求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王丙升、乌鲁木齐金砺新投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王丙升、乌鲁木齐金砺新投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王惠萍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6.23元(原告已预交16456.23元),由被告王丙升、乌鲁木齐金砺新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0-15
王丙升,乌鲁木齐金砺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圆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16)新01民辖终64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主文部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7-01-06
何川与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分公司,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4号 一、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川支付34971.53元; 二、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4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37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6-10-31
李仁和与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 -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7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仁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4-06-30
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09-1号 准许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中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告 2014-05-16
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08-2号 准许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5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405元,由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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