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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陆港物流(营口)有限公司

  • 法人: 高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11-17
  • 办公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18-港实业公司印刷厂办公楼二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高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Jilin Inland Port Logistics (Yingkou)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800584185706F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800584185706F
  • 组织机构代码 58418570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800004145131
  • 登记机关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1-08
  • 营业期限 2011-11-17~
  • 注册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18-港实业公司印刷厂办公楼二层(港汽修厂院内)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金融
  • 公司简介 吉林省陆港物流有限公司是吉林省成立于2010年,是营口港务集团在吉林省成立的唯一一家合资企业,是以集装箱运输为核心的物流企业。吉林省陆港物流(营口)有限公司是吉林省陆港物流有限公司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国际国内集装箱陆路运输、货运代理、海铁联运代理、金融质押及相关业务。公司拥有自有集卡和散货运输车队,在营口拥有独立场站,可以为客户提供租船、订舱、报关、报检、多式联运、中转分拨、仓储配送、海铁联运等一站式全程服务,并始终致力于满足客户不断的需求增长,可以为客户量身定做全程物流解决方案。公司注册资本5,500万,现拥有集装箱运输车辆85台,散货车176台,员工198人,35岁以下员工占60%,管理层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公司现已在大庆、长春、吉林、抚顺和营口成立了网点,并在丹东成立了“丹东集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形成了以营口港为桥头堡,覆盖吉林,外延黑龙江区域的经营格局。2011年,在营口港务集团的支持下,通过和船公司紧密合作,开通了鲅鱼圈——沈阳、长春、哈尔滨和大庆的四条道路运输精品线路。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吉林省陆港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 2021-11-17 - 2021-11-0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钟锐总经理;2钟锐执行董事;3李玮监事; 1高峰经理;2高峰执行董事;3李玮监事; 2016-11-25
主要人员变更 1钟锐总经理;2钟锐执行董事;3李玮监事; 1高峰经理;2高峰执行董事;3李玮监事; 2016-11-25
联络人员变更 马帅 马玉秀 2016-11-25
负责人变更 钟锐 高峰 2016-11-25
地址变更 营口市鲅鱼圈区18-实业公司印刷厂办公楼二层(港汽修厂院内)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18-港实业公司印刷厂办公楼二层(港汽修厂院内) 2016-11-25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有效期至2016年05月06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汽车租赁,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 2015-10-21
负责人变更 段险峰 钟锐 2013-12-30
地址变更 营口市鲅鱼圈区神井子19-海运大厦414#写字间 营口市鲅鱼圈区18-实业公司印刷厂办公楼二层(港汽修厂院内) 2013-12-3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李玮监事;2段险峰总经理;3段险峰执行董事; 1李玮监事;2钟锐总经理;3钟锐执行董事; 2013-12-30
主要人员变更 1李玮监事;2段险峰总经理;3段险峰执行董事; 1李玮监事;2钟锐总经理;3钟锐执行董事; 2013-12-30
经营范围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151113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有效期至20160506日)。 2013-06-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2、2023 - 1594****042 11545992*****.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594****042 11545992*****.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 - - fan*****lgwl.com 0417-****784 - 74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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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高峰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诉人孙庆涛与上诉人吉林省陆港物流(营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辽08民终1944、194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上诉人孙庆涛负担2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陆港物流(营口)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09-28
上诉人丁勤学与上诉人吉林省陆港物流(营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辽08民终1950、195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上诉人丁勤学负担2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陆港物流(营口)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09-28
解某某与薛某某、吉林省陆港物流(营口)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鞍千二初字第2178号 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 被告 2015-02-11
解治库与薛可新、吉林省陆港物流(营口)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鞍千二初字第320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解治库医疗费10839.29元,护理费2533.12元、误工费8971.08元、残疾赔偿金37536元、交通费260元,合计60139.4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解治库医疗费28628.18元、住院伙食费130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30828.18元的30%,即9248.45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元,由原告解治库承担800元,被告薛可新承担1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9-29
李茂起与解治库、解明明、薛可新、吉林省陆港物流(营口)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鞍千二初字第319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茂起医疗费925.1元、误工费1463.26元,合计2388.36元。 二、驳回原告李茂起要求被告解明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解治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6-13
刘同文与解治库、解明明、薛可新、吉林省陆港物流(营口)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鞍千二初字第321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同文其医疗费6943.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904.7元、误工费635.74元、交通费100元,合计9084.05元。 二、驳回原告任佩恩要求被告解明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解治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4-06-13
任佩恩与解治库、解明明、薛可新、吉林省陆港物流(营口)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鞍千二初字第318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佩恩医疗费792元、误工费869.96元,合计1661.96元。 二、驳回原告任佩恩要求被告解明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解治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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