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采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人: 侯凌滨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21-05-12
-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工业区文昌路10号B栋首层1室(住所申报)
公司概览
联系人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侯凌滨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
- 简称 采采、采采电子商务、佛山采采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Foshan Caicai e-commer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5MA56E1U28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6E1U2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82012001713
- 登记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1-13
- 营业期限 2021-05-12~
-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工业区文昌路10号B栋首层1室(住所申报)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互联网零售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物流运输->仓储服务、百货/厨具/宠物、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侯海莹 | 自然人股东 | 600.00万元 | 30.00% |
侯凌滨 | 自然人股东 | 1400.00万元 | 7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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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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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侯凌滨,执行董事;赵志涛,监事 | 侯凌滨,执行董事;侯海莹,监事 | 2022-01-13 |
主要人员变更 | 侯凌滨,执行董事;赵志涛,监事 | 侯凌滨,执行董事;侯海莹,监事 | 2022-01-13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变更 | 2022-01-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马虎 | 侯凌滨 | 2021-12-16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变更 | 2021-12-16 |
章程变更 | - | 章程 | 2021-12-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胡仕樽,执行董事;赵志涛,监事;马虎,经理 | 侯凌滨,执行董事;赵志涛,监事 | 2021-12-16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仕樽,执行董事;赵志涛,监事;马虎,经理 | 侯凌滨,执行董事;赵志涛,监事 | 2021-12-16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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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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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880****859 | 541253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92****339 | amz202202*****3.com | - | - | 86 |
侯海莹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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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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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灯宜扇灯饰有限公司、佛山市采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5民初5892号 | 一、佛山市采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灯宜扇灯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960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中山市灯宜扇灯饰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采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灯宜扇灯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600元; 三、侯凌滨应对以上第一、第二项佛山市采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山市灯宜扇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佛山市采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侯凌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9.77元(中山市灯宜扇灯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灯宜扇灯饰有限公司负担12.77元,由被告佛山市采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侯凌滨负担97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中山市灯宜扇灯饰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97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09 |
山东恒富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润汇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06民初3201号 | 一、被告天津中润汇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恒富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07893.40元; 二、被告天津中润汇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恒富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650.00元; 三、被告天津中润汇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恒富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损失费用1430.00元; 四、被告孙莉雯对被告天津中润汇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恒富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5477.00元、申请费4097.00元,两项合计9574.00元,由被告天津中润汇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莉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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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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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2022)粤72民初563号 | 乐醺贸易发展(香港)有限公司 | 被告 | 广州海事法院 |
2022-05-10 | (2022)鲁03民终15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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