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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

  • 法人: 崔磊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 成立时间: 1996-09-16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信兴广场附楼UG109、110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7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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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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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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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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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崔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工行深圳红围支行、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708562703A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0708562703
  • 组织机构代码 708562703
  • 曾用名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红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红围支行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6252981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24-01-18
  • 营业期限 1996-09-16~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信兴广场附楼UG109、110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柳佳希 崔磊 2024-01-18
法定代表人变更 柳佳希 崔磊 2024-01-18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丘远平 柳佳希 2020-10-27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丘远平 柳佳希 2020-10-27
负责人变更 丘远平 柳佳希 2020-10-27
期限变更 1996-09-16,2017-08-02,21 1996-09-16,, 2017-09-18
其他变更 - 91440300708562703A 2017-07-26
其他事项备案 - 审批文件名称:《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审批文件号:B0001S244030010; 2015-02-12
地址变更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深圳国际商品交易大厦1层 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信兴广场附楼UG109、110 2015-02-12
期限(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 自1996-09-16至2012-08-02 自1996-09-16至2017-08-02 2012-08-06
法定代表人变更 伍惠 丘远平 2012-05-22
注册号/注册号升级 4403011030023 440301106252981 2012-05-22
期限(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 自1996-09-16至2007-08-02 自1996-09-16至2012-08-02 2007-07-11
名称变更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 2005-12-30
市场主体类型 全民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005-12-30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0.00 2005-12-30
期限(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 自1996-09-16至2004-09-16 自1996-09-16至2007-08-02 2004-07-27
名称变更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红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2003-11-26
经营范围变更 办理本外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政府债券;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外币兑换;代理付款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3-03-13
法定代表人变更 钟学盛 伍惠 2003-03-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伍** - - - 0755-8****011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szhongwei_as*****.icbc.com.cn 0755-8****013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bc.com.cn 0755-8****552 - 74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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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深铁瑞城、深铁珑境、深铁璟城及前海时代项目按揭合作银行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按揭合作银行 广东-深圳 - 2021-08-05
深铁瑞城、深铁珑境、深铁璟城及前海时代项目按揭合作银行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按揭合作银行 - - 2021-07-30
关于深铁瑞城、深铁珑境、深铁璟城及前海时代项目按揭合作银行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按揭合作银行 广东-深圳 - 2021-07-3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钟锡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3执185号之一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2929号裁决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8-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冉权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303民初30962号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22-07-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张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3执1306号之一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171号裁决指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6-0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与向国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2)粤03执722号之一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5184号裁决指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6-0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余招南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执4319号之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3-31
裴崇、唐笑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民终1842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78元,由上诉人裴崇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2-1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叶晓录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粤03执6645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1-2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深圳市世濠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粤0303执恢32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1-1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深圳市世濠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粤0303执恢33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1-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谢丹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3执2533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12-2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与罗美坚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银行卡纠纷 (2021)粤0307执1744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12-2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戴某菊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银行卡纠纷 (2021)粤0304执33952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12-1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龚银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3执294号之二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983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龚银屏名下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10-3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罗美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1)粤03执3914号之一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163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10-3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赖忠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303民初20342号 一、被告赖忠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偿还编号04000000042020贷0000169《经营快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47215.9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自2021年5月1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 二、被告赖忠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偿还编号04000000042020贷0000170《经营快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人民币4530.7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7元,由被告赖忠有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向原告予以退回。被告赖忠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0-2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与深圳市伟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粤民申5005-5008号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21-10-0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王文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303民初21334号 一、被告王文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偿还本金238998.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507.47元,之后的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付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15.4%的标准);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被告王文可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49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王文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491元,逾期不支付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9-2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深圳市伟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异议之诉 (2020)粤0303民初21237-21240号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宗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552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9-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何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2021)粤03执恢284号之一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8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8-1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梁俊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303执2232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07-15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金融许可证 00538613 2015-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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