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陈昭妹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10-28
- 办公地址: 福建三明将乐城关新将中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7次
中标金额
6,485,178元
客户
3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昭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龙华、龙华建设、福建龙华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Longhua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428766197118Y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428766197118Y
- 组织机构代码 76619711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428100002145
- 登记机关 福建省将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2-16
- 营业期限 2004-10-28~2054-10-27
- 注册地址 三明市将乐县古镛镇新将中路1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安装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玻璃、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玻璃幕墙、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铝合金门窗
- 公司简介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的三明,三明三明市将乐县古镛镇新将中路1号,于2004年10月28日在福建省将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水电安装;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安装;动物标本展览;轻型钢结构工程安装;土石方施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三明建筑装修施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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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展华 | 自然人股东 | - | 49.00% |
陈昭妹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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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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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潘伟勇 | 章建荣 | 2017-06-06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4 本 | 副本数:4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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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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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 | - | 0598-****127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 | 0598-****127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 | 0598-****127 | - | 72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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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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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昭妹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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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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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潭镇农村“厕所革命”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厕所革命项目 | 福建-三明 | - | 2020-03-19 |
泰宁县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 | 福建-三明 | 486.05 | 2011-09-08 |
建阳市崇阳溪西岸二期景观工程景观石采、运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景观石采运工程 | 福建-南平 | 0.04 | 2010-01-29 |
2009年度建阳烟基建设三期工程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水吉 烟基建设三期工程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 | 福建-南平 | 68.80 | 2009-11-04 |
2009年度建阳市烟基设一期工程1-4标段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童游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 将口 烟基设一期工程 | 福建-南平 | 72.99 | 2009-10-27 |
海西林产工贸城店子山新增土石方(六期四标段)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土石方六期四标段工程 | 福建-南平 | - | 2009-10-12 |
建阳市小湖卫生院旧办公楼装修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旧办公楼装修工程 | 福建-南平 | 20.64 | 200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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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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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将乐县黄潭镇人民政府 | 1 | 1 | - | 2020-03-19 |
2 | 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 | 1 | 0.04 | 2010-01-29 |
3 | 南平市烟草公司建阳分公司 | 3 | 2 | 141.79 | 200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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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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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有根、李家辉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闽0429执951号之二 | 终结(2022)闽0429执9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01 |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闽0428执353号之一 |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8执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8-26 |
沙县虬欣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闽0403执异67号 | 驳回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2-08-13 |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闽0428民初1486号 | 一、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597030元。 二、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年利率3.85%向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859703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三、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建的金河湾30-39号别墅、地下室及附属工程在工程价款85970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68元,减半收取计42334元,由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1-29 |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财产保全 | (2021)闽0428执保81号 | 一、查封、扣押、冻结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6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申请人 | 2021-12-10 |
肖贵玉、周飞龙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1)闽0429民初339号 | 准许李官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官辉负担 | 被告 | 2021-10-09 |
陈根文、庄宝厅、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闽0428执异5号 | 驳回异议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1-05-07 |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新航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航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闽0428执异8号 | 一、撤销(2021)闽0428执14号、(2021)闽0428执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21)闽0428执14号《执行通知书》;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8)闽0428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1-05-07 |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新航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闽0428执14号之一 |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28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1-27 |
沙卢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闽0429执158号 | - | 被执行人 | 2020-03-26 |
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闽0428执474号 |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428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3-04 |
吴少洪与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闽0428民初1348号之二 | 准许吴少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9元,减半收取计5179.5元,由吴少洪负担 | 被告 | 2020-01-20 |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闽0429民初871号 | 一、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406214元[17565752×(95%+5%×70%)-14496052-400000≈2406214元]。 二、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0621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406214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408000元。 五、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有关施工资料,配合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提交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的发票。 七、驳回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72859元,由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216元,由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86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776元减半收取为11888元,由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10元,由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8178元。鉴定费用130000元,由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670元,由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01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0-21 |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闽04民终1301号 | 一、维持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819893.03元; 四、变更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3219893.03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以2819893.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2895元,由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988元,由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6907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747元,由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466元,由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1281元。鉴定费用13万元,由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000元,由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6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0-21 |
孙成明、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闽04民终1129号 | 一、维持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8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8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林生杨尚欠孙成明的劳务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孙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992.5元,由孙成明负担6688.5元,由林生杨、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元,由孙成明负担2586元,由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0-15 |
孙成明与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闽0428民初64号 | 一、林生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孙成明的劳务费16500.26元; 二、林生杨应支付孙成明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16500.26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6月15日起算至付清欠款日止); 三、驳回孙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2.5元,由孙成明负担6688.5元,由林生杨负担304元(发回重审后原告减少了诉讼金额,多出的诉讼费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15 |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闽0429民初871号之一 |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泰宁县金湖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 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账户13×××84内的银行存 款、在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9031810010010000029044内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260万 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07-10 |
三明市达盛昌贸易有限公司与朱良林、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403民初4号 | 一、朱良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三明市达盛昌贸易有限公司水泥材料款124190元; 二、朱良林应以12419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三明市达盛昌贸易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6日至实际付清欠款时的利息损失,与第一款规定的时间一并付清; 三、驳回三明市达盛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朱良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29 |
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闽0428民初1018号 | 一、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11 |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闽04民终23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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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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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2017)闽04民初13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第三人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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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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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 | D335006627 | 2018-07-26 | 2021-01-26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D235006620 | 2016-01-25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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