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法人: 罗意自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6-12
-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开发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11
无角色
5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0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意自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东东兴风盈、东兴风盈、东兴风盈风电设备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Dongxing Fengying Wind Power Equi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5663324815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3324815
- 曾用名 佛山市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00000008021
- 登记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2-05
- 营业期限 2007-06-12~
-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开发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机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风力发电、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简介: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新境工业区,是一家专业制造风力发电设备的新能源民营企业,公司依托风电行业多年的经验和集成优势,引进消化德国、丹麦、荷兰等国风电行业的研发成果和智力资源,结合中国市场情况,进行产学研结合及本地化改造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罗意自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潘力群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2-04-17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2-04-17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0-12-06 |
实收资本万元 | 2440.0 | 3000.0 | 2010-12-06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0-12-06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造、销售:风力发电设备。 | 制造、销售:风力发电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09-07-02 |
经营范围 | 制造、销售:风力发电设备。 | 制造、销售:风力发电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09-07-02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09-05-18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09-05-18 |
实收资本万元 | 1680.0 | 2440.0 | 2009-05-18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08-12-09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08-12-09 |
实收资本万元 | 1560.0 | 1680.0 | 2008-12-09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08-07-11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08-07-11 |
注册资本万元 | 1200.0 | 3000.0 | 2008-07-11 |
注册资本变更 | 1200.00 | 3000.00 | 2008-07-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53 | 1130 | 2008-07-11 |
企业类型变更 | 1153 | 1130 | 2008-07-11 |
实收资本万元 | 1200.0 | 1560.0 | 2008-07-11 |
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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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南海海关 | 4428961055 | 2009-07-1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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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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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黄国平 | - | - | - | - | - | 70 |
李彬 | - | - | - | - | - | 70 |
沈崇汉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2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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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罗意自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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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梁芳、罗炽祥、罗意自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粤0604执1488号之一 | 本院(2017)粤0604执14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0-07-15 |
梁芳、罗炽祥、罗意自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粤0604执1487号之二 | 本院(2017)粤0604执14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7-15 |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与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罗意自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6)豫0305执611号 |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罗意自、潘力群银行存款571259.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罗意自、潘力群自2015年5月13日起,以4694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28 |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与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罗意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涧民一初字第239号 | 一、被告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9400元。支付利息(自2012年7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罗意自、潘力群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收到被告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货款后,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上述条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341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罗意自、潘力群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2-19 |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与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罗意自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洛民终字第180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41元,由上诉人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11-20 |
洛阳七星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涧民四初字第209号 | 一、原告洛阳七星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二、被告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七星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485340元。 三、被告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七星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1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货款4853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付50%罚息计算)。 四、被告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2-4被告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06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合计13826元,由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0 |
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七星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5)洛民终字第22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6元,由上诉人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各负担50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09-23 |
广东东兴风盈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洛阳七星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洛民立终字第29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4-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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