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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楠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1993-07-01
  • 办公地址: 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九支路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2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世集团、天津金世、金世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000103065691H
  •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000103065691H
  • 组织机构代码 10306569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000000017986
  • 登记机关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1-22
  • 营业期限 1993-07-01~
  • 注册地址 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九支路6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保健品营养品->维生素、母婴/玩具->孕妇母婴食品->维生素、其他
  • 公司简介 天津市金世集团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脑复康,维生素B1。天津市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属于脑复康,维生素B1企业。地址位于:天津西青区大寺镇大寺镇大任庄村电话:(移动电话、88240050)。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www.qiyeku.com)上看到的哟!天津市金世集团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宋德顺 自然人股东 - 10.00%
宋富智 自然人股东 -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 2023-01-15 2022-11-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宋德奎; 姓名:毛蕊; 2022-11-22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宋德奎; 姓名:毛蕊; 2022-11-22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宋德茂; 姓名:空; 2022-06-08
负责人变更 宋富智 王楠 2022-06-08
属地监管工商所 大寺所 - 2013-11-22
工商所变更 大寺所 2013-11-22
地址变更 大寺所 - 2013-11-22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用自有资金向化工、制药、房地产领域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用自有资金向化工、制药、房地产领域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房屋基础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013-11-22
经营场所信息变更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兴华九支路6号 2012-03-06
地址变更 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 天津市西青区兴华九支路6号 2012-03-06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津西青关 1211950675 2003-02-13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宋德奎 监事 - - - - 79
宋富臻 董事 - - - - 79
程彻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3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宋富智 董事长,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103执保17号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富智、被申请人宋德顺、被申请人宋德贵、被申请人李德林、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中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内蒙古天奈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72099.5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3-3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103执保21号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富智、被申请人宋德顺、被申请人宋德贵、被申请人李德林、被申请人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中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内蒙古天奈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72099.5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3-0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103执保22号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富智、被申请人宋德顺、被申请人宋德贵、被申请人李德林、被申请人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中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内蒙古天奈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72099.5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3-0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2022)津0103执保19号 、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宋富智、宋德顺、宋德贵、李德林、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天津中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奈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72099.58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3-0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103执保18号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富智、被申请人宋德顺、被申请人宋德贵、被申请人李德林、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中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内蒙古天奈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72099.5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3-0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103执保20号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富智、被申请人宋德顺、被申请人宋德贵、被申请人李德林、被申请人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中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内蒙古天奈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72099.5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3-02
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津0103民初5501号 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21-05-06
陈丙杰与任国建、天金世一介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津0116执恢292号 - - 2021-04-02
刘则荣与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津0111民初3958号 一、被告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则荣价款111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则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80元,由被告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30
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津03民初710号 驳回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4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1-02
窦永利与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津0116民初62785号 被告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窦永利工程款14671435.25元并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以工程款13090906.4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工程款14671435.2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窦永利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始以工程款14671435.25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窦永利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00元,鉴定费150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31
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一介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津0116执6169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12-28
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0)津民申725号 驳回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20-10-30
陈丙杰、任国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0)津0116执异79号 一、追加被申请人田树峰、丁冠忠、王世为本院(2015)滨港执字第109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田树峰、丁冠忠、王世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丙杰履行(2015)滨港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不含已执行部分)。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20-08-31
任国建、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津民申844号 驳回任国建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0-01-03
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等与窦永利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9)津0116民初62386号 一、2015年4月原告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窦永利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窦永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1-02
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9)津03民终154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1-14
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窦永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津03民辖终135号 准许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10-11
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与窦永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9)津0116民初60818号 驳回原告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5-0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津0103执保字53号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富智、被申请人宋德顺、被申请人宋德贵、被申请人李德林、被申请人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中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内蒙古天奈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金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72099.5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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