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吴长安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6-09
- 办公地址: 新化县文田镇上横溪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长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九条槽铜钨矿业、九条槽、新化九条槽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Xinhua Jiutiaocao Copper Tungsten Min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1322576567026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656702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1322000015652
- 登记机关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2-23
- 营业期限 2011-06-09~
- 注册地址 新化县文田镇上横溪村
- 国标行业 采矿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铜矿采选
- 专业行业 区块链->矿业、其他
- 公司简介 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湖南几何中心娄底市,娄底新化县文田镇上横溪村,于2011年06月09日在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铜矿、钨矿的探矿;铜矿、钨矿的地下开采、销售;矿产品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娄底采矿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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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10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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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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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康燕琼 *** 备案手机:*** | 廖俊峰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7-03-10 |
经营范围变更 | 铜、钨矿的地下开采、销售(凭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有效期暂定壹年);矿产品销售(不含专项审批项目)。 | 铜矿、钨矿的探矿(本次许可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5日);铜矿、钨矿的地下开采、销售(本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月30日);矿产品销售(不含专项审批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2-23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15-12-23 |
财务人员变更 | - | 廖俊峰 | 2015-12-23 |
股东信息变更 | 兰州大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800.00000万元 人民币;吴正义出资 200.00000万元 人民币 | 兰州大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1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 2014-01-1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9230 | 9232 | 2014-01-13 |
经营范围变更 | - | 铜、钨矿的地下开采、销售(凭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有效期暂定壹年); | 2012-11-27 |
股东信息变更 | 吴正义出资 950.00000万元 人民币;余志宽出资 50.00000万元 人民币 | 吴正义出资 200.00000万元 人民币 ;兰州大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800.00000万元 人民币 | 2012-10-22 |
经营范围变更 | 铜矿、钨矿的地下开采、销售(凭《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有效期至2012年10月20日);矿产品销售(不含专项审批项目)。 | 矿产品销售(不含专项审批项目)。 | 2012-10-22 |
负责人变更 | 吴正义 | 吴长安 | 2012-10-22 |
股东信息变更 | 2股东实际出资200.0 | 2股东实际出资1000.0 | 2012-10-09 |
股东信息变更 | 5股东实际出资200.0 | 2股东实际出资200.0 | 2012-06-18 |
经营范围变更 | 矿产品销售(不含专项审批项目)。 | 铜矿、钨矿的地下开采、销售(凭《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有效期至2012年6月8日);矿产品销售(不含专项审批项目)。 | 2011-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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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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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 董事长 | 1577****651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1577****651 | liaojunfeng*****6.com | - | - | 86 |
徐臣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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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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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安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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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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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桂庵与吴长安、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甘0102民初10801号 | 一、被告吴长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桂庵偿还借款本金245520元,支付利息22326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25日至该笔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马莉、周静、兰州大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震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宝矿业有限公司、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长安追偿。 三、被告吴长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桂庵偿还借款本金279000元,支付利息253704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25日至该笔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金晓惠、周静、兰州大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震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宝矿业有限公司、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长安追偿。 五、被告吴长安、周静、兰州大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震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宝矿业有限公司、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637元。被告马莉对该费用中的8000元共同负担,被告金晓惠对该费用中的8500元共同负担。 六、驳回原告白桂庵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白桂庵承担14516元,被告吴长安、周静、兰州大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震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宝矿业有限公司、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承担14500元。被告马莉对该费用中的7000元共同负担,被告金晓惠对该费用中的7500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1 |
白桂庵、吴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甘01民终2274号 |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08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白桂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16元,予以退回;吴长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21-08-26 |
李次坤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执202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18 |
吴建清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执202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18 |
吴中林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执202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18 |
罗益树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执139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1-20 |
李基万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执139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1-20 |
罗禄宗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执139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1-20 |
刘满娥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执139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1-20 |
杨建辉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执139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1-20 |
吴世桂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执139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1-20 |
李芳英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执139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1-20 |
原告李次坤与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民初2447号 | 一、解除原告李次坤与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次坤劳动报酬18206.45元。 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0157434220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8 |
原告吴建清与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民初2448号 | 一、解除原告吴建清与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建清劳动报酬104000元。 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0157434220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8 |
原告吴中林与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民初2449号 | 一、解除原告吴中林与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中林劳动报酬20500元。 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0157434220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8 |
刘满娥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民初1436号 | 一、解除原告刘满娥与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满娥劳动报酬95000元。 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30 |
李基万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民初1435号 | 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基万劳动报酬24200元。 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9 |
吴世桂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民初1438号 | 一、解除原告吴世桂与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世桂劳动报酬191100元。 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9 |
罗禄宗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民初1439号 | 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禄宗劳动报酬83600元。 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9 |
杨建辉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1322民初1440号 | 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建辉劳动报酬104000元。 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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