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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鹤立机箱有限公司

  • 法人: 王玲玉
  •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4-07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江口街道王溆浦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玲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鹤立机箱、鹤立、奉化鹤立
  •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83720447177P
  • 纳税人识别号 330283720447177
  • 组织机构代码 720447177
  • 曾用名 奉化市鹤立机箱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83000083300
  • 登记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3-25
  • 营业期限 2000-04-07~9999-09-0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王淑浦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机箱
  • 公司简介 奉化市鹤立机箱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纺织钣金件制造。奉化市鹤立机箱有限公司属于纺织钣金件制造企业。 地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王淑浦电话:(、0574-88558579)。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奉化市鹤立机箱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贺岳群 自然人股东 120.00万元 80.00%
王玲玉 自然人股东 30.00万元 2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王玲玉;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贺岳群;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竺碧飞;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王玲玉;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贺岳群;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竺碧飞;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2022-05-19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20-04-06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20-03-25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20-04-06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20-03-25
其他事项备案 原联络员姓名:竺碧飞;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竺碧飞;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竺碧飞;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竺碧飞;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7-07-28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原联络员姓名:竺碧飞;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竺碧飞;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竺碧飞;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竺碧飞;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7-07-28
地址变更 江口街道王淑浦村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王淑浦村 2017-07-28
名称变更变更 奉化市鹤立机箱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鹤立机箱有限公司 2017-07-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04471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 2016-08-05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83000083300 组织机构代码证:7204471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0447177P 2016-08-05
注册号变更 注册号:3302832000540 注册号:330283000083300 2011-05-23
注册号变更 注册号: 3302832000540 注册号: 330283000083300 2011-05-23
投资人变更 姓名: 贺岳群;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40; 百分比: 80% 姓名: 贺岳群;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80% 2005-01-31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 2005-01-31
投资人变更 姓名: 贺岳群;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40; 百分比: 80% 姓名: 贺岳群;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80% 2005-01-31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贺岳群;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40; 百分比: 80% 姓名: 贺岳群;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80% 2005-01-31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150.00 2005-01-31
其他变更 变更:法定代表人 2003-03-31
其他变更 变更:法定代表人 2003-03-3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8657488565388 - - - - - 70
王玲玉 - - - - - 70
竺** - - *****6688.com 0574-8****617 - 74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贺岳群 执行董事,监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宁海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与奉化市鹤立机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82号 一、被告奉化市鹤立机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定作款258636.5元; 二、驳回原告宁海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奉化市鹤立机箱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845元,减半收取2922.5元,原告宁海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28.5元,被告奉化市鹤立机箱有限公司负担2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帐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5-09-11
宁海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与奉化市鹤立机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34号 准许原告宁海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45元,收取292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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