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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法人: 黄恒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3-13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8

无角色

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0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5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恒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利和汽车零部件、重庆利和、利和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Lihe Auto Par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00009453546X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453546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905000482683
  • 登记机关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2-24
  • 营业期限 2014-03-13~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堡云路12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三元催化器
  • 公司简介 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公司总部位于广西柳州,隶属柳州利和排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公司致力于汽车进排气系统的研发和制造,是国内汽车催化器封装和销售量大的企业,拥有国家专利技术6项。目前职工总人数160人,固定资产5000万元,2013年公司产值已超过12亿元。公司投资4000万建立了企业研发中心,引进了GTPOWER、Fluen等前沿仿真分析软件,并建立了发动机台架室、半消音室、冷热疲劳室、模态实验室、材料实验室等测试设备。可与主机厂商进行汽车整车配套同步开发,及排气系统的前沿研究。公司拥有高效的技术开发团队,自动生产线及检测设备全由德国、美国引进,采用当今先进工艺生产,产品关键零部件都向国际大公司采购,保证了公司产品达到同领域国际先进水平,为公司汽配产业接轨世界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也展示出公司无限广阔的前景。衷心欢迎您加入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相之 自然人股东 - 15.00%
黄恒 自然人股东 - 8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黄恒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9-12-24
地址变更 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堡云路12号 2019-12-24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设计、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审批和许可后,方可经营】 设计、生产、销售:排气岐管、三元催化器、排气管、消音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审批和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4-07-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杰 - - - - - 70
黄相之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1871****629 - - - 84

联系人共 2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黄恒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20)渝0112行初461号 准许原告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20-08-07
张桂江与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9)渝0112民初7402号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张桂江工程款45665.68元及利息损失(以43395.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桂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27
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桂江、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9)渝01民终834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2-09
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李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19)渝01民特204号 驳回申请人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 2019-07-24
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渝0112民初22524号 被告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38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该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8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被告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13
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徐廷明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18)渝01民特442号 驳回申请人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 2018-12-17
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王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渝0112民初128号 一、原告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王阳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218元; 二、原告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王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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