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张云雄
- 注册资本: 20696.75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5-28
- 办公地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景养路6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8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3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18次
招标金额
54,097,355元
供应商
22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云雄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农村信用联社、勐海农村信用联社
- 注册资本 20696.75万元
- 实缴资本 20696.75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282221861104X6
- 纳税人识别号 9153282221861104X6
- 组织机构代码 21861104X
- 曾用名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2822000001265
- 登记机关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2-03
- 营业期限 2001-05-28~
- 注册地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景养路65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其他、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1年5月28日开设于拥有中国唯一的热带雨林自然保护区西双版纳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同时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沿河路63号开展经营,提供等服务。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随时欢迎您的光临!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勐海润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957户企业及自然人 | - | - | 100.00% |
勐海润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952户企业及自然人 | - | - | 100.00% |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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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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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2022-12-07公司章程备案(2022年版) | 2023-02-03 |
章程备案 | 无 | 2022-12-07公司章程备案(2022年版) | 2023-02-03 |
地址变更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沿河路63号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景养路65号 | 2021-07-14 |
投资人变更 |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出资14245.0072万人民币; | 勐海润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159.2636万人民币;勐海陈升茶业有限公司出资1009.1711万人民币;勐海班章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出资1006.217万人民币;昆明观自在茶业有限公司出资742.268万人民币;云南茶树王茶业有限公司出资671.2574万人民币;勐海大醇浓庄农业专业合作社出资493.9534万人民币;勐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86.147万人民币;勐海六大茶山古茶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71.3425万人民币;西双版纳御茗门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37.075万人民币;西双版纳鑫智商贸有限公司出资210.5357万人民币;西双版纳国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9.4551万人民币;勐海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87.9474万人民币;云南一品堂茶业有限公司出资185.3872万人民币;勐海县天翔经贸有限公司出资144.0004万人民币;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43.3252万人民币;张云雄等162名员工自然人出资2819.9593万人民币;周沁等1783名社会自然人出资10022.9224万人民币; | 2021-07-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张仕海罗剑辉 | 2021-07-1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集体所有制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1-07-14 |
章程变更 | 无 | 2020-12-26改制备案“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021-07-14 |
股东信息变更 |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出资 14245.0072万人民币; | 勐海润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1159.2636万人民币;勐海陈升茶业有限公司 出资 1009.1711万人民币;勐海班章正山茶业有限公司 出资 1006.217万人民币;昆明观自在茶业有限公司 出资 742.268万人民币;云南茶树王茶业有限公司 出资 671.2574万人民币;勐海大醇浓庄农业专业合作社 出资 493.9534万人民币;勐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386.147万人民币;勐海六大茶山古茶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371.3425万人民币;西双版纳御茗门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237.075万人民币;西双版纳鑫智商贸有限公司 出资 210.5357万人民币;西双版纳国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209.4551万人民币;勐海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 187.9474万人民币;云南一品堂茶业有限公司 出资 185.3872万人民币;勐海县天翔经贸有限公司 出资 144.0004万人民币;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143.3252万人民币;张云雄等162名员工自然人 出资 2819.9593万人民币;周沁等1783名社会自然人 出资 10022.9224万人民币; | 2021-07-14 |
实收出资变更 | 0万人民币 | 20000.227700万人民币 | 2021-07-14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 | 勐海陈升茶业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御茗门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鑫智商贸有限公司;勐海润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勐海班章正山茶业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国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周沁等1783名社会自然人;昆明观自在茶业有限公司;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大醇浓庄农业专业合作社;勐海县天翔经贸有限公司;张云雄等162名员工自然人;云南茶树王茶业有限公司;勐海六大茶山古茶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勐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一品堂茶业有限公司; | 2021-07-14 |
章程备案 | - | 2020-12-26改制备案“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021-07-14 |
经营范围变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银行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2021-07-1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07-14 |
主要人员变更 | - | 肖森福 苏晓刚 李娇 宁志刚 姜东 | 2021-07-14 |
名称变更变更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1-07-14 |
负责人变更 | 罗方帅 | 张云雄 | 2019-04-25 |
负责人变更 | 罗方帅 | 张云雄 | 2019-04-25 |
负责人变更 | 杨胜奎 | 罗方帅 | 2016-03-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杨胜奎 | 罗方帅 | 2016-03-21 |
期限变更 | 2001-05-28~ | 2001-05-28~ | 2015-07-28 |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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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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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1-5128472 | - | - | - | 0691-****472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9、2020、2021 | - | - | mhlsz*****3.com | 0691-****766 | - | 74 |
岩** | - | 1398****376 | mhdaor*****6.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5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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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何奇林 | 董事 | - |
江学明 | 董事 | - |
许丁心 | 董事 | - |
罗剑辉 | 副总经理 | - |
张仕海 | 副总经理 | - |
李彦衡 | 董事 | - |
张云雄 | 董事长 | - |
王川云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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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过渡营业网点装修项目】成交公示 | 中标公告 | 过渡营业网点装修项目 | 云南 | - | 2024-11-19 |
勐海分公司续租勐往支局营业厅房屋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2025.1.1-2025.12.31)) | 中标公告 | 房屋续租 房屋项目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4-11-12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过渡营业网点装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公告 | 过渡营业网点装修项目 | 云南-西双版纳 | 44.37 | 2024-11-06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押品评估中介机构服务项目采购】成交公示 | 中标公告 | 信贷资产押品评估中介机构服务项目 | 云南 | - | 2024-11-04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打洛支行,勐阿支行,格朗和支行,布朗山支行营业场所安防升级达标改造工程项目】成交公示 | 中标公告 | 安防升级达标改造工程项目 | 云南 | - | 2024-10-24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押品评估中介机构服务项目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公告 | 信贷资产押品评估中介机构服务项目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4-10-21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打洛支行,勐阿支行,格朗和支行,布朗山支行营业场所安防升级达标改造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4-10-08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宋支行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废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3-11-20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宋支行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3-11-14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宋支行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3-11-14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宋支行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二次)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云南-西双版纳 | 568.87 | 2023-10-17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宋支行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流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3-09-18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宋支行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 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全过程造价酒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3-09-08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宋支行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施工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施工监理项目 日面监理 技术业务用房拆除重建项目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3-09-08 |
勐海农村商业银行2023年员工体检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员工体检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3-07-11 |
勐海农村商业银行2023年员工体检采购项目流标公示 | 招标公告 | 员工体检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3-07-10 |
勐海农村商业银行2023年员工体检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员工体检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3-06-30 |
勐海农村商业银行2023年员工体检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 招标公告 | 员工体检 | 云南-西双版纳 | - | 2023-06-30 |
勐海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抵(质)押品价值评估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信贷资产抵质押品价值评估 | 云南-西双版纳 | 40.00 | 2023-05-31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面电子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柜面电子设备 录音录像高拍仪 柜面高拍仪 核心系统业务终端 交互式密码键盘 集成IC卡读写器 | 云南-西双版纳 | 0.51 | 2023-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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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昆明晨铭科技有限公司 | 1 | 1 | 0.51 | 2023-04-19 |
2 | 云南鼎恩商贸有限公司 | 1 | 1 | 0.12 | 2023-04-11 |
3 | 迪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 | 1 | 1 | 0.87 | 2023-03-23 |
4 | 江苏国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3 | 3 | 110.76 | 2023-03-22 |
5 | 勐海县和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6 | 6 | 697.58 | 2023-03-20 |
6 | 云南大众押运护卫有限公司 | 1 | 1 | 228.96 | 2023-03-14 |
7 | 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78.88 | 2022-09-14 |
8 | 云南大众押运护卫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 2 | 2 | 0.02 | 2022-04-02 |
9 |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38.86 | 2020-10-09 |
10 |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29.28 | 2016-12-12 |
11 | 云南擎普科技有限公司 | 2 | 2 | 179.21 | 2016-11-24 |
12 | 昆明奢华商贸有限公司 | 1 | 1 | 23.75 | 2016-06-22 |
13 | 图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6-05-13 |
14 | 昆明粤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4 | 4 | 92.07 | 2015-12-31 |
15 | 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189.35 | 2015-09-21 |
16 | 昆明金安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 | 1 | 8.84 | 2015-08-28 |
17 | 西双版纳景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5-05-18 |
18 | 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3 | 3 | 19.90 | 2015-02-13 |
19 | 昆明市西山区瑞宝办公用品商行 | 1 | 1 | 24.40 | 2014-09-17 |
20 | 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 | 2 | 2 | 54.75 | 2014-07-17 |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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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 | 1 | 1 | - | 2022-05-11 |
2 | 勐海县财政局 | 1 | 1 | - | 2015-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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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西双版纳银保监分局关于魏国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西银保监复〔2023〕4号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魏国勇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海农商〔2022〕156号)行政许可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魏国勇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同意核准其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接文后,请核准的董事在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将有关任职情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02-01 17: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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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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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变动 | 西双版纳银保监分局关于魏国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 2023-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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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光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云2822民初613号 | 被告潘光西、麻金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6749.22元,本息共计206749.22元;2022年3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若被告潘光西、麻金芬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1元,由被告潘光西、麻金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原告 | 2022-09-07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瑞森茶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云2822民初464号 | 一、被告勐海瑞森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6万元并支付利息183345.2元(利息现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 二、原告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李石参提供抵押的耿政林证字(2009)第2603000010号、耿政林证字(2010)第2603000038号、耿政林证字(2010)第2601000033号、耿政林证字(2009)第2603000013号、耿政林证字(2009)第2603000012号的5宗林权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30万元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勐海班章正山茶业有限公司、李石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630元(实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勐海瑞森茶厂、被告勐海班章正山茶业有限公司、李石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原告 | 2022-08-12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岩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云2822执36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2-06-13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爱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云2822执38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2-06-13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瑞森茶厂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2)云2822财保3号 | (2022)云28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五至六行及第十八行“耿政林证字(2009)第2601000033号、”补正为“耿政林证字(2010)第2601000033号、” | 申请人 | 2022-04-10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云2822执93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29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2822执恢69号 | 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21)云2822执恢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2-23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云2822民初1096号 | 准许原告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12元(实收),由原告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2-13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田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云2822民初1094号 | 一、被告孔建梅、王田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78774.39元,本息共计508774.39元(利息现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 二、原告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孔建梅、王田俊提供抵押的云(2018)勐海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的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44元(实收),由被告孔建梅、王田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原告 | 2021-12-13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云2822民初1095号 | 被告龙毅、王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1330.8元,本息共计36330.8元(利息现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4元(实收),由被告龙毅、王新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原告 | 2021-12-13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车二、仁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云2822民初1097号 | 准许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6元(实收),由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 | 2021-08-16 |
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晓萍、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云2822民初1089号 | 准许原告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21元(实收),由原告云南勐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8-16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法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云2822民初772号 | 准许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78元(实收),由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 | 2021-05-27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双版纳源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28民初21号 | 一、被告西双版纳源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412956.94元(以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止,按月利率3.95833/‰计算)。并支付以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3.95833‰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及50%的复利); 二、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第一项债务的抵押物即被告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位于勐海县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勐海县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983号、位于勐海县打洛镇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984号、位于勐海县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勐海县打洛镇自来水厂旁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勐海县勐混镇(原勐岗乡)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987号、位于勐海县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勐海县的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在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西双版纳源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双版纳源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78元,由被告西双版纳源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被告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被告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双版纳源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西双版纳源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21-01-14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玉阮娇、杨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2822民初502号 | 本院认为,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玉阮娇、杨伍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本案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约定借款给被告玉阮娇、杨伍,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属违约,被告玉阮娇、杨伍应承担向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玉阮娇、杨伍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6074.94元,合计326074.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刀俊松、玉甩、岩落汪、玉帅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玉阮娇、杨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6074.94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3月21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罚息); 二、被告刀俊松、玉甩、岩落汪、玉帅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2元,由被告玉阮娇、杨伍、刀俊松、玉甩、岩落汪、玉帅南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六被告应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 2020-12-25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勐海县滇隆橡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2801执恢12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11-03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刀礼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2822执51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10-30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2822执51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10-30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2822执52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10-30 |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勐海车里佳商贸有限公司、王富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云2822民初303号 | 本院认为,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勐海车里佳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约定借款给被告勐海车里佳商贸有限公司,但被告勐海车里佳商贸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勐海车里佳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向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勐海车里佳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862.81元,合计105862.8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富兵在给原告出具的《法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中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勐海车里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862.81元,合计105862.8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及罚息); 二、被告王富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由被告勐海车里佳商贸有限公司、王富兵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二被告应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 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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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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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028876 | 2007-06-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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