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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力国际家居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蔡荣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7-17
  • 办公地址: 南京市栖霞大道8号

公司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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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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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蔡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南京高力国际、高力国际家居港、高力国际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Gaoli International Furniture Harbor Management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13762119390X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13762119390X
  • 组织机构代码 762119390
  • 曾用名 南京高力国际家具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13000022944
  • 登记机关 南京市栖霞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12-14
  • 营业期限 2003-07-17~
  • 注册地址 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8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服务/休闲/出行、家具/家纺/家饰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350.00万元 90.00%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50.00万元 10.00%
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2-12-14
投资人变更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力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12-14
股东信息变更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力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12-14
经营范围变更 市场服务;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建材、家具销售;五金家电日用百货销售;装饰设计;餐饮管理;铺面租赁;汽车租赁;停车场管理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柜台、摊位出租;停车场服务;游乐园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家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照明器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餐饮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10-19
股东变更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退出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新增 2018-07-27
经营范围变更 装饰材料、家具销售;铺面租赁;市场服务;汽车租赁;停车场管理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服务;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建材、家具销售;五金、家电、日用百货销售;装饰设计;餐饮管理;铺面租赁;汽车租赁;停车场管理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7-27
名称变更变更 南京高力国际家具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高力国际家居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18-07-27
股东信息变更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8-07-27
投资人变更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8-07-27
法定代表人变更 何虹 蔡荣 2018-04-24
股东信息变更 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8-04-24
投资人变更 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退出 江苏高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 2018-04-24
经营范围变更 装饰材料、家具销售;铺面租赁;市场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装饰材料、家具销售;铺面租赁;市场服务;汽车租赁;停车场管理服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4-27
经营范围 装饰材料、家具销售;铺面租赁;市场服务。 装饰材料、家具销售;铺面租赁;市场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08-29
负责人变更 高仕军 何虹 2014-04-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吴兵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1 - - cuili*****oligroup.com 025-5****111 - 74
何** - - gaolij*****oligroup.com 025-5****111 - 74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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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高力家居港基站续租合同F1015-搬迁 中标公告 搬迁 场地租赁 基站续租 江苏-南京 - 2021-10-12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原告束卫玲与被告南京高力国际家居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苏0113民初951号 一、被告南京高力国际家居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束卫玲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赔偿金共计166996.41元; 二、驳回原告束卫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30
原告徐成被告南京高力国际家具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产品责任纠纷 (2018)苏0113民初4425号 一、被告南京高力国际家具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成27800元,并自2018年3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徐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南京高力国际家具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2
原告徐成与被告南京高力国际家具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113民初2380号 驳回原告徐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徐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5
原告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帕堤欧家具经营部、南京高力国际家具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113民初5759号 驳回原告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南京冠盛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6-29
原告苏建与被告南京高力国际家具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苏0113民初415号 一、原告苏建与被告南京高力国际家具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南京高力国际家具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苏建2016年6月27日至同年10月12日病假期间工资6195元; 三、驳回原告苏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31
上诉人董定与被上诉人南京高力国际家具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顶贸木业(苏州)有限公司、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宁民终字第969号 一、变更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董定货款71400元; 二、维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36元,由董定负担4336元,由刘刚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24元,由董定负担4224元,由刘刚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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