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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罗志义
  • 注册资本: 1153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3-03-28
  • 办公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北段189号1幢2单元2楼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18,141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志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义博、义博投资、乐山义博
  • 注册资本 11535.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Leshan Yibo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100064466598J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1100064466598J
  • 组织机构代码 0644665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100000096165
  • 登记机关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3-23
  • 营业期限 2013-03-28~
  • 注册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北段189号1幢2单元2楼1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四川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杨静 刘龙刚 2020-01-10
主要人员变更 杨静 刘龙刚 2020-01-10
经营范围变更 房地产开发;市场、矿产、水利水电、酒店、餐饮、娱乐项目的投资;建材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市场、矿产、水利水电、酒店、餐饮、娱乐项目的投资;建材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3-23
联络人员变更 姓名:赵海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姓名:李荣雪;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163.com; 2016-03-08
财务负责人备案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姓名:郭向彬;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2016-03-08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及方式:房地产、矿产、水利水电、酒店、餐饮、娱乐项目的投资;建材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经营范围及方式:房地产开发;市场、矿产、水利水电、酒店、餐饮、娱乐项目的投资;建材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2014-12-30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方名称:四川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 投资方名称:四川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11535 2014-12-30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12-30
其他事项备案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矿产、水利水电、酒店、餐饮、娱乐项目的投资;建材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市场、矿产、水利水电、酒店、餐饮、娱乐项目的投资;建材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2014-12-30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投资方名称:四川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 投资方名称:四川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11535 2014-12-30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12-29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方名称:四川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 投资方名称:四川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11535 2014-12-29
其他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矿产、水利水电、酒店、餐饮、娱乐项目的投资;建材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市场、矿产、水利水电、酒店、餐饮、娱乐项目的投资;建材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2014-12-29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投资方名称:四川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 投资方名称:四川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11535 2014-12-29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及方式:房地产、矿产、水利水电、酒店、餐饮、娱乐项目的投资;建材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经营范围及方式:房地产开发;市场、矿产、水利水电、酒店、餐饮、娱乐项目的投资;建材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2014-12-2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刘龙刚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0833-****488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 0833-****488 - 71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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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嘉州国际工业博览城施工信息 中标公告 - 四川-乐山 1.81 2018-07-11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四川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 1 1.81 2018-07-1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文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川1102民初1340号 一、被告杨文利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租金、物业服务费共计399元(已抵扣原告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杨文利的装修保证金1000元、租期第一、二年租金32924元、履约保证金20000元); 二、被告杨文利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退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4115.4元/月标准,从2020年3月8日起计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物业服务费(按411.54元/月标准,从2020年3月8日起计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三、被告杨文利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3元,由原告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3元,被告杨文利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0-12
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与赵素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川1102民初1466号 一、原告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素容签订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122400068、2014122400069、2014122400072、2014122400073)于2020年3月3日解除; 二、被告赵素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退并返还原告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市中区; 三、被告赵素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122400068、2014122400069、2014122400072、2014122400073)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四、驳回原告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9元,由原告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59元,被告赵素容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7-16
峨眉山印象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告合同纠纷 (2016)川1181民初3975号 被告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峨眉山印象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58064元,并从2015年6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26元(已减半),由被告乐山义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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